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由伐山到植树:雍乾时期“苗疆”林业政策的演变以湘黔二省为例

孙泽晨

孙泽晨. 由伐山到植树:雍乾时期“苗疆”林业政策的演变——以湘黔二省为例[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0(4): 64-68.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1046
引用本文: 孙泽晨. 由伐山到植树:雍乾时期“苗疆”林业政策的演变——以湘黔二省为例[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0(4): 64-68.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1046
SUN Ze-chen. From Deforestation to Afforestation: The Evolution of Forestry Policy in Miao Regions in the Period of Yongzheng and Qianlong —— In Case of Hunan and Guizhou Provinces[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1, 20(4): 64-68.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1046
Citation: SUN Ze-chen. From Deforestation to Afforestation: The Evolution of Forestry Policy in Miao Regions in the Period of Yongzheng and Qianlong —— In Case of Hunan and Guizhou Provinces[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1, 20(4): 64-68.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1046

由伐山到植树:雍乾时期“苗疆”林业政策的演变——以湘黔二省为例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孙泽晨,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清史、环境史。Email:1075310224@qq.com 地址:100872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From Deforestation to Afforestation: The Evolution of Forestry Policy in Miao Regions in the Period of Yongzheng and Qianlong —— In Case of Hunan and Guizhou Provinces

  • 摘要: 清代林业政策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深受同一时期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存在阶段性差异。雍乾之际,在开辟与治理“苗疆”时,官方对待当地山林的态度也存在差异。地方官府与清廷作为不同的利益方,出于各自的施政需求,形成了不同的林业政策理念。在此过程中,地方官府作为治理“苗疆”的直接责任者,对山林的潜在威胁最为敏感,进而提出伐除山林的建议。然而,清廷则出于恢复全国经济的整体需求,要求各省落实植树造林政策。面对“苗疆”贫瘠的现实,也迫使地方官府不得不转而通过植树造林以广开利源。两种因素形成的合力,推动了“苗疆”林业政策的转变。
    Abstract: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forestry policies were influenced considerably by political, economic and other factors at the time, and showed discrepancy in different stages. In the period of Yongzheng and Qianlong, there were differences in official attitude towards local mountain forests in the course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Miao regions in Hunan and Guizhou Province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ors had different interests, and different policies and ideas were thus formed produced out of different administrative demands. As the direct sector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of Miao regions, the local government was most sensitive to various threats to mountain forests, and thereby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of deforestation. However,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national economic recover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required all provinces to implement forest planting policies. The reality of poverty in Miao regions also forced the local government to expand the source of profits through afforestation. The two factors jointly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forestry policies in Miao regions.
  • 在清代语境下,“苗疆”是相对于汉人定居地而言的不断变化的概念,其地理范围十分广阔,覆盖了今天的湘、黔、桂、川、滇五省毗连地带,此为广义上的“苗疆”。而狭义上的“苗疆”,主要指湘黔两省交界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本文所探讨的“苗疆”主要指后者。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以后,曾于新辟“苗疆”地区推行植树造林政策,制定了一些保护和利用山林资源的规章制度。其中,贵州等省份的植树造林收效最为显著,学界对此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从不同视角解释了清代官方着力于植树的动机及其效果。其中,徐灿《浅议清朝林木保护》一文认为清廷之所以劝种树木,是在吸收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基础上,有意识地维护山地生态[1]。又如杨伟兵在《清代黔东南地区农林经济开发及其生态−生产结构分析》中指出,出于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林业经济得以与农耕并行发展,当地独特的林农混合经济也兼具生态意义[2]。诸如此类的研究成果颇多。不过,考诸史料却可以发现,“苗疆”地区的林业政策存在一定变迁,这种变迁背后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

    “苗疆”地区崇山峻岭之间丛林密布,这种自然环境在今天看来无疑是生态良好的表现,但在历史上却有着双重意义,直接影响到朝廷的林业政策走向。一方面,明清以来,丛林密箐成为土司势力借以与中央王朝“分庭抗礼”的重要屏障;另一方面,丰富的山林资源又为当地发展经济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基于此,清代官方在开辟和治理“苗疆”的不同时期,对当地山林资源的基本态度也存在阶段性差异。具体而言,在开辟“苗疆”之初,丛林密布往往成为军事行动和政治统治的严重阻碍,部分地方官员一度倾向于伐除山林。而在善后和治理过程中,清代林业政策又与整个国家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规划紧密相关,植树造林成为全国普遍推行的“新政”之一,“苗疆”地区自然也不例外。

    尤为重要的是,贵州等地跬步皆山,地瘠民贫,平原农业不易推行。为解决当地人民生计和发展区域经济,同时也是清廷诸多“治苗”措施中的重要一环,于雍正年间开始推行经济林种植。乾隆年间先后在此设置大量军队和官署,再次招民发展屯垦事业。一方面,庞大的统治机器需要设法维持,发展山地农林经济愈发迫切;另一方面,官方对木材的需求也在增长,尤其是由此又带来了丰厚的税收,此时的遍山丛林已从“屏障”变为必不可少的富源。诸多因素共同影响了“苗疆”林业政策走向,最终体现为对当地山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地林业经济的发展。

    在开辟“苗疆”之初,官方对待山林的态度,主要来源于长期的战争实践,伐树之议也发端于此。西南地区崇山峻岭,山高林密,历来是当地土司势力对抗朝廷的有利屏障,同时也是中央王朝开疆拓土不得不首先面对的天然阻碍。清前期,西南地区先后经历了明末农民战争、“三藩之乱”以及“改土归流”,历次重大事件皆伴随着大规模战事,高山密林显然不利于清军的军事行动,史料中多有清军于崇山峻岭之间遭遇伏击的记载。特别是山洞密箐又往往成为各种“反抗力量”的藏身之所,雍正年间,官方力量初涉“苗疆”之时,即要时常面对“苗民散处山箐,易于逃遁”[3]的困境。即便官兵入山搜剿,当地土著居民亦“自恃地险人众,不服招抚”[4]。丛林往往意味着无形的威胁,基于这种直观印象,一些地方官员对待遍山丛林的基本态度也大体形成。

    既然危险来自于丛林,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设法伐除。此类观点自“改土归流”之初便已出现,雍正六年(1728),湖南辰沅靖兵备道道员王柔,以湘黔交界一带既已归流,应仿内地之例招民开垦,但因此前官兵进山征剿多受岚瘴侵害,建议伐除山林以消除瘴气威胁。乾隆元年(1736),贵州布政使冯光裕奏陈“苗疆”善后诸事宜,列有:“一、伐山通道;一、饬禁师巫;一、从容化导以变苗习。”[5]其中,“伐山”即伐除“苗疆”山林以便通行。时值古州“苗乱”甫定,冯光裕此议显然与当时的军事行动有关。此后,地方官员伐除山林的建议仍不绝于朝堂,其主要目的在于更加有效地治理“苗人”,维持当地治安。乾隆三年(1738)八月,湖广总督德沛奏陈“苗疆”事宜七条,其中亦有伐树的建议,“请诱令苗猺砍伐树木,刈除草莱,以平险阻也。查苗猺所居之处,大率万山丛迭,加以林木深密,最易伏藏,故有坐草拿人之习。事发则走匿林中,甚难跴缉,渐至结连党类,滋生事端。原其所恃,全在榛莽,应密令地方文武官弁趁此整顿之时,诱买其树,苗猺贪利,自必争趋砍伐”[6]。所伐之树“可作木料,不通水之处或作柴薪,或烧木炭,官员兵役俱可资用。并令刈除山内草茅,烈而焚之,渐渐开挖成地,种植杂粮”[6]。经此一番处置,“数年之后,山中无地可藏,无险可恃,则苗猺不敢肆其故智,而兵丁亦易于瞭望矣”[6]。相比冯光裕仅提出伐树的设想,德沛进一步设计了伐树的各项举措。一方面,“苗疆”崇山密林,仅靠官方伐树并不现实,而诱使“苗人”自行伐树则更具可行性;另一方面,伐树并不仅仅为了便于军事活动,而是与木材交易和日常生活相结合,如此就将伐树寓于无形之中,一旦加以推行也便于减少阻力。

    从此后的历史事实来看,尽管清廷或许并未真正采纳伐树的建议,然而在地方官员眼中,丛林密箐始终被视为潜在威胁,伐除“苗疆”山林的看法仍时常出现于奏议之中。乾隆六年(1741)三月,贵州总督张广泗等议定“苗疆”善后事宜,其中有开辟山路一条,指出“苗猺依恃林箐,肆其奸顽,且径路阻隔遥远,将来安设营汛、衙署、营房木料,日用薪柴,俱令取给于此。苗猺经兵燹乏食,即令砍伐日给米及直,数年可化险为夷”[7]。可见,此建议仍旧反映了冯光裕、德沛等人的主张,即诱使“苗人”自行伐树。不过,这些主张虽言及伐树,尚可视为源自军事上的技术需要。

    与之稍有不同的是,一些地方官员的伐树建议则与“苗疆”事务的棘手紧密相关,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官员的政治焦虑。如乾隆二十年(1755)十一月,署理湖广总督硕色在论及湖南巡抚杨锡绂奏请允许民间采伐“苗疆”山林一事时,认为“苗疆”山区“树木丛多,通商砍伐,便耕种,亦可化险为夷”[8]。对那些辖地逼近“苗疆”的各级地方官而言,崇山密林始终是引发他们内心不安的重要源头。时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贵州巡抚裴宗锡在查勘古州、丹江等处“苗疆”形势后,仍旧认为“此地山箐深险,开垦之利小,而藏匿之害大”[9]。不过,此时距雍正“改土归流”已逾数十年,民苗相安已久,再行伐树之举显然不合时宜,但为确保对广大“苗疆”的稳固统治,仍需必要的军事控制,因此裴宗锡建议“应令附近之威震等堡屯军,派拨子侄人等,赴箐认段试垦。责成丹江厅稽查,毋许流匪窜入滋事。俟垦熟,即在该处立堡,以资防守”[9]。地方官员虽不再主张单纯伐树,但却将伐树隐置于“苗疆”屯垦规划之中,既满足了地方官员实现“保境安民”的政绩需求,也与清廷的大政方针相符合。因乾隆朝时有“苗乱”发生,当地产粮不多,为解决军粮问题,清廷本就有意在“苗疆”再次兴办屯垦。正因为如此,乾隆帝对裴宗锡的主张大为赞赏,指令继任巡抚图思德妥为执行。然而,贵州等地本就山多田少,扩大屯垦必然意味着农田与林地争夺空间,最终则容易演变为毁林开荒。

    总之,进入乾隆年间,有关“苗疆”伐树的奏议虽不至连篇累牍,但也是不绝于朝堂,这些建议又多来自地方官员。乾隆初年以来“苗疆”形势尚未稳固,乾隆帝对此确实也有一定顾虑,曾指出“黔省山箐崇深,苗猺错杂,张广泗在黔日久,声威干济,素足慑服苗心,是以地方宁谧。但苗性难驯,或因张广泗调任,无所畏惮,亦未可定”[10]。而在具体处置伐树事宜时,清廷却有自身的诸多考量,重中之重是要确保新辟“苗疆”的安定,避免因此再生事端,同时也兼顾了对木材的正常需求。在“苗疆”山区,一直存在为满足特定需要而开展的伐树活动,除军民日常采伐外,尤以“皇木”采办最具代表性。自明中期以来,湘黔等西南省份大多承担办运“皇木”的任务,不仅持续时间久,且采办范围广、规模大。至清中期,地方督抚又委派木商采办“例木”,此举促进了地方木材贸易的繁荣,最著名的莫过于湘黔交界的清水江木市。官民双方充分依托市场,推动了当地木业经济发展,由此也形成了一套自治制度体系,对当地的民族融合与社会发展不无裨益。相对而言,如部分地方官员倡议的那种仅仅出于特殊政治需要,以“化险为夷”为目的的“伐山”规划,并不能真正创造经济效益,反而会因此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

    尽管地方官员有关“苗疆”伐树之议在雍乾之际曾较为活跃,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抵也是在同一时期,贵州等地兴起了植树造林热潮,并日益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这背后的历史原因是多样的,其中,清廷倡行植树造林政策的引导效应最为关键。

    自康熙年间以后,清廷一直倡导“休养生息”政策,以期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雍正帝即位后,力行“化民成俗”,其中自然不可缺少对重农务本的政策指导。植树历来是劝课农桑的重要内容,因此也受到清廷的重视。雍正二年(1724),在给各省督抚的谕旨当中提及植树一事,“再,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度量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足以供炊爨。其令有司督率指画,课令种植。仍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奸徒之盗窃。亦为民利不小”[11]。此举延续了清初以来休养生息的基本国策,同时也成为雍正朝的诸多新政之一。雍正五年(1727),再就植树一事指示各地官员不得严催,应以取得实效为要,“修举水利、种植树木等事,原为利济民生,必须详谕劝导,令其鼓舞从事,方有裨益,不得绳之以法。若地方官员因关系考成督课严急,则小民转受其扰矣”[12]。在清廷的政策推动下,各级官员也积极响应,“臣又复查各处地亩,有浮卤浅沙之区,即或不宜黍稻,尚可耕种杂粮、广植树木,固不宜任其荒芜,以弃地利”[13]。乾隆帝即位后,继续秉承这一思想,降谕:“农田为生民之本,而树畜尤王政所先”[14]。时值河南巡抚尹会一在当地植树一百余万株,于发展农桑收效显著,清廷遂谕令各地仿照推行,植树造林因此成为与农业垦殖并行的重要经济活动。特别是这一政策面向全国执行,而贵州等地“苗疆”在经受了兵乱与社会变革之后,也亟待相应的政策支持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在清廷的政策推动下,包括贵州等地在内,各直省兴起植树热潮。但植树造林若要收获长效,必须定有相应赏格。先是御史吴鹏南奏陈修举山林一事,工部议定覆奏“应令各该督抚转饬地方官,有能自出己资在官地栽种,三年后培植长成,该督抚委员查验,照栽柳之例分别议叙。至绅士商贾捐资栽种,先将成活数目呈报地方官,三年后亦咨部分别议叙”[15]。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廷议定捐栽芦苇树木议叙之例,“有能自出己资在官山官地栽种树木,三年后培养长成,该督抚委员查验数目,造册送部。成活五千株者,纪录一次;一万株者,纪录二次;一万五千株者,纪录三次;二万株者,加一级。分别议叙。各省商民,如在官山官地栽种成活二万株,及在己地内栽种成活一万株者,给以九品顶戴荣身。如生监能于官地内栽种成活四千株,及在己地内栽种成活二千株者,免其考职,给以主簿职衔”[16]

    清廷既已制定植树造林的基本国策,自然也就不会倾向于伐除山林,此时来自地方官员的伐树建议必然与之产生抵牾。实际上早在雍正六年(1728),王柔提出伐树建议之时,雍正帝并未立即定议,抄送湖广督抚大员商酌。次年,湖广总督迈柱、湖南巡抚王国栋联衔覆奏,称:“臣等查各土司层峦深箐,树木虽多,但访之土人,从无山岚瘴气……若一旦召募民人往彼砍伐,则汉奸利其所有,势必易起争端。以臣等愚见,莫如暂且从缓,俟建治后,劝谕土民令其伐树,陆续开垦,则彼自必踊跃从事。此时改土之初,惟当加意抚绥,使苗民抒诚向化,贴然相安,毋令汉奸入内滋扰,应将王柔奏请砍木、开垦之处无庸议可也”[17]。相比任职“苗疆”的地方官员只是关注辖区治安,督抚大员主要是从地方稳定的大局加以考量,认为此时伐树与开垦均不合时宜。随着新辟“苗疆”地区形势趋于稳定,到了乾隆三年(1738),作为督抚大员的德沛也提出伐树建议,引起了乾隆帝的重视,命大学士等密议回奏,但具体结果不得而知。从后来的情况看,乾隆帝采纳了德沛的多数建议,唯独伐树一条,史料中未见大规模推行的记载,应是考虑到伐树之举既无必要也无可行性,特别是与雍正以来推行的植树造林政策相冲突。

    在清廷植树造林政策的推动之外,湘黔等地“苗疆”兴起植树热潮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恢复与发展当地经济。在清代相关史料中,对贵州等省份的描述通常是跬步皆山、山多田少,足见当地经济条件的恶劣,尤其是推广平原式农业种植极为艰难。然而,若欲长期有效地治理广大“苗疆”地区,恢复与发展地方经济是重中之重。迫于恢复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现实需要,林业经济所带来的各方面好处被逐渐发掘出来,植树造林也日益受到地方官员的重视。

    在传统自然经济当中,历来讲求劝课农桑,林业生产往往寓于农业之中。在湘黔“苗疆”等地单纯发展农业种植并不容易,因此林业经济对农业生产的弥补作用就更为重要。早在雍正二年(1724),贵州布政使刘师恕条陈地方诸事,认为“黔境荒山最多,树木甚少,劝课栽种较他省更为有益。臣行令各属,度量土宜,教民种树,先于省城外雇募善于种植之人为之倡导,民知其利,自然乐为”[18]。贵州等地初经鼎革,亟待恢复经济,而面对当地特殊的自然环境,需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广植树木成为最有益的途径。

    雍乾之际,陈德荣在贵州兴农植树的成效最为显著。陈德荣久任贵州,经历过雍正年间的兵事,对贵州等地的经济凋敝自然有较为深刻的体会。乾隆初年,陈德荣升任贵州布政使,随即条奏开垦、纺织和植树等数事,其中除广行开垦以发展农耕外,尤其强调推广树木种植。恢复社会经济本就是雍正以来的基本国策,陈德荣的建议得到了清廷的认可,“树木宜多行栽种。查黔地山多树广,小民取用日繁,应如所议,令民各视土宜,逐年栽植。每户自数十株至数百株不等,种多者量加鼓励”[19]。其中又以桑树种植最为紧要,目的在于推动当地纺织业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又详细设计了植树之后的管理措施,明确奖惩条款以确保植树取得预期效果,“嗣后民间牲畜,如有肆行纵放致伤种植,及秋深烧山不将四围草莱剪除,以致延烧者,均令照数追赔”;“岁底将境内开筑、垦种、缫织等项举行成效各数目,册送该道查勘。仍令布政使汇送督抚查核,列为上中下三等,分别议叙处分”[19]。次年,陈德荣以贵州上游一带素无杉木,捐资赴湖南雇佣工匠,“包栽杉树六万株于城外各山”[7]。在此基础上开设野蚕山场数百所,极大推动了当地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经过陈德荣的积极倡导,仅在当年就植树“通计一百三十五万九千余株”[20]。此后,经济林的价值日益为官方所看重,植树规模持续攀升。乾隆十五年(1750),贵州巡抚爱必达奏称,至乾隆十二年(1747),贵州境内累计植树496万余株,“乾隆十三年分遵加劝导,共新植树木二百一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二株,十四年分又新植树木二百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五十一株”[21]。在历任官员的倡导之下,延至乾隆年间,地方官员已不再否认山林资源潜在的经济价值,“惟是黔地村寨零星,山多田少,土著之民与苗猓男妇类皆知耕而不知织,寸丝尺布无不取给于外省,加以水路不通舟楫,悉借人负马驮,价值倍加昂贵,故单寒之户每多冬无绵絮,是桑麻之利所当加意讲求。……黔省亟宜一体种植以济民用”[22]。自后,广植树木以辅农耕,农林混合的新经济模式逐渐发展起来。在官方的积极倡导下,民间植树热情高涨,“今各州县所覆,或称山坡隙地不能树艺五谷者,多种桐蜡茶杉等树,并无官山官土可另议栽。或称杞梓枣梨桃柳之属,各随土性所宜到处种植,民获其利”[22],不仅植树规模极为可观,也为区域经济发展增添了活力。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发展农桑的基本需求外,经济林种植还会带来额外利益,尤其是地处下游的湖南得利最多。如乾隆十年(1745)二月,署理湖广总督鄂弥达、湖南巡抚蒋溥联名奏请开修“苗疆”河道,其主要目的在于疏通贸易往来,为下游榷关带来税收,“伏查辰州关征收商税,向系额银二千四百两零,雍正年间报出盈余定额一万三千四百两。若开镇筸一河,百货流通,则自辰关运至镇筸,并镇筸苗地所产茶木、白蜡、桐油等项俱可运出发卖,于关税亦属有益”[6]。官方寻求从中获得利益,自然也要确保对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此方能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民间林业经济的发展。

    清代“改土归流”是对西南“苗疆”地区的一次全方位改造,当封建国家权力渗入“苗疆”地区后,不仅直接重塑原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同时也对当地自然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山林作为重要的景观要素,历来容易受到封建国家权力的扰动。在开辟“苗疆”之初,地方官员视山林为潜在威胁,为便于军事行动和稳定治安,遂有伐除山林之议。而到了“苗疆”善后阶段,恢复与发展经济成为国家和地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首要任务,此时植树造林与保护性利用山林资源又成为既定国策。概言之,无论是伐山抑或是植树,其实质都是封建权力对自然资源的掌控与利用,目的在于为封建统治服务,所不同的只是背后的驱动因素各异。在此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最为关键。雍乾之际,“苗疆”林业政策出现此种转变,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历史任务,清廷与地方官府出于多方面考量,最终选择了适宜当地社会发展的政策设计。

  • [1] 徐灿. 浅议清朝林木保护[J]. 文教资料,2017(15):106. doi: 10.3969/j.issn.1004-8359.2017.15.047
    [2] 杨伟兵. 清代黔东南地区农林经济开发及其生态−生产结构分析[J].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4(19):15.
    [3] 清世宗实录: 卷66[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1004.
    [4] 清世宗实录: 卷79[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33.
    [5] 清高宗实录: 卷29[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612.
    [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 第14辑[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0: 151, 165.
    [7] 清高宗实录: 卷139[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1002, 1016.
    [8] 清高宗实录: 卷501[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320.
    [9] 清高宗实录: 卷1029[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802.
    [10] 清高宗实录: 卷292[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831.
    [11] 清世宗实录: 卷16[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272.
    [12] 清世宗实录: 卷53[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800.
    [13] 清世宗实录: 卷144[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806.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乾隆朝上谕档: 第1册[M].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336.
    [15] 清高宗实录: 卷619[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965.
    [16] 昆冈, 刘启瑞.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77[M]//续修四库全书: 史部(第799册).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311.
    [1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 第14册[M]. 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581-582.
    [1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 第4册[M]. 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50.
    [19] 清高宗实录: 卷130[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900-901.
    [20] 署理贵州布政使陈惪荣. 奏为黔省开渠垦田养蚕种树等地方情形事: 04-01-01-0083-026[A].(乾隆七年六月初八日).北京: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1] 贵州巡抚爱必达. 奏为黔省树植生长繁盛情形事: 04-01-01-0193-004[A].(乾隆十五年九月初十日).北京: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2] 署理贵州巡抚周人骥. 奏为敬陈筹办种植树木以补农桑情形事: 04-01-04-0009-001[A].(乾隆二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北京: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计量
  • 文章访问数:  535
  • HTML全文浏览量:  177
  • PDF下载量:  29
  • 被引次数: 0
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1-04-19
  • 网络出版日期:  2021-09-16
  • 发布日期:  2021-12-24

目录

/

返回文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