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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生态素养研究进展及展望

刘宏红, 蔡君

刘宏红, 蔡君. 国内外生态素养研究进展及展望[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6(4): 8-13.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7082
引用本文: 刘宏红, 蔡君. 国内外生态素养研究进展及展望[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6(4): 8-13.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7082
LIU Hong-hong, CAI Jun. Progress and Prospects of Ecological Literacy Research[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17, 16(4): 8-13.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7082
Citation: LIU Hong-hong, CAI Jun. Progress and Prospects of Ecological Literacy Research[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17, 16(4): 8-13.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7082

国内外生态素养研究进展及展望

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5ZCQ-YL-04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刘宏红, 硕士生。研究方向:旅游规划、遗产旅游。Email: 962146069@qq.com   地址:100083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责任作者:

    蔡君, 博士, 教授。研究方向:旅游规划、遗产规划、遗产旅游。Email: junecai1102@live.cn   地址:100083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 中图分类号: X-4

Progress and Prospects of Ecological Literacy Research

  • 摘要: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期, 培育和提高公民的生态素养不仅是我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 也是实现公民全面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培育公民的生态素养, 有必要梳理国内外生态素养的研究进展及发展趋向。从生态素养概念、生态素养测评、生态素养培育3个方面回顾了生态素养的研究, 并对其进行述评与展望。研究首先厘清了生态素养概念的演变过程, 其次从生态素养测评内容、测评量表、测评方法等方面总结了生态素养测评的方法论, 对国内外生态素养培育方式进行了梳理, 最后对国内外生态素养研究内容进行比较与述评, 并展望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与趋势。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of constructi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ultivating and improving the citizens' ecological literacy is not only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and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to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ut also is the need to realize citizens'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For better cultivating the ecological literacy of a citizen, it is necessary to sort out the research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ecological literacy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search on ecological literacy in terms of concept, assessment and cultivation,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prospect of ecological literacy. Firstly,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ecological literacy concept is clarified. Secondly, the methodology of ecological literacy assessment is summarized from the aspects of ecological literacy assessment content, assessment scale and assessment method. After that,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ultivation methods of ecological literacy are sorted out. Finally, the research contents of ecological literacy at home and abroad are compared and reviewed, and the direction and trend of further research are prospected.
  • 受历史条件影响,部分地方在划建保护区时,由于对政策的研究不深入、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到位,在人口、产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论证工作不够细致,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的前瞻性不够,管控分区划定不够合理,造成保护区缓冲区,甚至核心区内仍有原有居民居住。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允许在自然保护区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允许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少量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但是根据本课题组调研得知,目前受地理环境和政策限制影响,居民点的基础设施更新艰难,民生改善难度较大,经济来源单一、脆弱,原有居民通常选择林下采集、林木采伐、放牧等传统方式来维持基本的生活,对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

    探讨自然保护地中原有居民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法律学界和实践领域的重要课题。从人权法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现有政策与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对加强原有居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为不同领域内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操作框架,还能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确保各类权利能够在法律和社会环境中得到有效保障。质言之,基本原则的明确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也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具体而言,利益衡量、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和风险预防等基本原则,构成了原有居民财产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更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何有效保障原有居民的参与权和完善申诉机制,如何在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管理和决策过程中确保其表达权,以及如何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减少对原有居民财产权利的潜在威胁,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基于对现有政策的批判性分析,本文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策略,以促进原有居民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自然保护地以其独特的色彩被赋予了优先权,它们是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守护者,承载着维护地球生态平衡的神圣使命。然而,自然保护地法律地位的确立虽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但却与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存在潜在冲突。

    一方面,自然保护地的法律地位,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无限尊崇之上,它超越了个体的权益,成为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但这种超越,有时却以牺牲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为代价。原有居民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乃至生计,都可能因保护地的设立而面临改变或消失的风险。这种冲突的起源,植根于对自然与人类关系的单向度理解。法律往往强调了保护地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却未能充分考虑原有居民与土地之间深厚的联系。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包括对土地的使用、对资源的依赖,以及对文化传统的维护,在保护地的法律框架下,常常被迫退让。在这一过程中,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不仅没能受到正当保护,有时甚至被忽视,他们的土地可能被重新划定边界,他们的传统活动可能被禁止,而这一切,往往在缺乏充分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发生。这种单向度的法律实施方式易使原有居民与自然保护地产生紧张关系,甚至会引发社会冲突。

    另一方面,保护地的目标功能,以一种几乎神圣不可侵犯的姿态,确立了生态保护的绝对优先。在这片被赋予特殊使命的土地上,一切与生态保护目标不一致的人类活动都面临着被排除的压力。例如,在“鑫汇来矿业公司诉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许可案” 1中,涉案矿区位于夹金山林业局国有林区内,涉及在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是否应予以准许的问题,因国家公园环境政策管制而拒绝受理和剥夺该公司的采矿权许可,使得企业的现实投资和信赖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这种排他性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优势群体的价值与利益被合法化,而弱势群体的价值与利益却被限制、否定或忽视[1]。这些限制措施虽出于对生态环境的关切,却无意间边缘化了原有居民,使其财产权利和文化传统在生态保护名义下陷入困境。

    自然保护地的边界划定,往往伴随着原有居民土地的重新定义。法律框架在纸面上为征收补偿提供了一套规则,旨在保障受影响居民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然而,当这些规则应用于现实世界时,却常常遭遇挑战。法律框架的普适性与原有居民面临的具体情况之间存在差异,可能无法覆盖原有居民的实际损失。以自然保护地内林木采伐为例,集体林的转化方式主要有赎买和租赁:按双方约定价格一次性将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使用权)归国有,或以租赁形式取得集体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目前浙江等地多采用后者,如钱江源国家公园的地役权改革即主要采取集体林租赁方式。实际上,各地的赎买或租赁的价格也具有明显的差距,补偿的标准各异,且已有研究表明,在不考虑生态保护投入成本情况下,通过市场比较法测算,一些已有的补偿无法弥补区域内受限土地权人的经济损失[2]

    此外,补偿机制不公平问题在自然保护地征收中十分突出,成为阻碍原有居民获得公正补偿的鸿沟。补偿机制的不公平性,首先体现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在缺乏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 很难杜绝下位立法任意设定补偿标准的混乱现象[3]。这些标准往往由外部专家或政府官员制定,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到土地对原有居民的文化、历史和情感价值。结果是,补偿金额可能只是基于土地的市场价格,而未能反映出土地对居民生活的全面影响和未来的预期增值。

    进一步的不公平体现在补偿程序的透明度上[4]。由于信息获取渠道受限,原有居民对补偿程序了解不足,在补偿谈判中难以提出有力论据。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他们在补偿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此外,补偿结果的公正性也受到质疑,原有居民与公权力机关之间力量对比的不平衡,使得补偿结果可能偏离了公正的轨道,无法真实反映原有居民的损失和需求。在这种不公平的补偿机制下,原有居民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生活可能因此陷入困境,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可能面临瓦解的风险。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原有居民的即时利益,更对他们的未来造成了长远的影响。

    在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和管理中,原有居民的参与权至关重要,亟需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现实中,这些权利却常常面临难以逾越的障碍。法律条款虽然赋予了原有居民参与规划和管理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障碍之一是参与渠道的缺乏。原有居民往往缺乏直接参与决策的途径,他们的意见和需求难以传达给决策者。在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和当地社区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桥梁,使得原有居民的参与变得形式化,甚至被忽略。2020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5]。公众共同参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原有居民,能够通过有效渠道参与决策过程,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包容的环境治理体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信息的不透明,是另一重障碍。决策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原有居民难以获取关于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理的详细信息,使其在参与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做出充分且知情的决策。2018年我国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优化了公众参与责任主体及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载体等,为新时代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6]

    决策过程中的代表性不足,是原有居民参与权受限的第三个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原有居民代表可能未能充分代表社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些代表可能缺乏足够的授权,或者在决策机构中的影响力有限,导致原有居民的利益和诉求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这不仅阻碍了原有居民在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理中发挥作用,也影响了他们财产权利的保护,并可能导致他们的生计、文化和传统在保护地的发展中被边缘化,甚至被牺牲。

    过度扩张的生态环境风险行政权力容易导致生态环境风险管理偏离目标[7],这种偏离首先体现在对原有居民财产权利潜在影响的评估不足,并且导致了一系列多维度的连锁反应。首先,原有居民可能会发现自己的诸如狩猎、捕鱼和采集等传统生计方式突然被新的保护政策所限制或禁止。这些活动不仅仅是他们经济收入的来源,更是他们文化身份和社区凝聚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可能迫使原有居民离开祖辈生活的家园,这种被迫迁移不仅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更可能割裂他们与土地之间的精神联系。此外,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准备,使得原有居民在面对这些变化时感到无助和迷茫,他们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也更有被忽略的风险。

    此外,自然保护地管理对外部变化的适应性不强,静态的管理策略缺乏对环境变化的持续监测和适时调整,面对气候变化、经济发展、人口迁移等外部因素,保护地的管理者往往缺乏灵活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同时,对自然环境的了解和适应能力远超外部管理者的原有居民在管理决策中的参与度不够也导致管理措施脱离实际,无法有效应对外部变化。这种适应性的不足,使得原有居民在面对外部环境变化时,缺乏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同时,风险管理的不足还体现在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始于准确和全面的风险评估[8]。然而,当前的管理体系往往缺乏这种前瞻性,未能及时识别和评估可能对原有居民财产权利构成威胁的因素。预防措施的缺失,使得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在风险面前显得尤为脆弱,例如在面对突发的自然灾害或政策变动时,缺乏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意味着没有明确的行动指南和资源分配计划来迅速响应,从而无法有效减轻对原有居民财产权利的影响。

    在自然保护地原有居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框架下,各基本原则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一个相互关联、协同作用的有机整体,实现这些原则的动态整合对有效保护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至关重要。

    这些原则的选定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自然保护地管理现存问题的深入剖析以及对原有居民财产权利保护需求的精准把握。利益衡量原则作为整个体系的基石,为其他原则的应用提供了方向指引和价值基础。它明确了生态保护与居民财产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是整个保护框架的核心价值所在。在自然保护地的规划与管理中,首先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确定生态保护目标与原有居民财产权利之间的平衡点。例如,在决定是否限制原有居民的某些传统生产活动时,要综合评估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以及对居民经济收入、文化传承等方面的重要性。若限制措施可能对居民生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就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生态保护目的,或者如何在限制的同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扶持,确保居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公平补偿原则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对原有居民权益的保障。当为了生态保护的需要而不得不限制或剥夺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时,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实现生态保护与居民利益平衡的关键环节。以自然保护地内土地征收为例,补偿不应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市场价值,还应充分考虑土地对居民的特殊意义,包括其依赖土地获得的经济收益以及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文化情感等多方面因素。在一些地区,可能需要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如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可以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技能支持等,帮助居民在新的环境下重新建立生计,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补偿过程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居民都能得到合理的对待,防止因补偿不公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贯穿于生态保护与财产权利保护的全过程,为利益衡量和公平补偿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和程序规范。在决策过程中,必须确保原有居民能够充分参与,并将其合理意见纳入决策考量。例如,在制定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规划和补偿方案时,应组织居民代表、专家、政府官员等各方参与的听证会或研讨会,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决策过程更加民主、科学。同时,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当居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决策结果有异议时,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并获得公正的处理。正当程序的遵循不仅能够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还能增强居民对保护地管理方的信任和认同感,促进生态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风险预防原则则为整个保护体系提供前瞻性和预警功能,与前三项原则共同构成全方位的保护网络。在实施生态保护措施之前,需要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对可能对原有居民财产权利造成的潜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预测。例如,在确定新的生态保护政策或者引入新的生态项目之前,要充分考虑该政策或项目可能对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土地利用、经济收入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提前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对居民财产权利的损害,同时也为利益衡量和补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使保护措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通过利益衡量、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协同作用,可形成动态整合的保护机制,实现生态保护与居民财产权利的双赢。这种动态整合不仅关注当前的利益平衡和权益保障,还注重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和风险防范,为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管理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这些基本原则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保护体系,以应对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复杂多变的现实挑战,确保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促进自然保护地与当地社区的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

    利益衡量原则作为自然保护地治理的核心法律工具,要求系统权衡生态保护目标与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均衡配置。该原则的法理基础根植于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平等保护义务,以及国内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范,强调在环境保护政策制定中,必须充分考量原有居民基于土地的历史性权利与可持续发展诉求,避免单向度的生态优先逻辑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减损。

    利益衡量原则源于对人权普遍性的深刻理解。正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强调的人权理念,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己的财产,维护自己的文化和生计。利益衡量原则正是这一普世人权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它要求在制定和实施自然保护政策时,必须将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和文化权利放在与生态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

    利益衡量原则也是法律平衡的精髓所在,要求在不同权利间寻求微妙的平衡点。在自然保护地体系,这种平衡尤为关键,因为它关乎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与原有居民的即时权益之间的协调。自然保护地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只有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各个利益群体共同接受的基本条件,才能找到他人受益、自己也受益的重合线和结合点[9]。这一原则促使政策制定者在追求生态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原有居民的生活需求和文化传统,以确保他们的基本权利不被边缘化。

    此外,利益衡量原则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谋而合[10]。它强调在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取得和谐,确保今天的生态保护不会以牺牲明天的社会福祉为代价。这一原则倡导的是一种全面的、长远的视角,要求在制定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生态需求,还要预见到这些政策对未来世代的影响。在道德和伦理层面,利益衡量原则体现了对原有居民的深切关怀。它认识到原有居民与土地之间的深厚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物质的,更是精神的、文化的。因此,这一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的决策中,必须尊重并保护这种独特的人地关系,确保原有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得到尊重和传承。

    在自然保护地的征收补偿中,利益衡量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要求我们深刻洞察补偿的多维度价值。这一原则强调,补偿不应仅限于金钱数额的计算,而应深入挖掘土地对原有居民的深层价值,包括其历史渊源、文化传承、社会结构和个人情感。

    土地对原有居民而言,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其文化身份和精神家园的载体。因此,利益衡量原则要求补偿方案的制定必须基于对这些非物质价值的深刻理解和尊重。这需要政策制定者与原有居民进行深入的对话,在补偿中体现对他们生活方式的维护和对其文化传统的尊重。

    此外,利益衡量原则还要求补偿机制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这意味着补偿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参与讨论和协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建立起一个多方参与、共同决策的平台,使补偿方案更加全面、公正,更能体现原有居民的意愿和需求。同时,利益衡量原则倡导的适应性补偿,强调补偿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11]。在实施补偿时,应考虑到不同社区的特点和需求,以及个体居民的特殊情况,从而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补偿措施,以体现出对原有居民权益的细致关怀和对不同需求的精准回应。

    在利益衡量原则引导下,补偿从单向损失补偿转变为了对原有居民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的肯定与尊重。这种补偿方式有助于建立起原有居民与自然保护地管理者之间的信任,促进双方在生态保护和社会发展中和谐共处。

    《奥尔胡斯公约》等国际环境法文件强调了程序性环境人权的重要性,将信息获取、公众参与决策以及司法途径的可得性定为实现环境健康权利的三大基石,其中公众参与决策权是核心,确保了环境政策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性[12]。利益衡量原则倡导的正是这样一种包容性决策模式,认为原有居民不应仅仅作为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而应成为决策过程的积极参与者。这种参与权利的实现,意味着原有居民能够在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管理和政策制定的每一个阶段表达自己的利益和关切。他们对土地的深刻理解和对环境变化的敏感洞察,为决策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和文化视角。

    通过确保原有居民的有效参与,利益衡量原则促进了一种双向沟通的机制。这种机制不仅使政策制定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原有居民的需求和期望,也让原有居民有机会对可能影响其财产权利的决策提出质疑和建议[13]。这样的互动过程,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决策环境,减少误解和冲突,提高政策的接受度和有效性。同时,原有居民的参与还有助于增强他们对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认同感,这对实现自然保护地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申诉机制是保障原有居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利益衡量原则认为,当原有居民面临财产权利受损或补偿不公时,他们应拥有一个明确、公正且高效的途径来提出申诉。这一机制的存在,是确保政策执行中不公现象得以纠正的关键。

    在理想的情况下,申诉机制应具备几个关键特点。首先,它必须是透明的,原有居民能够清楚地了解申诉的程序、所需材料以及可能的结果。其次,机制必须方便可及,无论原有居民身处何地,都应能够方便地提出申诉。此外,申诉过程还应保证效率,确保原有居民的诉求能够迅速得到回应和处理。申诉机制的完善,也意味着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支持和独立的审查机构[14]。原有居民在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应能够得到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他们的权益在申诉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同时,独立的审查机构能够对申诉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此外,申诉机制的建立还应考虑到文化敏感性。原有居民可能有着与主流社会不同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申诉机制应尊重并适应这些差异,确保申诉过程能够公正地对待每一种文化背景下的原有居民。

    通过这样的申诉机制,原有居民在感到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不公平对待时,能够有信心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他们对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信任,也为保护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公平补偿原则在理论层面上的必要性是多维度的,它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对法律伦理的维护,以及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公平补偿原则的的法理根基深植于宪法财产权保障理念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双重维度。该原则既是公共负担平等理论在财产征收领域的具体化,也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管制或征收时,通过法定标准对受影响个体的财产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此“合理”需兼顾财产市场价值、公益实现程度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多元考量,而非绝对等同于损失数额的机械对等。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下,这种补偿不仅是经济上的,还涉及文化、精神和环境层面[15]。这是因为公平补偿原则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这些权利在面对公共利益时往往显得尤为脆弱,原有居民对土地的依赖兼具经济、文化与精神属性,在保护地政策中易被忽视。因此,当自然保护地的设立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这些社区时,公平补偿原则要求不仅要补偿他们的物质损失,还要考虑到他们的生活方式、文化实践和精神福祉。此外,公平补偿原则也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一部分,它预设政府和公民之间存在着一种“虚拟契约”,即政府在为公共利益限制公民财产权时,必须通过公平补偿机制履行“不得单方损害个体基本权利”的契约义务。在征收原有居民土地的情况下,政府有责任确保补偿过程的公正性,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

    从权利理论的角度来看,公平补偿原则强调了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换言之,虽然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个体的权利;相反,通过确保受影响个体得到公正的补偿,社会不仅维护了个体的尊严,也增强了政策的合法性和公众的信任。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公平补偿原则还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社区的使命。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居民常常面临着被边缘化的风险,他们的土地和资源可能因为更广泛的经济和环境目标而受到威胁。公平补偿原则提供了一种机制,以确保这些社区在全球化浪潮中不被忽视,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和尊重。

    公平补偿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原有居民在自然保护地的征收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这不仅关乎经济价值的等价交换,更触及对原有居民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和精神福祉的深刻理解和尊重。补偿不足往往导致原有居民面临经济困境,生活方式被迫改变,甚至丧失文化身份。

    为了改善补偿不足的问题,首先需要重新审视补偿的定义和范围。《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条规定“应该妥善处理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但未具体说明如何妥善处理及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实际上,补偿不应仅限于土地的经济评估,还需纳入对原有居民生活质量、文化价值和社会联系的影响评估。这意味着补偿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生态服务价值、社区的文化重要性以及对原有居民未来发展潜力的影响。

    此外,补偿机制的公正性也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来保障,要求制定明确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法律应为原有居民提供足够的保护,使他们在面对不公正补偿时,有权利寻求法律救济。当公民私有财产权超越社会义务而对生态环境公益做出特别牺牲时,理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16]。这不仅是对原有居民财产权的尊重,也是对其为生态环境保护所做贡献的肯定。

    原有居民面临的损失是多维度的,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多个层面,因此补偿方案需要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社区和个体的具体需求和情况。这种适应性不仅关乎补偿金额的合理性,更涉及补偿方式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首先,适应性补偿意味着对原有居民的全面损失进行评估,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和文化价值等非使用价值[17]。这要求补偿机制能够识别和量化这些损失,确保补偿方案能够全面覆盖原有居民的各项损失。其次,适应性补偿要求补偿方式的多样化[18]。除了货币补偿之外,还可以考虑提供替代土地、技能培训、就业机会、社区发展项目等非货币补偿方式。这些补偿方式可以帮助原有居民重建生计,维持其文化传统,同时促进其与自然保护地的和谐共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9年印发的《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强调了创新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生态补偿制度,这与适应性补偿的多样化需求不谋而合,更全面地考虑到原有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权益。此外,适应性补偿还要求补偿方案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行调整。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价值观和环境保护目标都是在不断变化的,补偿方案需要能够灵活应对这些变化,确保补偿方案始终能够满足原有居民的实际需求。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体系,通过对补偿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这种监测和评估不仅关注补偿方案的短期效果,更关注其长期影响,确保为原有居民带来持久的利益。

    建立一个有效的多方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多方协同治理”,意味着创造一个平台,让原有居民、政府机构、环境保护组织、当地社区以及可能受到自然保护地政策影响的其他各方,都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确保补偿政策不是单方面的决策,而是通过对话和协商,反映各方的利益和关切。在这一协调机制下,原有居民能够表达他们对土地的情感依赖与文化联系,并延续其传统的生计方式,这些往往在传统的补偿评估中被忽视。通过让他们的声音被听到,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征收对他们生活的实际影响,并设计出更为合理的补偿方案。同时,多方利益协调机制还应包括独立第三方的参与,如社会学者、环境专家、法律顾问等,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评估和中立的意见,帮助各方理解复杂的环境、社会和法律问题,有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各利益相关方对补偿结果的接受度。

    此外,协调机制还需要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例如,如果新的环境评估显示保护地的设立将对原有居民产生更大的影响,协调机制应能够及时响应,重新评估补偿方案。为了确保协调机制的有效性,还需要建立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如何召集会议、如何进行决策、如何确保各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等。这些原则和程序应当以公平、透明和包容为指导,确保每个利益相关方都有机会参与并影响最终决策。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不仅是法治和公正的体现,更是实现社会正义、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通过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在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中实现对原有居民权利的全面保护,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必要性源自对法治和正义的深层承诺,“作为价值,它要求公权主体必须公平和公正地对待每一个私权主体,必须使权力运行过程与社会利益高度契合”[19],它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它保障了个体在面对国家权力时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确保了即使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个体的合法权益也不会被无端牺牲。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论必要性首先体现在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上。在自然保护地背景下,原有居民应在政策制定中拥有发言权和参与权,以保障其生活方式和财产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其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正义不仅关注结果的公平性,更关注达成结果的过程是否公正[20]。在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中,这意味着决策过程必须是开放的、透明的,并且允许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这样的过程有助于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减少冲突,并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此外,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平等的关键,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受到平等的对待[21]。在自然保护地的情境中,这一原则要求政策制定者不能因原有居民的弱势地位而忽视他们的权利,而应当通过公正的程序保障他们的利益。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还体现了对权力制约的重视。这一原则要求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影响原有居民权利的政策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所有决策过程都在阳光之下进行。这种透明度不仅有助于增强政策的可信度,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监督政府行为的机会。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下,原有居民往往面临着土地和资源被征收的风险。如果没有适当的权力制约机制,政府可能会在缺乏充分考虑和咨询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决策,这可能导致原有居民的权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听取并尊重原有居民的意见,为防止权力滥用提供了保障。

    保障原有居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意味着在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原有居民不仅是被动的政策接受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和合作伙伴。这种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实现,要求政策制定者在设计和实施保护地政策时,必须考虑到原有居民的视角、需求和利益,这既是尊重权利的体现,也是确保保护地政策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必要条件[22]。此外,保障知情权与参与权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支持,原有居民应当能够获取关于自然保护地政策的全面信息,这不仅包括政策的目的和预期效果,还应涵盖可能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以及不同的政策选项和它们的潜在后果。这种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原有居民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含义,评估其对个人和社区的潜在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根据的意见和反馈。

    保障原有居民的参与权,还需要确保他们的参与是实质性的,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一方面,在政策制定的各个阶段,都应有机制确保原有居民的反馈能够被收集、分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政策草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反馈和沟通的循环机制,向原有居民提供关于意见如何被采纳和应用的反馈,以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所做的任何调整。这种双向沟通有助于建立信任,确保原有居民感到自己是决策过程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政策的接受者。

    申诉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原有居民财产权利的关键,它不仅为原有居民提供了一条寻求公正的途径,更是确保政策制定和执行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在自然保护地的政策环境中,申诉机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原有居民能否在面对不公时获得应有的救济。

    申诉机制的可及性不仅要求信息获取便利,更需通过法律明确赋予原有居民行使该权利的条件。它要求政策制定者不仅要公布申诉流程,还要确保这一流程的合理性和明确性,使之成为原有居民可实际行使的权利。例如,申诉流程和材料应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23],采用当地文化中广为接受的沟通方式,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语言障碍或文化差异,确保申诉机制对所有原有居民都是包容和可访问的。

    效率是申诉机制的另一个关键要素。效能原则要求法律程序不仅要公正,还要高效,以便及时解决争议。在申诉过程中,任何不必要的延误都可能导致原有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害,特别是在土地权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时间的流逝往往意味着损失的扩大。因此,申诉机制必须设立明确的时间框架,包括申诉的提交、审查、决定和通知等各个阶段的期限。这些期限应当合理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以确保申诉过程不会因为行政延误而变得冗长。同时,明确的期限也有助于申诉机构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风险预防原则在自然保护地中原有居民财产权利保护中的必要性体现在其对未来潜在风险的预见性、对科学不确定性的谨慎态度,同时,基于自然保护地管制的长期性特征,强调了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内核,要求建立适应性管理与动态调整机制。这一原则的实施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与社会公正的和谐统一,保障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免受不可预见风险的威胁。

    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在于其前瞻性,它要求我们在制定自然保护地政策和管理措施时,不仅要关注当前的影响,更要预见并评估长远可能带来的风险[24]。这种预见性思考是对原有居民世代以来与土地共生关系的尊重,也是对他们未来福祉的保障。在生态保护与原有居民权益的平衡中,这一原则提供了一种预防潜在冲突和损害的策略。

    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对原有居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上。原有居民对土地的依赖往往超越了经济层面,更深刻地关联着文化、精神和身份认同。风险预防原则要求识别并评估任何可能威胁到这些权利的活动,无论是直接的土地征用还是间接的生活方式改变。

    其次,风险预防原则强调了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不应成为不采取行动的理由[25]。在许多情况下,尽管科学证据可能不完全,但已有的迹象和趋势足以引起警觉。这一原则鼓励采取谨慎的措施,以防止可能对原有居民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损害,体现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负责任态度。再者,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制定和实施具体的预防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土地使用的限制、生态补偿计划等,旨在减轻或消除潜在风险。

    最后,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证明机制[26],确保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授权。这要求政策制定者事先进行透明的风险评估,并公开讨论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增强公众对政策的信任和接受度。

    在自然保护地原有居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框架内,对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预见、评估与防止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实践。这一环节要求深入洞察和积极应对那些可能对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构成威胁的不确定因素。

    预见潜在危害要求一种前瞻性的思维,它涉及对自然保护地内外环境变化的持续监测和分析。例如,气候变化可能引起的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事件等,都可能对沿海或河流附近的原有居民社区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通过科学研究和长期环境监测,预测这些变化对原有居民财产权利的潜在影响,进而采取适当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护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和生活方式。

    评估过程则需要对预见到的危害进行系统性分析,以确定其可能性和潜在影响。这不仅包括对自然环境的评估,还涉及对社区结构、经济活动和文化传统的考量,比如分析野生动物迁徙模式,确定冲突发生的概率和可能的经济影响。

    预防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是将预见和评估转化为实际行动的关键步骤。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制定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防灾基础设施、开展应急准备和响应培训等,例如在林区布置警报系统,用于监测可能引发山火的天气条件。当然,这些措施应与原有居民紧密合作制定,确保它们既有效又符合社区的实际需求和文化价值观。

    “通过广泛的研究,及早发现对健康的环境的危险,并在得到结论性的科学证据之前采取行动”[27],实质上反映了对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在自然保护地原有居民财产权利保护的背景下,尊重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实现环境与社会长期和谐共存的关键[28],这一理念在自然保护地的规划与管理中占据着核心地位。

    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在自然保护地的建立和运营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原有居民的生活福祉和文化传承。这意味着保护措施不仅要关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还要关注原有居民社区的可持续性。例如,通过支持原有居民参与生态旅游、传统手工艺和其他可持续的经济活动,可以促进其经济自立,同时保护和弘扬他们的遗产文化。此外,可持续发展还涉及公平性的问题。原有居民作为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尊重可持续发展理念还意味着在自然保护地的规划中采取一种整体性的方法。这不仅要考虑生态保护的需要,还要考虑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制定出更加全面和平衡的保护策略,从而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促进原有居民社区的繁荣发展。

    在自然保护地原有居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框架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是确保有效风险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风险管理不是静态的过程,而是需要持续地监测和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这意味着必须建立一个开放而包容的社会风险沟通机制,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风险信息并参与决策过程。

    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要求基于有限的知识和信息做出决策,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决策基础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动态调整机制强调在变化的环境中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新的风险和挑战[29]。这种适应性管理强调风险等级的及时更新与预警信息发布,并通过引入反向风险证明机制[30],依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有效管理自然保护地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保护原有居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促进生态保护和社区发展的和谐统一。通过这种综合性的管理和法律框架,可以有效应对不确定和复杂的风险治理挑战,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而健全的基础。

  • 表  1   国外生态素养概念框架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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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17-09-19
  • 发布日期: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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