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lections on Prioritizing Forestry in Southeastern Half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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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足基本国情和发展规律,采取有效举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通过梳理和反思我国几千年的森林和生态环境变迁,使笔者更深刻地认知到,我国西北地区历史上气候干旱、土地沙漠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东南半壁森林和湿地资源的大规模减少。今后,在东南半壁大规模增加森林和湿地,是促进西北地区湿润化,进而林草化的根本途径。实现森林国家这一长远目标,东南半壁优先森林化是重要一步。为此提出在东南半壁优先实现森林化的构想,以及与粮食安全相协调的农林复合经营、木本粮油战略、银杏产业、森林城市和乡村等建设路径。Abstract: Based on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development law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rough combing and reflecting on the changes of forests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China for thousands of years, the author has a deeper understanding that the climate drought and land desertification in the history of Northwest China could be attributed mainly by the large-scale reduction of forest and wetland resources in the southeastern half of China (SEHC). In the future, a large-scale increase of forests and wetlands in SEHC will be the fundamental way to promote the wetting of Northwest China and then benefit forestry and grassland.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ong-term goal of forest country, it is an important step to give priority to forestation in SEHC. To this end, the idea of giving priority to forestation in SEHC, and the paths of agroforestry compound management, woody grain and oil strategy, Ginkgo industry, forest city and rural areas coordinated with food security, are put for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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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全国拥有1.82亿hm2的集体林地,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60.06%,涉及5.6亿农民[1]。作为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关乎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全局。然而,集体林林地经营面临小而散、活力不足、效率低下、规模不经济等问题[2],森林质量提升难,森林资源资产变现难,生态保护与个体林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途径还不明确,无法适应林业经营现代化发展需求。具体表现为:①林地细碎化、分散化明显。新一轮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启动以后,62.5%的样本农户经营3块以上林地,其中56.04%的农户经营超过了5块[3]。从农户林地收入效应最大化角度考察,高雪萍等[4]根据2014年的862个有效样本数据,拟合农户林地最优适度规模经营模型,得出南方林区农户家庭经营的拟合最优林地经营规模尺度为37.4 hm2,与2014年的户均实际林地经营面积相比,在保持现有林地生产力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农户林地经营规模尚需要提高近17倍。②林业融资困难。林业资源作为抵押物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使林业资产评估存在风险性[5],社会资本难以流入林业。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集体林经营、个体林农生产经营资金匮乏,风险应对能力较弱。③森林资源资产流动性差。森林资源资产的难以分割性、长生产周期性及价值核算困难等特征[6],使得森林资源价值化的实现形式存在一定阻碍[7],森林资源资产变现困难。④林业经营水平低。由于集体林承包农户存在不愿经营、不会经营的问题,林业经营方式普遍粗放、效益低下,存在长期闲置甚至抛荒的林地,森林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未能得到有效发挥[8]。⑤个体林农收益难以得到保障。个体林农传统的依赖木材采伐的收入获取行为受制于林木采伐指标的约束,林木采伐成本被推高,个体林农对林木的自主处分权缺失,使得林农对林业收入的预期水平被压低,林农投资林业的积极性被抑制[9-11]。
因此,要想破解集体林地经营的一系列问题,兼顾集体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发挥森林资源的最大化价值等,亟需盘活森林资源,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的森林资源利用方式,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森林资源变资本的问题,实现森林资源的有效转化和林业产业的发展。
福建省三明市作为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国试验地之一,针对集体林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很多探索。2019年在三明市沙县(2021年改为沙县区)开始试点推行林票,通过建立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体林农之间的股权合作关系,利用分工优势,发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专业经营森林的能力,提升集体林资源的质量,增加个体林农收益。其核心是在股权量化的基础上实现森林资源的可交易性和可流通性,从而盘活森林资源,推动集体林资源的资本化。
本研究从森林资源资本化角度,对福建省三明市林票实践进行模式总结,主要回答了“林票实践是什么”和“林票实践如何实现了集体林资源资本化”两个关键问题,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的森林资源利用方式,实现森林资源的最大化价值。
一. 文献综述
集体林资源资本化,是从资本的视角考量集体林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过程。集体林资源资本化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资本的市场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从而解决森林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规模化水平低、融资困难等问题。森林资源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及所有权垄断性3个特征。森林资源具有价值是森林资源资本化的理论前提[12]。稀缺的森林资源可以进行资本化运营[13]。但是,森林资源资本化的实现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森林资源必须经由产权界定,通过有偿转让、入股、抵押和信托服务等流转方式,形成一项权益性资产,资产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通,通过市场交易转化为具有货币价值的资本[14-16]。
由于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存在自然资源资产底数不清、所有者不到位、权责不明晰、权益不落实、监管保护制度不健全等问题[17],归属于自然资源下的森林资源同样面临以上的诸多问题。而且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存在生态产品服务的公共性与林木产品生产的私人性及其市场竞争的产业弱质性特点[2],森林经营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效应。
针对上述困境,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开发不同类型的绿色金融债券来解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如绿色债券[18]、带有REDD+(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plus the sustainable management of forests, and the con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forest carbon stocks,简称REDD+)的森林债券[19]等,投资者利用政府设立的财政贴息,参与碳市场建设与碳汇基金的运作,对森林资源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与定价,将森林资源的价值有效转化,从而在市场上实现木材以及林权的收益。我国采取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但是现有的森林生态补偿政策支持的对象和范围相对有限,对森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林业技术服务等广义林业上的支持力度还不够[20],并且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渠道单一,补偿标准缺乏科学的核算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区域发展不平衡,仅有的生态补偿政策只是弥补了资源所有者的部分机会成本,无法实现农户对资源的充分利用。
制度政策的弊端使得市场化工具出现,诸如碳汇交易、商品林开发、森林旅游发展等,对推广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具有重要意义[7]。还有学者从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强调金融工具的创新[6],探索资产与资本间转换的途径。林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导致投资收益回报速度慢的特性,林业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21],或是以资产证券化的“特定目的信托模式”,实现绿色资产与民间资本的有效对接[22]。
现有的森林资源资本化研究更多的是偏向于理论角度,认识到稀缺的森林资源是具有价值的,探讨“资源如何变资产再变资本”,研究其演变逻辑和实现路径。一些研究提出森林资源资本化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绿色金融债券,以及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途径来促进森林资源价值的转化。然而,已有的市场化工具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市场交易费用偏高,交易动力不足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无法解决,无法实现资源资本化的整体运营,缺乏对不同所有权属性下森林资源资本化实现路径的探索,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林业经营的经营效率、融资困难、资源资产流动性等问题。
综上,只有盘活森林资源,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的森林资源资本化方式,才能解决林业长生产周期的问题。通过创新金融工具实现森林资源价值的有效转化,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森林资源变资本的问题,实现林业经营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林业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 林票实践的运行机理
福建省三明市作为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验地,生态资源富集,2020年三明市平均森林覆盖率高达78.73%,森林蓄积量1.86亿m3,林地保有量189.93万hm2,是典型的南方山区和有代表性的集体林区[23]。三明市从2014年开始以森林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切入点,逐步建立起由林业融资支持机制、林业金融工具创新、林业金融风险防控、林业金融服务平台、林业碳汇试点探索等组成的林业金融体系,并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践行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辩证统一的理念。
2019年11月,三明市沙县开始探索集体林资源资本化的实现路径,推行林票改革试点。林票实践通过遵循“资源—资产—资本”的一般性逻辑思路,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为主要参与方,针对现有林或采伐迹地,通过转让、租赁或托管的形式,按照一定的比例开展不同形式的股权合作(合作造林型、合作经营型、托管经营型)。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根据合作造林山场所需资金的投入比例制发林票,再通过股份量化,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林票分配到个体林农。2021年6月,笔者通过对三明市林业局的实地调研,获取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三明市累计制发林票总额10 535.8万元,已在12个县(市、区)163个村试点,试点面积7 560.27 hm2,占林地面积的0.41%,惠及村民14 285户59 905人,平均每位村民获得价值755元的林票。林票作为一种有价股权凭证,将资源转变成资产和资本,盘活了集体林资源,提升了个体林农的营林积极性,促进了社会资本进入林业,解决了林业投融资困难问题。
三明市林票实践是在整合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开展股权合作,并进行股份量化,制发林票。林票实践的运行机理可以从资源整合、股权合作、股份量化和市场运作4个方面展开(见图1)。
一 资源整合
林票实践主要是针对集体林地中的现有林或采伐迹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通过转让、租赁、托管等林地流转形式,将原有分散化的集体林地资源进行整合。个体林农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合作的基础条件,通过入股、抵押或出资等方式参与合作,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林农经协商,开展合作经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合作经营的集体林进行连片经营管理。根据三明市林业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三明市在沙县、泰宁、将乐、宁化、永安、清流、尤溪、大田等12县(市、区)163个村开展林票改革试点,合作面积7560.27 hm2,其中,沙县、将乐县、建宁县合作面积最多,分别占总面积的38.09%、31.44%、16.75%。
二 股权合作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林农、社会资本开展股权合作,经营集体林中的现有林或采伐迹地。
1 合作主体
合作主体包括政府、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体林农、社会资本。政府作为指导方和监管方,保障林票实践的整体健康运行,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和便利的环境,吸引优质投资企业的进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确立双方各自一定比例的股权,并根据股权占比确定合作经营过程中的分工,合作经营后的所有投入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承担。另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出现前期林地经营投入资金不足,可吸纳社会资本进入。社会资本注入资金,支持股权合作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方。根据三明市林业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的对象中,国有林场占45.92%,林业企业占50.37%,在这些林业企业中,主要以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占比达98.53%。
2 合作方式
根据林地类型的不同,合作方式分为现有林和采伐迹地两类。对于采伐迹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林地经营权入股,以国有林场为代表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资金技术入股,双方合作培育杉木,期限为一代林,从造林环节开始至主伐后结束。对于现有林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入股,国有林场以资金技术入股,双方在国有林场主导下对不同林龄的杉木进行科学经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程度不同,合作方式可分为两种:①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以林地资源(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入股,协助森林经营与管理,但不承担任何森林经营管理的成本费用。如三明市沙县官庄国有林场与沙县富口镇延溪村按照7∶3的股份比例合作经营12.87 hm2的林地,官庄国有林场负责合作经营林地的造林、抚育、间伐和主伐等事项,并承担造林及林木培育的全部资金。②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以林地资源(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入股外,还根据与国有林场的合作比例,按比例承担森林经营管理的成本费用,并协助森林经营与管理的过程。如三明市沙县官庄国有林场与沙县高桥镇上里村按照5.1∶4.9的股份比例开展合作经营,双方共同出资造林,并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承担造林、营林以及木材采伐等生产成本。双方合作后,森林经营按国有林场技术标准执行,能够大幅提高出材量和木材经营收入。
3 林票模式
根据股权合作的比例不同,林票模式可以分为3种:①合作造林型林票模式。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股权占比实行合作造林,双方折价入股,按合作造林投资额制发林票,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15%,34%优先由合作林地所在村民小组成员认购,其余份额依次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认购。若认购份额仍不足所需资金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会公开募集。②合作经营型林票模式。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5.1∶4.9的股权占比,实行“股权共有、经营共管、资本共享、收益共赢”的“四共一体”合作经营模式,国有林场按年化6%单利逐年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用费,并按照每年2.67/hm2的价格,将51%的林地使用费提前预支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所持林票70%分配给村民,3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将资金占用费和林地使用费每年分红兑现。③托管经营型林票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所在村级集体林资源交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托管经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所有的经营管理投资。到主伐时,林木采伐利润的85%归村集体经济组织,15%归国有林场。笔者根据三明市林业局提供的《森林资源股份合作经营协议》及相关材料整理绘制表1。
表 1 林票实践模式(股权型林票)林地
类型林票
模式试点区域 股份比例(国有林场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
占用费林地
使用费后期
管护费协助
管理费收益分成 采伐
迹地合作
造林型沙县夏茂镇 5.5∶4.5 无 土地入股无需承担林地使用费 国有林场 无 按股比
分配泰宁县杉城镇王石村 6∶4 无 国有林场 无 按股比分配 沙县富口镇延溪村 7∶3 无 按股比分担 每年0.67元/hm2,国有林场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股比分配 现有林 合作
经营型沙县高砂镇渔珠村和冲厚村 5.1∶4.9 按股比分担 每年2.67元/hm2,按股比分担 按股比分担 无 按股比分配 现有林 托管
经营型沙县夏茂镇梨树村 1.5∶8.5 无 土地入股无需承担林地使用费 国有林场 无 按股比分配 三 股份量化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林农以现有林或采伐迹地的土地入股形式参与股份合作经营,经第三方机构现场勘查、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测算造林营林的投入成本,从而估算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由于对森林系统生态效益、固碳效益、林下经济等外部价值的评估开发尚不充分[24],现主要以林木评估值进行基础核算),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股权量化到户,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体林农持有的股权,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根据合作造林山场所需资金的投入比例制发林票。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人口情况,经取整量化后(村民个人股股权林票值取整百),测算出村民的股权和林票数量,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林票可以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一部分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30%),一部分量化分配给全体村民持有(70%)。并以“人为基数、户为单位”填制颁发股权证书,股权管理按照“量化到人、权能到户、内部流转、动态管理”的原则,保持股权相对稳定。
以三明市沙县高砂镇渔珠村和冲厚村为例,根据三明市林业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2月,渔珠村合作经营中幼林面积46.4 hm2,林木评估值165.93万元。根据村场合作经营股权转让比例,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给国有林场的股权林木价值(51%)为84.62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林木价值(49%)为81.31万元;冲厚村合作经营中幼林面积57.87 hm2,林木评估值为202.29万元。根据村场合作经营股权转让比例,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给国有林场的股权林木价值(51%)为103.17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林木价值(49%)为99.12万元。
根据试点村合作经营面积,可分别在预留村人口增加股份和不预留村人口增加股份情况下推导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数量、村民个人股权数(见表2)。
表 2 林票实践的股份量化方式不预留村人口增加股份 预留村人口增加股份 林木评估值 /元 M = M1 + M2 M = M1 + M2 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应股份的林木评估值/元 M1 M1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应股份的林木评估值/元 M2 = m1 + m2 M2 = m1 + m2 = m1 + m3 + m0 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对应股份的林木价值/元 m1 m1 村民对应股份的林木价值/元 m2 m2 村预留增加人口对应股份的金额/元 m0 村年末人口数 P1 P1 预留人口年增长数 P2 P2 总人口数 P = P1 + P2 P = P1 + P2 全体村民股权林票值金额/元 X ≈ m2/P(取整为a1) X’ ≈ m3/P(取整为a0) 全体村民股权金额/元 m3 = a1 × P m4 = a0 × P,m5 = m4 + m0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金额/元 m4 = M2 − m3 m6 = M2 − m5 全村总的股权数/股 $\left(\dfrac{ {M }_{\text{2} } }{\text{100} }\right){\text{股} }\text{+}{\text{一个非足额股} }$ $\left(\dfrac{ {M}_{2} }{100}\right){\text{股} }+{\text{一个非足额股} }$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数/股 $\left(\dfrac{ {m}_{4} }{100}\right){\text{股} }+{\text{一个非足额股} }$ $\left(\dfrac{ {m}_{6} }{100}\right){\text{股} }+{\text{一个非足额股} }$ 村民个人股权数/股 $\left(\dfrac{ {m}_{3} }{100}\right){\text{股} }+{\text{一个非足额股} }$ $\left(\dfrac{ {m}_{5} }{100}\right){\text{股} }+{\text{一个非足额股} }$ 注:笔者根据沙县高砂镇渔珠村、冲厚村和沙县国有林场开展的股权合作项目数据整理。 四 市场运作
林票作为一种具有有价证券权能的股权凭证,其本身具有交易、质押、兑现等权能,这使得林票具有市场可交易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会资本所持有的林票允许在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将合作经营山场未来的股权收益通过交易提前兑现。并且个体林农可以通过手持林票申请质押贷款,提高信贷额度,增加林业投入。在林票交易环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发行的林票进行兜底保证。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会投资者拟退出合作经营投资,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按林票投资金额加上年利率为3%的合作经营年度单利,予以兜底回购。
综上,林票实践经过资源整合、股权合作、股份量化、市场交易的完整运作过程,实现了森林资源的盘活。
三. 林票实践的理论分析
林票作为股权凭证显现了集体林资源的价值,使森林资源变成资产;林票的市场可交易性又使得集体林资源成功从“资产”转化成“资本”,实现了集体林资源的盘活。本研究基于外部性理论以及产权交易理论,构建了集体林资源资本化实现路径的理论分析框架(见图2)。
外部性理论认为森林经营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森林不仅能产出木材,还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美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效益。这种生态效益难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得到补偿,需要政府适当以财政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偿,从而将林业效益外部性内部化。
产权交易理论认为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不确定性(uncertainty)和交易频率(frequency)是影响交易费用的重要因素,不同类型的交易需要有不同形式的治理结构与之匹配[25]。其中,资产专用性提高,如果交易频率较低,则交易行为具有新古典契约特征,需要在市场治理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多个中介组织,采用三方治理,以降低交易费用[26]。集体林资源资本化的前提是集体林资源产权明晰,而由于林业资源本身的弱质性,容易引起市场失灵,导致交易成本升高。因此,需要解决交易费用的问题,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和资源交易,提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一 林票实践实现了集体林资源资本化
集体林资源资本化遵循资源资本化“资源—资产—资本”的演化路径。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是集体林资源资本化的两大条件(见图2),只有满足了这两大条件,资源才能变资产再变成资本,构成资源资本化的绿色可循环圈[27]。
林票作为一种股权凭证,显现了集体林资源的价值。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下的集体林资源本身就是一种资产。根据产权交易理论,林票实践的实质是在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基础上对林业要素市场配置的优化,通过规范发行、交易林票,实现林权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体林农通过参与股权合作经营,将经营的林地资源及其产权以林票的形式变成一种资产,并根据森林资源经营状况进行价值管理,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林农的利益与森林经营状况直接绑定在一起,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在这一过程中,集体林资源从实物形态上的管理转化为价值形态上的管理。
林票的市场可交易性又使得集体林资源成功从资产转化成资本。根据产权交易理论,林票的市场可交易性体现在两方面:①通过交易林票(入股、租赁、托管等),产权流转使得集体林承包权与经营权得以有效分置,集体林资源的承包者将林地经营权出让给需求方获得收益,有效解决家庭生产生活资金困难的问题。②通过质押林票,产权融资使得集体林资源的经营权与使用权得以分置,也缓解了个体林农面临的资金约束难题。
二 林票解决了集体林经营过程中的五大难题
1)股权合作实现了规模经营。林票交易无需开展权籍勘验调查、支付各种中介服务费用,制度性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降低又进一步加快林权流转,并将林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赋予林地实际经营人权属证明、经营权登记、经营权抵押等权益,有效破解了现行林权管理制度的制约。
2)质押贷款增加了融资渠道。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采取预分红、地租预付等方式,缓解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林农的林业生产资金压力,增强了资金周转能力。同时,个体林农通过林票申请质押贷款节省了贷款利息,借以拓展生产经营,增加家庭收益。
3)股份量化促进了市场流通。股份量化基础上的林票可以自由流通,使得个体林农不再被动地依赖林木的一次性主伐收益,而是可以主动地随时将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缓解当期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压力。
4)专业分工提升了集约经营。林票发挥了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在资金、技术以及经营管理上的专业性优势,专业化的分工使得在造林成本、主伐出材量及销售价格方面实现了经营效率的提高。相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林农,国有林场在主伐出材量和销售价格上占有明显优势,充分提高了林分质量和经营效益,促进林地集约化经营。笔者经实地调研获取三明市沙县官庄国有林场2020年统计数据(见表3)。
表 3 国有林场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技术标准差异对比国有林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林农 造林成本 /(元·hm−2) 22 500 15 000 主伐出材量 /(m3·hm−2) 225 75 销售价格 /(元·m−3) 1500~2 000 1 000 5)合作经营带来了利益共享。林票实践下,国有林场、林业龙头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开展林业合作经营,构成了产权交易理论下的政府、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林农的三方治理结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发挥专业化经营管理优势增加林业产出及收益,政府主体作为第三方制发林票与监督管理,协助降低交易费用,政府履约能力强也降低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体林农的风险系数,实现合作经营下的利益共享。
四. 结论与讨论
一 结 论
1)福建三明的林票实践探索,是集体林业综合改革的有力实践。通过开展股权合作经营,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股权量化到户,发放股权证,并赋予交易、质押和兑现等权能,实现集体林资源的资产化和资本化。
2)林票实践盘活了集体林资源,股权合作提升了森林经营的规模化水平;质押贷款与兜底回购增加了森林经营的融资渠道;股权量化基础上林票的自由流通,增强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动性;专业分工有利于提升森林的集约化经营水平,提高了森林资源质量;合作经营带来了利益共享,增加了个体林农收益。
3)林票实践遵循了集体林资源“资源—资产—资本”的演化路径,产权界定明晰基础上的股权量化,体现了集体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个体林农参与集体林资源资本化的主观能动性被激发出来;林票实践通过资本的价值增值实现了林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突破了传统的森林经营依赖一次性林木采伐收益的格局。
二 讨 论
林票实践旨在通过创新新型林业经营机制,强调林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激活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探索集体林资源资本化的有效路径,从而推进林业专业化经营,提高林地利用率,促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林票实践为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生态资源富集欠发达地区推动森林资源的价值转化提供了有效范本。但是,林票实践还存在以下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1)现有的林票实践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以及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低。这种单纯的依靠中央财政难以保障林业长生产周期的资金需求。
2)林票的制发需要建立在明晰的集体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基础上。然而现实中由于林业经营的立地条件参差不齐,受树种差异、土壤条件、坡度、海拔等因素的影响,林业资源的调查难度大,加上资源评估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差异产生的评估精度不确定性,使得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存在较大障碍。
3)林票实践的核心是进入市场流通,实现集体林资源的盘活。然而现实中由于林业经营存在长周期性、高风险性、弱资产流动性等问题,林地细碎化问题严重,林权交易流程的复杂性以及相关的林业金融配套服务体系的缺乏,个体林农对林票交易市场的认知和参与度处于被动地位,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林票实践对企业的林业专业经营能力存在一定要求,相应的社会资本进入门槛高,导致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数量不多。
4)林票实践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解决风险隔离问题。现行的金融政策法规体系下,林票只能作为非标金融产品存在。这就需要通过组建符合规范条件的非事业单位作为资产隔离的对象,构建林权托管与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形成与林业要素市场相匹配的金融服务支持体系。
5)现有的林票实践主要针对集体林中的商品林资源,而对于生态公益林的价值转化路径尚未纳入。已有的在林票基础上衍生出的碳票,仅仅作为林地林木的碳减排量收益权的凭证,如何建立合规的林业碳汇方法学以及森林固碳存量纵向补偿机制等,亟需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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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中国历史上东南半壁森林消长与西北半壁生态兴衰
历史时期 东南半壁 西北半壁 五帝—商代
(公元前3000—公元前1001年)人口由50万增长至300万,科尔沁一带为红山文化区。森林覆盖率从95%降至90%左右,森林厚度由20 mm降至16 mm左右。殷商时期黄河流域可见到大象,华北山地有熊猫,山西襄汾有竹鼠。 甘肃、新疆一带为西王母之国。内蒙古为犬戎方国。罗布泊面积约5 000 ~ 10 000 km2[7],附近有小河文明。 西周—西汉
(公元前1000—公元前1年)人口从300万增加至5 000万。森林覆盖率从90%降低至80%,森林厚度由16 mm降至13 mm。毁林开荒主要在黄河中下游地区。有一定面积的人工林(桑、枣、竹等)。河南淇县能生长毛竹。关中地区八水绕长安。 楼兰、且末、精绝、若羌等地是人口兴旺的绿洲。罗布泊面积5 000 km2。汉代,河西走廊是丝绸之路上的交通要道,毛乌素是朔方郡所在地,往北是匈奴国。 东汉—五代
(公元1—1000年)人口由5 000万增长至8 000万,西晋永嘉之乱、唐代安史之乱都引起北人南迁。森林覆盖率从80%降至55%,森林厚度由13 mm降至9 mm。毁林开荒重点转向长江流域。南北朝之前,山西、河南等地仍有熊猫。 367年古楼兰城废弃,448年北魏灭鄯善(楼兰)国。唐朝时河西走廊变为沙漠,755年丝绸之路断绝。统万城(413—994年)在毛乌素出现。青海湖水位下降。 北宋—民国
(公元1001—1949年)人口由8 000万增长至5亿。靖康之难引起北人南迁,清末民初中原汉民闯关东。森林覆盖率由55%降至20%,森林厚度由9 mm降至1.5 mm。1840年以来科尔沁沙地扩大。1876—1878年发生“丁戊奇荒”大旱灾。毁林开荒扩展到长江、珠江流域和东北地区。 毛乌素变为沙漠。浑善达克沙漠化。鄂尔多斯高原上许多湖泊沼泽逐渐干涸消失。青海湖水位继续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公元1949年至今)人口由5亿增长至13亿。部分地区森林覆盖率由20%增长至40%,森林厚度由1.5 mm增加至2.8 mm。全国耕地面积达20亿亩。黄淮海地区严重干旱缺水,黄河下游1972—1999 年有21年出现断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前30年在东北、西南林区采伐,后40年实施林业生态工程。 1972年罗布泊干涸。2004年以来青海湖水面扩大。2017年哈拉诺尔湖、2018年青土湖均重现碧波。1997年以来塔克拉玛干沙漠降水量增加[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前50年沙化土地扩张,最近20年沙化土地减少,灌木林和草地增加。 表 2 中国东南半壁省域森林资源现状与发展目标差距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森林覆盖率/% 森林厚度/mm 现状 差距 现状 差距 1 天津 9.9 −40.1 0.46 −4.54 2 上海 10.7 −39.3 1.36 −3.64 3 江苏 15.8 −34.2 0.99 −4.01 4 山东 16.7 −33.3 0.92 −4.08 5 山西 18.0 −32.0 0.73 −4.27 6 河南 21.5 −28.5 1.42 −3.57 7 河北 23.4 −26.6 0.75 −4.25 8 安徽 27.5 −22.5 1.65 −3.35 9 四川 35.2 −14.8 3.74 −1.26 10 北京 35.8 −14.2 1.04 −3.96 11 贵州 37.1 −12.9 1.96 −3.04 12 辽宁 38.2 −11.8 1.95 −3.05 13 重庆 38.4 −11.6 2.13 −2.87 14 湖北 38.4 −11.6 1.77 −3.23 15 吉林 40.4 −9.6 5.46 0.46 16 陕西 41.4 −8.6 2.09 −2.91 17 黑龙江 43.2 −6.8 4.32 −0.68 18 湖南 47.8 −2.2 1.87 −3.13 19 云南 50.0 0 4.93 −0.07 20 广东 51.3 1.3 2.30 −2.70 21 海南 55.4 5.4 3.15 −1.85 22 广西 56.5 6.5 2.42 −2.58 23 浙江 59.1 9.1 2.58 −2.42 24 江西 60.0 10.0 3.00 −2.00 25 福建 66.0 16.0 5.69 0.69 合计 40.1 −9.9 2.85 −2.15 注:依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数据结果[16],不含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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