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rospect and Reflection on Chinese Fir Studie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 Knowledge Graph VisualizationAnalysis Based on Cite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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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人文社科视角出发,借助文献计量分析工具CiteSpace,对1949年以来中国知网中杉木研究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对未来的研究进行思考。结果表明:杉木研究的发文量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研究机构涉及农林类、综合类、师范类、民族类高等院校;研究涉及的历史时期包括明代至当代,主要集中于清代;研究区域主要聚焦我国出产杉木的南方省份;研究经历了1992年以前的发端阶段、1992—2007年的兴起阶段以及2008年至今的拓展阶段,并且呈现紧跟国家政策和服务地方发展的阶段特性;杉木研究热点内容集中于杉木经营、林业契约、木材贸易、森林碳汇四个主题。进一步提出人文社科视角下杉木研究可以结合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要求,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不同层面继续推进。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nd with the help of CiteSpace, a bibliometric analysis tool, this paper combs relevant literatures on Chinese fir (Cunninghamia lanceolata) studies in CNKI and ponders over future studi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number of published papers on Chinese fir studies presents a trend of increasing before decreasing; the research institutes involve a wide variety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uch as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comprehensive, normal and national ones; the research periods lasted from the Ming Dynasty to the contemporary era and are concentrated mainly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study areas are focused mainly on the provinces and regions of southern China where Chinese fir is grown. The studies have experienced the inceptive stage before 1992, the rising stage from 1992 to 2007, and the developing stage from 2008 to date, exhibiting the features of keeping up with the national policy and serving the local development. The hot spot of Chinese wood studies includes four subjects: fir wood management, forestry contract, timber trade, and forest carbon sink. It is further proposed that Chinese fir studie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can be carried forward at economic, political, social, cultural, ecological, and other different levels in combination with requirements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y in the new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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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建设是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实现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1]。自然保护地的代表性是其规划与选址的重要依据,代表性的水平是否充分将会直接影响自然保护地建设的成效[2-3]。
国际上,自然保护地建设目标除了强调保护地面积应达到陆域或海域领土的某一比例之外,同时也指出实现自然保护地的代表性,尤其是实现生物多样性或生态保护的代表性。《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以下简称《爱知目标》)中,目标11指出应通过有效和公平管理的、生态上有代表性和良好连通系统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至少17%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10% 的沿海和海洋区域[4];《昆明-蒙特利尔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以下简称《昆蒙框架》)中,目标3指出应确保和促使至少30%的陆地和内陆水域、海洋和沿海区域处于具有生态代表性、连通性良好、公平治理的有效保护和管理之下[5]。
在中国,国家公园的建设需具备国家代表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指出,国家公园应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全民公益性,以及国家代表性的要求[6]。《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7]。2021年《国家公园设立规范》明确了国家公园的准入标准包含国家代表性,即“具有国家代表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或中国特有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集聚区,且具有全国乃至全球意义的自然景观和自然文化遗产的区域”[8]。
代表性概念最初在自然保护地建设与选址的概念框架中被引入[9-12],其所指的内涵不断演变。然而,在国际与国内都亟需建设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背景下,针对日益多元与复杂化的概念缺少系统性梳理与明确的定义[13],或将影响国家公园的规划选址及开展代表性评估时的一致性与准确性。
鉴于此,本研究拟通过综述相关中英文文献,梳理代表性概念的演变、代表性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关系,阐述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领域涉及代表性概念的研究进展。最后,基于概念与研究进展的综述结果,讨论当前全球自然保护地选址以及中国建设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国家公园存在的不足,并对代表性概念相关研究与实践应用提出建议。
一. 研究方法
本研究在中国知网(以下简称CNKI)和Web of Science(以下简称WOS)数据库检索中文与英文文献,检索截至2023年8月23日发表的全部文献。对文献检索结果给予不同的分类标签,以分析不同的代表性概念及研究主题等信息在当前研究进展中的基本情况。
CNKI的检索条件设置为专业检索,检索对象为学术期刊与学位论文。学术期刊的来源选择SCI、EI、北大核心、CSSCI与CSCD数据库。学术期刊与学位论文的检索关键词为“AB = 代表性 AND (TI = 保护地 OR TI = 保护区 OR TI = 国家公园 OR TI = 自然公园 OR TI = 风景名胜区 OR TI = 成效 OR TI = 生物多样性)”。
WOS的检索条件设置为专业检索,选择检索所有数据库。检索关键词设置为“TI = (((protected area) OR (national park) OR (nature reserve) OR conservation) AND (represent*))”。
二. 研究结果
一 代表性概念研究文献基本情况
检索得到中文文献620篇,其中学术期刊271篇,学位论文349篇;英文文献591篇。通过阅读摘要与全文,保留中文文献68篇,英文文献218篇。根据保留文献的参考文献及引证文献进行补充,最终得到74篇中文文献,235篇英文文献,共309篇。中英文文献的发表数量皆呈现波动上升趋势,英文文献每年的发文数量与增长速率高于中文文献。发表时间方面,最早的中文文献发表于20世纪90年代初[9,14],最早的英文文献发表于20世纪60年代末[10];1992年与2008年是两个关键时间节点,文献发表数量在此之后皆呈现明显但不同程度的增长(见图1)。
二 代表性的概念辨析
1 代表性概念内涵的演变
代表性在已发表的文献中对应的英语单词包括representation、representativeness与representativity,以前两者为主。然而,尽管representation与representativeness在英语语境下都能够表示保护区域在保护某一对象时能够达到“具有代表性的”(representative)状态且皆可译为代表性,但两者所表达的含义仍有差异。根据牛津英语词典,representation意指能够代表或代替人、群体或事物及相关的感知的行动(the action of standing for, or in the place of, a person, group, or thing, and related senses)[15],而 representativeness意指具有代表性的品质、状态或条件(the quality, state, or condition of being representative) [16]。前者反映的是事件的实际情况或行动过程,后者则是强调通过评估反映代表性的质量或程度[17-18];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领域可以视前者为将不同生物多样性的特征纳入自然保护地内的事实或过程,视后者为评估自然保护地体现现有生物多样性的程度。不过,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领域并没有将representation与representativeness做出严格区分,相关中文文献也多直接译为“代表性”。因此,本文阐述代表性概念演变及其研究进展时,不严格区分用词差异,但是在尝试定义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领域中的代表性概念时,将明确不同概念的内涵。
代表性概念最初在自然保护地建设与选址的概念框架中被引入,用于描述自然保护地应该包括某一区域内各种生态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区域[10],或是尽可能体现特定生物群落的特征[19]。随后,代表性概念逐渐应用于自然保护地网络或单个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价值评估。这一时期的代表性概念一般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即典型性(typicalness)、独特性(distinctiveness)和综合性(comprehensiveness)[20]。例如,Margules等[13]指出代表性包含典型性,Austin等[21]进一步指明代表性除了保护对象应具有典型性外,还要能够体现区域范围内的差异性。
在2000年之后,代表性概念开始经历理论化的发展。Margules等[22]提出的系统保护规划,指出自然保护地应实现在代表性与存续性(persistence,或译作维持性、持久性)两个方面的作用,即应该是每个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样本或代表,同时也应该将生物多样性与威胁其存续性的过程隔离。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简称IUCN)的世界自然保护地委员会(World Commission on Protected Areas,简称WCPA)提出了管理成效评估框架,指出自然保护地的规划选址应考虑代表性水平,即充分体现该区域生物多样性及其他自然和文化资源[2]。
代表性概念在自然保护领域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概念内涵一直存在多样性且不断扩展。研究者根据其需求和目的使用不同的概念内涵、指标和计算方法,没有明确和严格的规范。Laffoley[23]与Evans等[24]认为代表性应包含存续性理念,指具有生态代表性的网络应在其自然范围内维持拟保护特征的过程、功能和结构。Rodrigues等[25]也将存续性的理念囊括到代表性评估中,指出若无法确保保护对象能够长期存在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将难以实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第20条决议“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则是考虑了更广泛的目标,指出具有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地网络的选址,应该由具有重要生态与生物意义的区域,代表性、连通性、生态特征重复出现,规模足够且具有生态活力的地点构成[26]。
近年来,代表性概念已逐渐从关注数量转向关注质量,即从关注保护对象的多度或丰富度是否能够反映典型性、独特性或综合性,转向关注保护对象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Jetz等[27]指出,代表性是要确保所有的生物多样性都能得到关注,并保证保护对象的受保护范围足以支持其生存能力和生态作用。这类将存续性的观点纳入代表性之中的概念备受重视,部分研究也提出对应的研究方法和计算指标[28-29](包括代表性目标、平均代表性目标实现水平等),以评估自然保护地选址在维持生物多样性在一地持续存在方面的代表能力。
总体而言,代表性概念从早期旨在体现典型性、独特性或综合性的特征,逐渐转向将这些特征综合考虑,并引入存续性理念。从简单地关注自然保护地内不同物种、生态系统或基因等保护对象的类型数量,演变为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地内的多样性及支持物种生存的能力。
2 代表性在管理及保护成效概念框架中的定位
代表性概念最初在自然保护地建设与选址的概念框架中被引入[19],后被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成效[3]及保护成效[30]等概念框架之中,并获得广泛应用。本节旨在阐述和厘清代表性概念与管理成效及保护成效等概念框架的关系(见表1)。
管理成效又称管理有效性,根据IUCN-WCPA的定义,是指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情况,即保护价值和实现目标的程度,包含规划设计、管理体制和过程的适当性、保护地目标的完成度等3个主题阶段,分别对应背景及规划、投入及过程、产出及效果等6个评估维度[2,31]。这3个主题阶段考虑了规划设计是否合理、管理体系和流程是否充分、自然保护地的价值或目标是否得到实现,而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投入人力或资金的管理活动[2,32]。代表性在该管理成效评估框架之中隶属规划设计维度中的规划阶段,用于指导和检验自然保护地的选址是否充分体现自然保护地系统能够有效保护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及其他自然和文化资源[2],与综合性、充分性、连通性及可行性等指标共同构成这一阶段的评估指标[3]。
保护成效又称保护有效性,王伟等[30]指出保护成效是“围绕管理产出及效果的要素层面,重点评估自然保护地在维持生物多样性和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的综合成效”。保护成效属于保护管理成效概念框架中的有效性维度,与管理有效性及连通性属于同一层级的指标维度;代表性与有效性属于保护管理成效框架内同一层级的维度,与保护成效没有直接关联[33]。
《爱知目标》目标11与《昆蒙框架》目标3,除了明确了全球自然保护地的覆盖率目标之外,也指出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其他区域保护措施需要实现有效的保护及管理。但是,对代表性的定位,《爱知目标》目标11与《昆蒙框架》目标3两者不仅存在差异,且与IUCN-WCPA的管理成效评估框架也不完全一致。《爱知目标》目标11指出应通过“有效与公平管理的、具有生态代表性和良好连通系统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以保护17%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10% 的沿海和海洋区域”[4],将管理成效与代表性、连通性视为同一层级的指标维度。然而,《昆蒙框架》目标3指出应通过“具有生态代表性、连通性良好的生态系统,有效保护和管理至少 30%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海洋和沿海地区”[5],则是将管理成效视为单一维度,而代表性、连通性、公平治理是组成管理成效的内容。
3 代表性的定义
本研究认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领域,代表性包含定性与定量两个维度的含义。定性维度的代表性对应的英语单词为representation,是指在自然保护地内的保护对象兼具典型性、独特性与综合性特征,且在该范围能够保障和支持保护对象持续存在并发挥其生态功能。定性维度的代表性旨在描述实现代表性的远景及其所需的行动。定量维度的代表性对应的英语单词为representativeness,是指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保护对象所体现的典型性、独特性与综合性特征,以及能够保障和支持保护对象持续存在并发挥其生态功能的水平。可以将定量维度的代表性视为代表性水平,例如,物种栖息地的代表性水平(habitat representativeness),即为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物种栖息地的典型性、独特性与综合性,以及这些栖息地面积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和支持物种持续存在并发挥其生态作用的综合水平。
代表性水平受到自然保护地选址与规划设计的影响[34],应属于管理成效概念框架之中判定选址合理性的维度之一,不属于保护成效。保护成效是经由管理投入之后的产出及效果,通常由两个时间点的动态变化体现[30],而代表性水平是某一特定时间的状态。但是代表性水平的变化,可满足保护成效评估的要求,可作为管理成效概念框架之中第三个主题阶段“保护地目标的完成度”的评估维度之一。
三 研究进展
20世纪60年代,自然保护地建设与选址的概念框架中引入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领域的代表性概念,目标在于让自然保护地能够涵盖某一区域内各种生态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区域[10],或是尽可能体现特定生物群落的特征[19],旨在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随后,代表性概念的不断演变,对应的研究内容也逐渐丰富。本研究从研究主题的组成、研究对象的扩展、研究方法的演变三方面分析已有研究进展。
1 研究主题的组成
代表性概念的研究主题包括以代表性为直接研究主题,以及在更宏观的概念框架内囊括代表性概念等两类。
以代表性为直接研究主题的文献中,包含概念分析与代表性水平评估两种类型的研究。概念分析方面,《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指出,具有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地网络的选址,应该由具有“重要生态与生物意义的区域,代表性、连通性、生态特征重复出现,规模足够且具有生态活力的地点”等构成[26]。《爱知目标》技术指南进一步详细说明了目标11在保护17%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10% 的沿海和海洋区域时应达到的生态代表性目标,指出“自然保护地体系应包含现有各种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足够样本,包括国土范围内每个生态区至少10%的样本”[35]。此外, Lai等[36]指出,生物多样性等自然的属性只是组成国家公园代表性的部分维度,国家公园在公众视野中还具有公众游乐场、收入来源、文化景观、部门机构等属性。Possingham等[37]明确了识别具有代表性自然保护地网络的数学方法,提出“最小代表性问题”是指一个自然保护地体系应至少包含一种植被类型和/或一个物种种群,反映的最小集合问题是指找到能代表每个物种一次的最少数量的地点;Jantke等[28]提出了平均保护空缺程度与平均目标实现程度指标用于生态代表性水平评估。基于此,不同研究根据各自所需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开展定量评估。
在更宏观的概念框架内囊括代表性概念的文献中,同样包含概念分析与代表性水平评估两种类型的研究。例如,Peterken等[10]最早将代表性概念纳入保护地选址评估体系,指出保护地应该实现代表性与特殊性。2000年之后,代表性被纳入系统保护规划的理论框架中,提出自然保护地能够发挥的作用取决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代表性与存续性[22]。Durán等[34]构建的自然保护地生态成效评估框架指出,生态成效由代表性与存续性构成,并受到位置、规划设计、管理及威胁等因素的影响。
此外,在中国,最早由郑允文等构建了生态评价的概念与指标框架,包含多样性、代表性、稀有性、自然性、面积适宜性及脆弱性和人类威胁等评价指标,得到广泛的认可与应用[9]。但是,较少将代表性作为单一研究对象开展研究,而是将其视为管理成效评估[38]、保护成效评估[30]、保护价值评估[39]或保护地选址评估[40]等概念框架的维度之一开展评价研究。
2 研究对象的扩展
代表性概念的研究对象以生物多样性(物种、生态系统与基因)的代表性为主,物种方面囊括多个类群,除了较为常见的鸟类、哺乳类、两栖与爬行类[41],也有针对鱼类[42,43]、昆虫[44]、入侵物种[45],以及物种的分类学、系统发育和功能多样性[46]的代表性水平评估研究。生态系统方面则是以生态系统服务量[47],以及生态系统类型[48,49]、生物地理单元[50]的覆盖情况作为保护对象评估性水平。基因方面,已有研究多以遗传多样性作为计算指标,评估自然保护地在基因方面的代表性[51-53]。
此外,研究对象还包括景观资源代表性[54-55]、原住居民代表性[56]、社区代表性[12]等。近年来,结合气候变化探讨保护对象的代表性[57]的研究,以及气候代表性[58]的研究也逐渐获得关注。
3 研究方法的演变
研究方法随着代表性概念内涵的不断扩展而多样化,包括计算丰富度、受保护面积、受保护面积的覆盖率,计算固定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计算差异化目标的实现程度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计算自然保护地内保护对象的丰富度、保护对象的受保护面积、保护对象受保护面积的覆盖率,包括判断自然保护地内的物种丰富度[59]、生态系统类型数量及面积覆盖率[48,60-61]、物种栖息地覆盖率[62]、生态系统服务量[63]等。这一类型的研究最多,占所有文献的80%以上。例如,在全球尺度,Rodrigues等[64]基于物种分布区域计算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物种个数,发现1 424(占所有分析物种的12%)个物种和20%的受胁物种没有被任何保护地覆盖。在国土尺度,Spiliopoulou等[65]计算希腊的物种分布面积受到“Natura 2000”保护的比例,发现受胁物种栖息地面积平均受保护比例为47.6%,但是有6.4%的物种没有受到“Natura 2000”保护,有10.8%的物种的受保护比例小于10%。
第二阶段,为拟保护对象制定单一目标,计算代表性水平的现状以评估代表性实现程度[28,66]。例如Jantke等[28]以《爱知目标》目标11提出的保护陆域面积的17%为基准,评估自然保护地对每个保护对象的覆盖率与17%目标的差距,以衡量代表性实现程度。这类研究占所有分析文献的3.23%。
第三阶段,结合存续性概念,根据研究对象的特征,为每一个保护对象制定差异化目标,计算其代表性水平的现状数值以评估代表性实现程度[27,42,67-69]。这类研究占所有分析文献的4.53%。部分研究基于代表性水平、代表性实现程度,开展保护优先区分析与空缺分析[70-71,64]。最早在Bedward等[69]发表的“保护方案与决策程序”框架中,就提出建设具有生态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地在选址时应考虑每种特征的保护目标,该目标即自然保护地网络中应该包含的每种特征的数量或范围。Rodrigues等[25]随后提出了根据物种栖息地面积量化差异化目标的基础思路,并将这一基于不同保护对象而制定的目标称为“代表性目标”,即狭域分布物种(面积小于1 000 km2)的代表性目标为其栖息地面积的100%;广域分布物种(面积小于25万km2)的代表性目标为其栖息地面积的10%;中等分布范围物种的代表性目标在这两个极端值之间内插计算。这类方法主要用于全球尺度[25,72-75]的研究中,在区域与国家尺度仅在少数国家和地区开展[68,76-78]。
在中国开展的中宏观自然保护地生态代表性水平评估以第一类方法,即以计算丰富度、面积、面积覆盖率为主,但近年来逐渐有使用第二类与第三类方法的研究发表。第一类方法方面,包括Wu等[48]计算了在全国2 217个自然保护地内,陆地生态区、生物多样性优先区,以及不同植被类型的丰富度与覆盖率;Xu等[79]量化了全国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对濒危物种栖息地与四种关键调节服务(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沙尘暴预防和碳储存)的覆盖率;闻丞等[80]计算了最受关注的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及其分布热点区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覆盖的比例;Hu等[81]计算了339种受胁鸟类分布区域及其分布热点区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覆盖的比例;Li等[82]计算了自然保护区对生物群落与物种(两栖类、鸟类、哺乳类)的覆盖率;Zhang等[83]计算了现有自然保护区对452种受胁陆生脊椎动物的覆盖率。第二类方法包括Fan等[49]以17%为基准,评估了691个中国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地覆盖率,若覆盖率小于17%视为保护不足,大于50%视为保护过度;Xu等[41]在县域尺度评估自然保护地面积占县域面积的比例是否满足10%的最低保护要求。第三类方法目前仅有Li等[84]基于Rodrigues等[25]的研究,分析了39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210个物种栖息地的保护程度。
总体而言,代表性概念自20世纪60年代末被纳入自然保护地选址的评估框架之后,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与应用。全球范围内已有多个国家从多种尺度开展多种保护对象的定量评估研究,研究方法也随着概念内涵的持续拓展而不断演变。然而,不论中文或英文文献,绝大多数仍将代表性视为保护对象是否存在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问题(即计算自然保护地内保护对象丰富度、保护对象的分布面积、保护对象受保护面积的覆盖率),而关于保护对象是否能够持续存在的研究仍然较少;同时,也尚无文献探讨应如何定性或定量判断代表性水平应该达到的状态或程度目标。
三. 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通过综述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领域有关代表性这一概念的中英文文献,梳理并尝试定义了代表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阐述了相关研究的进展。研究发现,尽管已有较多文献探讨了代表性的概念并开展了定量评估研究,但主要集中于计算保护对象的丰富度或受保护面积,而相对忽视了保护对象的受保护水平是否充分。基于上述概念与研究进展的综述结果,笔者认为当前全球自然保护地选址以及中国建设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国家公园仍存在以下不足,并对代表性概念相关研究与实践应用提出建议,旨在实现自然保护地内保护对象的充分保护。
一 自然保护地的保护质量
自然保护地选址的准确与合理性将直接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然而,全球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通常建立在利益竞争程度较低的地区[85],有偏差的分布可能导致保护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比随机选择的区域表现更差[86]。已有研究表明,过去20年尽管陆域自然保护地面积大幅增加,但是代表性水平并无显著增长,原因在于保护地多设立在高海拔、陡坡、低生产力、低经济价值和低人口密度区域,而非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87,74]。
提升自然保护地的质量应从选址阶段就得到重视。但是,简单计算保护对象的丰富度及面积覆盖率不再能够充分代表保护对象的受保护程度及保护区域的内部质量[27],甚至可能导致狭域分布物种受到更大的威胁[59]。未来代表性水平评估,应结合存续性概念,重视自然保护地内的生态过程与功能,从而真正实现物种的有效保护。
二 中国国家公园的国家代表性
国家代表性的概念服务于代表国家形象[6,88]。中国国家公园是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6]。《国家公园设立规范》将这一指标具体明确为由生态系统代表性、生物物种代表性及自然景观独特性组成[8]。其中生态系统代表性是以典型代表为要求,需要涵盖具有典型性或稀缺性的生态系统(符合典型性与独特性);生物物种代表性是以典型意义为要求,需要涵盖旗舰种或珍稀、濒危的物种(符合独特性);自然景观是以罕见景观为要求(符合独特性)。
然而,当前我国国家公园的国家代表性定义与国际前沿理论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第一,针对生物多样性综合性的考虑不足。国家公园不同于自然保护区,虽然提出了生态保护第一原则,但不是生态保护唯一,国家公园还兼具全民公益性的原则。因此,在考虑典型性与独特性之外,还应考虑能够反映区域生物多样性综合情景的综合性概念。第二,针对生物多样性存续性的考虑不足。在生态保护的背景下,除了保护数量的提升,也需要关注保护质量的改善。存续性的提出能够促使在理论与实践中关注生态过程、功能和结构[23]。第三,《国家公园设立规范》内的国家代表性指标,缺少针对实现代表性目标的明确描述或量化规范,仅以“具有典型性、具有稀缺性、良好的栖息环境、极为罕见”作为实现代表性目标的定性表述。
三 未来展望
代表性概念在全球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昆明-蒙特利尔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之中,以及中国的国家公园建设标准中已被多次提出。本研究在综述已有文献的基础上,从以下3个方面,进一步对代表性概念相关研究与实践应用提出展望。
第一,研究与实践应用需首先明确代表性概念的内涵。典型性、独特性与综合性等特征是多样性的体现,但是对不同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或单一保护地,可能存在不同的侧重与对应的保护对象。因此,需要因地制宜厘清对应的典型性、独特性与综合性概念及其具体所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第二,构建评估代表性的指标体系及其目标实现程度的评判标准。评估对象除了应该包含生物多样性的组成(物种、生态、基因),也应考虑美学与文化等要素;评估维度应考虑典型性、独特性与综合性特征表现,以及存续性的能力水平;目标实现程度的评判标准应因地制宜地明确代表性目标实现的状态,以此制订实现代表性目标的标准,并基于此开展对不同保护对象的差异化的目标研究。第三,构建区域“自然保护地网络-单个自然保护地”的动态评估框架。自然保护地体系包括自然保护地网络与单个自然保护地,单个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成效及不同自然保护地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影响自然保护地网络的保护成效[89],已有代表性评估通常单独评价自然保护地网络,或以单个自然保护地为评估对象。然而,单个自然保护地如何贡献于自然保护地网络,将影响自然保护地的未来规划与选址依据。因此,需要构建动态的评估框架,同时评估单个自然保护地的代表性及其在更大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贡献,并根据结果动态识别空缺区域及未来需保护的优先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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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主要研究机构发文情况
排序 机构 发文数量/篇 最早发文时间 1 福建农林大学 51 1995 2 北京林业大学 30 1997 2 浙江农林大学 30 2008 3 贵州大学 24 2004 4 南京林业大学 16 1999 5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15 2007 6 贵州师范大学 13 2008 7 广西民族大学 9 2011 7 陕西师范大学 9 2014 7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9 1999 8 华南农业大学 8 1997 9 吉首大学 7 2010 9 华中师范大学 7 2012 9 广西大学 7 2008 9 云南大学 7 2003 9 华中农业大学 7 2010 10 中央民族大学 6 2007 表 2 1992—2007年杉木研究内容及标识词
研究内容 标识词 杉木利用 建木、吊脚楼、材积、实木家具、清式家具、高脚楼、风雨桥 杉木经营 丰产林、人工林、林业生产、杉木造林、林木良种、马尾松、森林资源、混交林、天然更新、阔叶树种、用材林、杉木纯林、动态管理、退耕林、强度间伐、主伐年龄、科学技术、资产经营、经营模式、经济作物、林地、林木种苗、分类经营、公益林、经营管理、科学决策、经营评价、经济成熟 杉木与契约 林业契约、锦屏文书、契约文书 杉木与林业经济 林业经济、经济效益、林价、预测模型、投资结构、经济、投入产出、动态评估、资产评估、经济评价、效益分析、林业税费、净现值、生态经济 杉木与文化 文化交流、文化交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生育观、风水树 杉木与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失衡、环境成本、森林景观、美学评价、生态状况 杉木与社会变迁 变迁、社会变迁、经济变迁 表 3 2008—2022年杉木研究内容及标识词
研究内容 标识词 杉木利用 木材鉴定、杉木屋、传统工艺、宗族祠堂 杉木经营 管理机制、纠纷、林业经营、营林企业、经营形式、林权流转、退耕还林、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林地经营、经营决策、森林抚育、发展对策、种子园、林场、林木资源、抚育采伐、连片经营、林农兼作、佃杉造林、林地流转、流转期限、营林效率、营林主体、人工营林、育种策略 杉木与契约 石仓契约、徽州文书、买卖契约、传统规约、民间规则 杉木与林业经济 经济发展、价值、经营利润、评价、影响、森林认证、林木资产、供给决策、供给意愿、供给潜力、驱动力、成本利润、价格、历史成本、成本收益、影响因素、机会成本、经济价值、实物期权、价值评价、林下经济、生产效率、林业投资、山林经济、公允价值、森林保险、经营效率、林地产权 杉木与文化 仪式、地域文化、宗族、文化语境、禁忌、生态文化、传统文化、林业文化、文化变迁、文化适应、文化内涵、文化空间、文化要素、世界遗产、侗族文化、苗族文化、农耕文化 杉木与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规划、森林公园、生态建设、维护功能、环境管理、生态家园、生态效益、保护对策、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生态、森林城市、森林生态、气候变化、景观价值、生态服务、乡土景观、康养旅游、生态银行、生态叙事、生态管理、景观、服务功能 杉木与贸易 木材贸易、贸易、竹木贸易、交易体系 杉木与碳汇 碳汇、碳密度、固碳、森林碳汇、碳价格、碳汇市场、碳补偿、碳供给、碳汇供给、补偿标准、生态补偿、价值评估、固碳能力、碳成本、指标体系、碳汇效益、碳汇收益、林业碳汇、固碳成本、碳汇成本、增汇策略、碳储量、森林固碳、碳汇造林、碳交易、碳中和 杉木与乡村发展 权利结构、乡村社会、移民、生存方式、乡村生活、生计方式、地方社会、地域整合、秩序、社区发展、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相对贫困、农业、产业变迁、产业现状、农业发展、林业社会、国家治理、人群互动、区域、经济生活、产业资源、山区开发、乡村聚落 表 4 有关杉木研究的重要关键词
序号 词频 中心性 关键词 1 34 0.24 杉木 2 15 0.15 清代 3 12 0.02 森林碳汇 4 11 0.09 森林资源 5 10 0.11 用材林 6 9 0.04 契约文书 7 8 0.08 清水江 8 8 0.05 资产评估 9 7 0.06 农户 10 7 0.04 林业契约 11 7 0.05 福建 12 7 0.08 苗族 13 6 0.06 人工林 14 6 0.03 明清时期 15 6 0.05 木材贸易 16 6 0.04 杉木林 17 6 0.03 生态效益 18 5 0.03 公益林 19 5 0.02 变迁 20 5 0.02 社会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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