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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生态保护法令及其实践研究

周景勇, 商江

周景勇, 商江. 唐代生态保护法令及其实践研究[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18(3): 37-41.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9045
引用本文: 周景勇, 商江. 唐代生态保护法令及其实践研究[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18(3): 37-41.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9045
ZHOU Jing-yong, SHANG Jiang. A Research on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scripts with the Practice During the Tang Dynasty[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19, 18(3): 37-41.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9045
Citation: ZHOU Jing-yong, SHANG Jiang. A Research on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scripts with the Practice During the Tang Dynasty[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19, 18(3): 37-41.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9045

唐代生态保护法令及其实践研究

基金项目: 北京林业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2017ZY50)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周景勇,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林业史、中国近现代史。Email:zhoujingyong@bjfu.edu.cn 地址:100083 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中图分类号: K234

A Research on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scripts with the Practice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 摘要: 当前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很多命题,可以从传统社会文化中追根溯源。唐代是传统社会的繁荣时期,也是我国历史上生态环境演变的重要阶段。为了充实民生、巩固统治,唐代帝王及政府颁布诏书及法律以保护水土、动物、植被等自然资源,这些法令在实践中得以落实。从这些生态保护法令出发,探讨其制定及实施情况,总结特点,寻求借鉴。
    Abstract: Many sources of the propositions about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uilding in China are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history. The Tang Dynasty was a prime stage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which was also an important period in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volution. In order to enrich the people’s livelihood and consolidate the dynasty, the emperors and the government issued many rescripts and laws, aiming to protect natural resources including water, wildlife, and vegetation,and these rescripts and laws were implemented in practice.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field and content involved in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rescripts and laws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clarifies their implementation, and summarizes their characteristics, in an attempt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urrent society.
  •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因特色鲜明、影响久远著称于世,而以唐律为代表的封建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华法系的主体。唐王朝吸纳前朝法制经验,经过历次法律建设,基本建成内容较完备、立法水平较高、适应国情的法律体系。从生态史、环境史的角度来看,研究中国传统生态保护法令及实践,唐代颇具典型性。

    在民族融合、均田制推广的背景下,唐王朝十分关注与农业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并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系列诏书与法律,来保护水土与动植物资源。目前,张钧成[1]、刘华[2]、杨胜良[3]等学者已在唐代林业政策、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法令等方面进行了基础性研究。本文基于唐代生态保护法令的分析,期望在法令制定及其实践研究方面有所拓展。

    唐代国家统一、皇权强化,行政体制逐步定型,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同时,唐代推行儒、释、道并行政策,诸教义之中的仁政、慈悲、护生等观念,渗透到社会思潮之中。受此影响,唐王朝秉持“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4]卷1的原则,完善了虞部、都水监等负责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的政府机构,颁布有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诏书,制定有保护水土、动物、植被等资源的法律。

    由于土地与水资源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作用,唐代在法律建设方面十分关注水土资源的保护,唐律中有较多此类内容。

    对皇家土地资源,唐律规定,帝王的陵园宫殿禁苑等土地资源不允许侵犯破坏,凡是毁坏宗庙、山陵、宫阙的行为,属于十宗大罪中的“谋大逆”[4]卷1。对国有土地资源,唐律主要侧重于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保护,政府授予的口分田不允许买卖,违者处以杖刑,“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4]卷12。超量占有田地的行为也要严惩,“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4]卷13。同时,严禁官员侵占百姓土地、田园、苗圃的行为,“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4]卷13

    对于公共土地资源,唐律规定,对擅自侵占街巷田畴妨碍公众使用的行为要处以杖刑,“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侵占“山野陂湖”等公共山川林泽的行为,杖六十[4]卷26。私人的田园土地,也受法律保护,侵占、隐没、盗取他人土地者,以“侵隐园田”罪论处[4]卷4

    对于水利资源,唐律有明确的保护条文和违法惩处措施。水利堤岸要依据《营缮令》定期维护、及时修缮,若因河堤修缮不及时而造成水灾及人口、经济损失的,对负责官员要按律治罪,“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对于盗决堤防的行为更是严加惩处,“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此外,对于因泄私愤或避险而盗决堤防导致伤害他人者,根据不同情节以盗窃罪或伤人罪,判处劳役或给予经济处罚,“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论;以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4]卷27

    第一,保护动物资源的诏令。出于宣扬仁政、节俭富民等愿望,唐代帝王诏书中多有保护动物资源的内容,且具有强制性色彩,这对于保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发展社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保护家畜资源。其一,减少祭祀杀生。唐代帝王本着节约和好生的意愿,多有诏令禁止祭祀时滥杀家畜。唐高祖指出祭祀的本意是为民祈福,只要虔诚祭祀即可,不必大量宰杀动物,并在诏书中明令“祭圆丘方泽宗庙以外,并可止用少牢。先用少牢,宜用特牲”[5]卷74。唐玄宗在诏书中规范祭祀礼仪,禁止滥杀家畜,“天下州府春秋二时社及释奠,停牲牢,唯用酒脯,永为常式”[6]卷8。唐肃宗在遗诏中要求,自身后事的祭祀之礼“一切不得宰杀”[5]卷11。其二,禁止滥杀家畜。唐高祖认为隋朝亡于“刍豢之畜,靡供肴核之资;贻卵之群,莫遂蕃滋之性”的奢靡之风,为实现“六畜滋多,而兆民殷赡”,下诏严令“关内诸州,宜断屠杀”,并将其制度化[5]卷108。唐玄宗在诏书中指出,牲畜对人类贡献很大,下诏“自今已后,非祠祭所须,更不得进献马牛驴肉。其王公以下,及今天下诸州,并诸军宴设,及监牧,皆不得辄有杀害”,并由专官负责纠察 [5]卷109

    其次,保护野生动物。其一,严禁滥杀野生动物。唐高祖在诏书中肯定了佛道教义中的慈悲观念有助于“蕃衍庶物,立政经邦”,明确要求“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凡关屠宰杀戮、网捕畋猎,并宜禁止”[5]卷113。唐玄宗在诏书中将道教禁杀的护生观念制度化,明令“兹今月十四日、十五日,是下元斋日”,“并百姓间,是日并停宰杀渔猎等,兼断肉食”,并要求“自今已后,两都及天下诸州,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兼宜禁断”[5]卷113。唐文宗在生辰之际,下诏提出“不欲屠宰,用表好生”,自此之后“宴会蔬食,任陈脯醢,永为常例”[6]卷17下。唐昭宗在诏书中提出,自己执政以来一直“常慕好生之德,固无乐杀之心”[6]卷20上。其二,禁止捕猎蓄养野生动物。唐高祖吸取隋亡教训,下诏禁止地方进贡奇禽异兽,“其侏儒短节、小马庳牛、异兽奇禽,皆非实用。诸有此献,悉宜停断”[5]卷80。唐代宗诏书中屡有“禁畿内渔猎采捕”等禁令 [6]卷11。唐德宗即位之后,下诏“禁天下不得贡珍禽异兽”[6]卷12。唐文宗在诏令中认为,春夏是动物长养的美好季节,“时属阳和,令禁麛卵,所以保兹怀生,下遂物性”,应当适时保护野生动植物,并派遣官员对京师地区“时务弋猎,放纵鹰犬”的捕猎者严加治罪[5]卷80。唐懿宗在诏书中反复重申禁猎,“好生之德,宜及禽鱼,卵育之时,须加条制。旧敕每年起三月一日至五月末,不许采捕水禽鸟兽。虽有敕禁,尚恐因循,宜令台府及诸军司,及时禁之月,严更提撕,勿使违犯”,以颁布诏书和派遣官员督察的形式,明确禁捕放生[5]卷86

    第二,保护动物资源的法律。基于畜牧业对国家财政收入和民生的重要作用,唐代在法律建设方面,尤其关注家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这在唐律中有较多的体现。

    关于官署管辖之家畜,唐律规定,盗用官畜者应依律论罪。主管官员私自借出“畜产之类”者,必须加以惩罚[4]卷4。监管人员私自将“牛马驼骡驴”等官畜外借的,根据牲畜的雇佣费用对监管者论罪,强行借用的加罪二等[4]卷11。对于羸弱生病的官畜要细心护理,致死者受罚,“依《厩牧令》:‘官畜在道,诸受官羸病畜产,养疗不如法,笞三十;以故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羸病不堪前进者,留付随近州县养饲疗救,粟草及药官给”[4]卷15。对于宰杀官畜的行为,唐律规定要判处劳役并处以罚金,“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4]卷15;对于盗窃并宰杀家畜者判处劳役,“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4]卷19

    关于百姓私有的家畜,唐律也明确规定严禁宰杀,违律要依据赃物价值,以盗窃罪判罚劳役,“假有盗他人马牛而杀,评马牛赃直绢二十匹,若计凡盗,合徒二年半;以盗杀马牛,故加凡盗一等,处徒三年”[4]卷19。对违法宰杀家畜的作案工具要加以销毁,“作具及钱,不得仍用,毁讫付主,罪依法科”[4]卷4

    第一,保护植被资源的诏令。在重农思想影响下,唐代帝王重视农林生产在社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注重植被资源的保护。唐太宗在诏书中提出保护珍稀林木资源,在自身后事操办中禁止“加四重之榇,伐百祀之木”[6]卷3。唐玄宗在诏书中,要求地方官顺时令、兴农桑,禁止破坏植被资源、杀伤野生动物,“诸有妪伏孕育之物,蠢动生灵之类,慎无杀伐,致令夭伤”[5]卷86;唐玄宗还在祭祀泰山之际,下令“近山十里,禁其樵采”,以保护圣山的植被[6]卷8。唐文宗曾敕令保护名山大川的山林植被,“茅山界内,并不得令百姓弋猎采伐,及焚烧山林”,并由地方官员严加稽查[7]卷986。唐武宗在诏书中指出,自己多次下诏劝勉百姓植树,“劝课种桑,比有敕命,如能增数,每岁申闻”,但仍存在随意砍伐的情况,“并无遵行,恣加翦伐,列于鄽市,卖作薪蒸”,因此严令地方官员“自今州县所由,切宜禁断”[6]卷18上

    同时,唐代帝王屡有诏书对农桑生产进行了规范和督导,鼓励农林牧渔业生产。唐代宗认为耕桑树艺是百姓之本,“益之以织纴,杂之以菓实,则寒有所备,俭有所资”,“必资树艺,以利于人”,因而在诏书中明确要求“天下百姓,宜劝课种桑枣,仍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地方官员要躬亲负责,并将种植情况如实上报[5]卷111。唐德宗下诏运用官府的力量普及桑树等林木产品种植,“天下田计其顷亩,官收十分之一。择其上腴,树桑环之,曰公桑”[6]卷49。唐宪宗在诏书中明确规定,“天下州府民户,每田一亩,种桑二树”,官员每年要监察上报[6]卷15

    第二,保护植被资源的法律。唐代沿用均田制,在法律中对农林生产及资源保护有明确规定,违者受罚:“依《田令》:户内永业田,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送,及课农桑。若应合受田而不授,应合还公田而不收,应合课田农而不课,应课植桑、枣而不植,如此事类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4]卷13

    对于盗采盗伐、破坏公私植被资源的行为,唐律有着严格的处罚规定:“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4]卷19;对于任意砍伐占有他人经营的山林植被资源者,以盗窃罪论处,“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4]卷20。对于擅自食用、毁坏公私田园瓜果者,以及毁坏采伐公私农林作物者,以盗窃罪论处“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4]卷27

    对于森林防火,唐代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范,烧毁森林植被资源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例如在皇家山陵、墓地处所失火的,判处劳役两年,情节严重者流放,“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4]卷27。对于不遵照时节放火燎烧田野者,杖刑五十,“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对于在通行道路上燃火而引发火灾,延烧到别人树木、房舍屋宅、财物,或因此烧死烧伤人者,各按上面条文所犯罪减轻一等,“其行道燃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4]卷27

    综上,唐代的诏令与法律,对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涉及水土、动物、植被资源的保护问题,有着较为合理的规定。从内容与目标上看,这些法令规定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与资源再生,有助于实现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前提下社会的持续发展。这些生态法令的可行性与实效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并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检验。

    唐代相关保护生态环境的诏令与法律,依靠诏书所代表的至高君权,以及法律的强制效力,在政府的日常施政中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并产生了正面的社会影响。由于历史久远、文献散佚,保留至今的生态保护法令实践案例与行政文书不多,其中部分收录在《全唐文》中,多为科举考试应试判文,以及少量真实案例。

    唐代科举制度下,士子及第后,要经过吏部考试后才能授官,考查的主要内容为“身”“言”“书”“判”[8]卷15。所谓判,即以地方狱讼案件或经籍所载的史事为案例,让应试者加以分析写出判文,“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8]卷15,以此检验应试者从政的能力和素质。判文可以反映出士子在临政治民方面的综合素质。判文写作要熟悉法律,还要了解社会民生,具有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最初判试从地方的真实案件中挑选数例作为考题,后来为增加难度从经籍古义中选用史实做成假设案例,试判题目所选案例逐步由真实走向虚拟。尽管如此,唐代判文为了解生态保护法令的实践情况提供了部分可靠案例,即便这些实践多侧重于普法宣传与司法考试。这些判文之中,不乏涉及水土、动物、植被资源保护实践的内容。

    第一,保护土地资源的案例。唐律强调保护土地资源,对于侵占、破坏土地的行为,有着对应的惩罚措施,这在实践中有着直接反映。例如,《对屯田佃百姓荒地判》中,针对屯田官员租赁百姓土地拒绝归还的案情,判文秉持“国本必于务农,人安固在循业”的政策,最终判定屯司官员须退还所侵占的百姓土地[7]卷902。《对径逾判》中,针对百姓肆意穿行践踏田地、农官不予禁止的案情,判文认为主管官员对农田保护法令执行不力,“乃径逾而是苦,实网漏而将疏”,据此判定对失职的野庐氏予以处罚[7]卷980。对于居住区土地资源的案件,《对掌麑擅放穿墙流恶判》中,针对居民穿墙排放污水至街道等公共区域、污染环境的案情,判文认为应当“请科殴已之犯,仍坐穿墙之愆”,认定排污行为有罪[7]卷948。《对穿墙出水判》中,针对穿墙排放污水的行为,判文认为其污染居民生活环境,应予以处罚,“牒送有司,用惩其失”。《对开沟向街判》中,针对居民挖沟向街区排污,县令处罚杖责六十,被告居民不服上诉的案情,判文认为“法有恒禁,政贵移风,故议事之刑,则符令典;妄情之诉,期于自息”,判定排污者败诉[7]卷980

    第二,保护水利资源的案例。唐代重视水利资源,在实践中体现出保护与开发并举。《对毁濯龙泉判》中,针对杨氏将遭毁坏的濯龙泉重新兴修,却被状告擅自发起劳役的案情,判文严申兴修水利、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泽国之政,川衡是恤”,认为杨氏重新修缮水利能为百姓谋利,判定杨氏无罪。《对梢沟判》中,某甲疏通水利三十里,主管官员却认为工程未向官府申报,属于违法,判文指出水利对农业作用重大,“故河渠式修,焕马迁之典;衡漳既导,美夏禹之绩”,某甲疏通渠沟对百姓有益,判定某甲无罪[7]卷436

    第一,保护家畜的案例。唐代司法实践中,基于家畜的作用而进行适当保护,这一类案件为数不少。《断僧结党屠牛捕鱼事由判》中,针对僧人不守戒律、宰牛捕鱼的案情,判文判定对涉事僧人处以杖刑,“各决三十,用示伽蓝”[7]卷955。《对射牛判》中,针对万年县百姓侯明因驱赶野狼误杀耕牛的案情,判文认为法律明令禁止杀牛,侯明有客观犯罪事实须惩处;但杀牛非主观故意,“误杀不禁”“罪疑从轻”,应对其减轻处罚。在《对为父杀牛判》中,针对百姓韩孝为保护父亲杀死受惊耕牛的案情,判文认为韩孝杀牛确属犯罪,但其孝心值得赞扬,“原始虽称犯罪,要终未可论辜,既符名教之规,还申壮勇之节”,判定从轻处罚[7]卷983。《对养鸡猪判》中,针对郡守劝导百姓养殖猪鸡等家畜,却遭上级官员以扰民为由拒绝的案情,判文认为“教之畜扰,利俗则多”有益民生,判定郡守举措正确[7]卷652

    第二,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例。首先,对肆意捕猎行为的处罚案例较多,且有较为明确的时令倾向。《对畋猎三品判》中,某景猎获3类野生动物,被官员断定“强暴天物,且违时禁”而有罪,某景不服而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针对案情,判文认为其田猎无益,“断暴天物,几于深文;张皇己功,何逭自汰”,判定田猎者败诉。《对招虞人以弓不进判》中,某甲违背时节捕猎,主管田猎事宜的虞人因拒绝提供猎具而遭弹劾,针对案情,判文认为“林麓薮泽,以畋以渔,农牧衡虞,是纠是禁”属于虞人职责所在,判定其无罪。《对用毒矢而射判》中,针对某乙用毒箭捕猎而遭到负责官员禁止的案情,判文批判了用毒箭猎取野生动物的做法,认为其违背“今物遂蕃茂,政和钟律”的时令,判定此类“亏我王化”的行为有必要禁止[7]卷976

    其次,对滥杀野生动物的处罚。《对射猿判》中,某景射杀猿猴而遭上级官员免职,某景不服上诉,针对案情,判文认为某景任意杀生的行为无益,“于人则事乖亲爱,在兽则理切肝肠”,判定某景败诉。《对断屠月杀燕判》中,针对某甲用蒺藜喂食燕子而致死,邻居举报其在禁屠月份杀生的案情,判文认为“罪挂汤罗,循情合科,准状难舍”,判定某甲违法[7]卷983

    第一,鼓励发展植被资源的案例。发展农林生产是唐律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司法实践中也多有涉及。《修堤请种树判》中,某乙修筑堤坝完成后,又请求沿堤植树造林,“其堤内外各五步并堤上种榆柳杂树”,结果被负责官员以不急之务而拒绝;针对案情,判文肯定了沿堤植树有助于巩固堤坝、防范洪灾,“防在未萌,著之先甲。因而致用,庶无瓠子之灾”,判定乙的主张正确,负责官员不应阻难[7]卷652。《对无沟树判》中,针对农官某甲辖区内水利、植树无功绩,遭到主官劾查而不服的案情,判文认为某甲任内“废五沟之种艺”“女桑不树”,判定甲失职有罪[7]卷902。《对田中有树判》中,针对百姓乙在田间植树,遭到乡民谴责,乙申辩田埂植树不妨农耕的案情;判文认为乙在田界植树有益农耕,“有滋稼穑”“益我公私”“纵使群木耸秀,何妨百谷用成”,判定乙栽植林木的行为合理[7]卷951

    第二,禁止破坏植被资源的案例。保护农林资源的案例,在唐代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批斫槐树牒文》反映的就是当时的一个真实案例。渭南县尉张造接到上级文书,令其砍伐官道旁的槐树用来造车;对此张造认为官槐历史文化悠久,且有益于环境,“恭惟此树,其来久远,东西列植,南北成行,辉映秦中,光临关外,不唯用资行者,抑亦曾荫学徒”,针对此类情况应当形成规范性保护,“拔本塞源,虽有一时之利;深根固蒂,须存百代之规”,并以“运斧操斤,情所未忍”为由奏报上级,最终劝阻了上级部门砍伐古槐[7]卷621。《对采木判》中,针对终南山下百姓任意砍伐森林,地方官员下令禁止采伐、百姓有怨言的案情,判文指责百姓的滥砍滥伐行为,“厉禁攸施,妄抡材而必制;操斧以进,何斩伐之乖宜”,并且指出按照时令开发林木资源才是正确的做法,“斩阳盖取乎阴时,伐阴须在乎阳月,古训则尔,今令惟宜”。《对盗稻橘判》中,针对会稽人杨真盗窃同乡张辨的橘树、张辨盗窃杨真的稻子的案情,判文认为橘树、稻子经济价值都很高,“汙泉芳稻,风传十里之香;江陵木奴,地均千户之封”,判定勘验二人盗窃赃物的数额,作为定罪依据[7]卷985

    唐代生态保护法令的制定颁布,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主要影响因素有二:一是受传统重农思想的影响,二是客观生态环境的作用[9]。自然灾害多发,加上皇朝更替与战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更加重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困难。因而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实现民富国强,是唐代法令关注的重要问题。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唐代生态保护法令的制定颁布,主观目标旨在维护皇朝功业。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等因素对传统农林生产的制约性作用,唐朝统治者认识到,要实现社会发展、皇朝稳定,就不能无节制地破坏生态环境、滥用自然资源,而需要采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策略。因此,他们重视对水土、动物、植被资源的保护,重视农林业生产,其最终目的,在于充实民生、富国强兵,进而巩固皇朝功业。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唐代官员在司法考试与行政文书中,多能关注对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并有效运用到实践中,产生了正面的社会影响。但由于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不足与法治精神缺失,实践中掺入很多官员的主观因素,一些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案件,仍有不尽人意的判罚,例如《对仲夏百姓弋猎判》中支持了刺史廉范允许百姓夏季捕猎的行为[7]卷976,《对斫街树瘿造枕判》中纵容了百姓砍伐街道树木的行为[7]卷984,这些都是实践中的反面案例,其时代局限要客观评判。

    从普法的角度来看,唐代生态保护法令,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官吏、士人、百姓的认可与遵守。从官员守法情况来看,《对断屠判》中,京畿地区主管官员屡次传达皇帝禁断屠杀的敕令,但“百姓造罧不止”,对此官员如实上奏请示,可见对禁屠敕令的如实执行[7]卷983。从士人守法情况来看,《对椑子判》中,士人柏禽的家童摘取邻家椑树的果实,柏禽主动将其送到官府请求处罚[7]卷985,反映出士人的懂法状况。从百姓守法情况来看,一些破坏生态资源的案件多由百姓检举,可见民间对生态保护法令是知悉并遵守的。

    诚然,唐代的生态保护法令及其实践,带有时代局限。诸多生态法令条文,很大程度上停留在主观、粗疏层面,多是对具体案例的就事论事,缺乏系统性,无法用来有效应对当下社会的生态环境问题。但这些生态保护法令属于传统社会制度与文化的优秀遗产,其中蕴含的顺应自然、珍视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诸多内容,是有益的、可取的,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生态保护法制与生态文化共识,具有积极借鉴价值。

  • [1] 张钧成. 中国林业传统引论[M].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2: 91.
    [2] 刘华. 我国唐代环境保护情况述论[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1993(2): 111-115.
    [3] 杨胜良. 汉唐环境保护思想研究[D]. 厦门: 厦门大学, 2007.
    [4] 唐律疏议[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3: 1, 7, 242, 244, 246, 488-489, 96-97, 504-506, 97, 224, 278, 282, 356, 356, 87, 249, 355, 369, 517, 508, 50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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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类型引用(1)

    1. 谢迟. 中西方绿色消费的思想演进研究. 经济思想史学刊. 2025(01): 116-139 . 百度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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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9-01-19
  • 网络出版日期:  2019-09-05
  • 发布日期: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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