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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阈下的“村改居”模式与机理研究以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为例

易宏琤, 潘焕学

易宏琤, 潘焕学. 共同富裕视阈下的“村改居”模式与机理研究——以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为例[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3(1): 79-85.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3030
引用本文: 易宏琤, 潘焕学. 共同富裕视阈下的“村改居”模式与机理研究——以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为例[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3(1): 79-85.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3030
Yi Hongcheng, Pan Huanxue. Model and Mechanism of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in the Context of Common Prosperity in Shigezhuang, Changping, Beijing[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4, 23(1): 79-85.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3030
Citation: Yi Hongcheng, Pan Huanxue. Model and Mechanism of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in the Context of Common Prosperity in Shigezhuang, Changping, Beijing[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4, 23(1): 79-85.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3030

共同富裕视阈下的“村改居”模式与机理研究——以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为例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易宏琤,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农村发展。Email:yhc@bjfu.edu.cn 地址:100083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作者:

    潘焕学,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农林经济管理。Email:panhuanxue@126.com 地址:100083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中图分类号: F326

Model and Mechanism of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in the Context of Common Prosperity in Shigezhuang, Changping, Beijing

  • 摘要:

    “村改居”已经成为城乡结合部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共同富裕则是“村改居”的根本目标。本研究以处于“村改居”政策后期的北京市史各庄街道为研究对象,基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了分析框架,通过实地调研获取相关资料,分析了“村改居”的现实需要、模式形成以及阶段性成效,进而提出了对策建议。研究表明:史各庄的“村改居”有取代“瓦片经济”的“新富路径”探索、消除村民及村间收入差距的“共富”、支持所在区域的共同富裕等三方面需求;“村改居”采用了“强制性制度变迁 + 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其中“旧村”拆除沿用了已有的政策,在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使得政府与村民相向而行、形成合力;“村改居”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共同富裕构建了治理保障,夯实了经济基础,建立了能够有效缩小村间收入差距的分配机制。研究建议: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业态,确保集体产业高效发展;对史各庄“村改居”模式进行借鉴时,应关注模式探索和形成中的机理。

    Abstract: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has become the path to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in urban and rural fringe areas, and common prosperity is the fundamental goal of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This study takes the Shigezhuang Street in Beijing, which is in the late stage of the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policy, as the research object. Based on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a theoretical analysis framework is established. Through field research, data and information are obtained, the practical needs, model formation, and phased results of the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policy are analyzed,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The research indicates that Shigezhuang's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is necessary for three reasons: exploring a "new rich path" to replace the "tile economy", eliminating the income gaps between villagers and between villages, and supporting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the region where the villages are located.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adopts the model of "mandatory institutional change + induce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which the demolition of "old villages" followed existing policies and carried out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such aspects as the new collective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 making the government and villagers collaborate and form a joint force.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has achieved phased results, such as, building governance guarantees for common prosperity, consolidating the economic base, and establishing a distribution mechanism to reduce the income gap between villages. The study puts forward recommendations as such: to improve the modern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stablish supervision and incentive mechanisms, and innovate the development format of the collective economy, for an efficient development of the collective industry. When referring to the model of "shifting village to residential area" at Shigezhuang for referenc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mechanism in the exploration and formation of the model.

  •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中央一直将共同富裕作为政策追求的重要目标,不断向前推进[1]。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导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2]。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3]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新时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引领,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亟待实现的核心目标[2]

    “村改居”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制度变迁[4],也是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一项特殊工作[5]。“村改居”既关系到村民身份转变、集体土地用途转变、集体治理模式转变,也关系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转变、集体收益实现及分配方式转变、新居民就业收入实现方式及福利保障形式转变[6]。“村改居”实践中,若政策设计目标与政策实施成效相左,新居民的身份不仅未能得到应有的收益,反而会成为政策实施的受损者[4]。“村改居”前缺少支柱产业,“村改居”中设计的集体产业发展未及预期,使得“村改居”后集体经济萎靡不振、集体收入来源不畅,难以为新居民提供就业岗位和福利保障[7]。究其原因,“村改居”后的集体组织主体地位出现虚化和职能不明确[7-8],未能形成有效的新型集体产权治理模式,使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权能没有得到有效释放,也无法为该地区的共同富裕提供充足动能[9]

    北京市于1999年发布了《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理办法》,开启了本市“村改居”工作的序幕。2004年,先后发布《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1号)。2012年,印发《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12]108号),规定了撤销村委会建制的四个条件。2016年,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3号)。2020年,印发《关于撤销村建居工作的指导意见》,优化了“撤村建居”的核心指标条件。在此过程中,如何“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一直得到高度关注[10]。通过“撤村不撤社、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运行和集体经济发展等问题须得到进一步关注[11]

    “村改居”已经成为城乡结合部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共同富裕则是“村改居”的根本目标。在现有研究中,基于制度变迁理论和以共同富裕作为研究背景,对“村改居”模式与机理的系统研究鲜见,难以为“村改居”应采用何种制度变迁模式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研究提供有力支撑。本研究以处于“村改居”政策后期的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为研究对象,于2020—2022年对街道、村委会、村民多次开展实地调研,获得当地居民收入结构、政策认知等一手数据,分析了“村改居”的现实需要、模式形成以及阶段性成效,进而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建立的理论分析框架可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呈现的史各庄“村改居”模式选择机理则可为其他地区的“村改居”模式选择提供依据。

    制度变迁是指新的制度替代或转化原有制度的演进过程[12]。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一直在实践着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推动了农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历史性增长[13]。“村改居”是随着城市化推进,在城乡结合部及城市拓展区出现的一项新型农地制度变迁。传统意义上的农地制度变迁具有“农地农用”基本特征,而“村改居”将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并将农村转变为城市的一个组成部分。

    制度变迁是原有制度供需均衡的打破,也是制度供给方或需求方的权力制衡格局发生变化,为获取更大的收益而采取的行动过程[14]。制度变迁模式可以分为“从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从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15]。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作为主导,行使制度供给者职能,采用行政命令或法律手段等整体安排实行的制度演进,强调通过政治利益驱动经济利益[16]。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迥异,是由作为制度需求者的微观经济主体,受原有制度均衡格局打破所导致的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由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14]。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整体性,且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但可能导致经济低效率或者无效率。诱致性制度变迁由局部到整体推进,环节复杂,耗费时间长,却可能具有经济效率。我国农地制度的创新得益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交织应用[13],经历了“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一历程[16-17],但我国的城市化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16]

    制度变迁往往是内部和外部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16]。内部力量来自于制度需求者,即来自于制度作用的对象内部,是经济微观主体为追求新经济利益采取的行动及形成的合力。外部力量来自于制度供给者,是政府的干预手段和力度。内部力量与外部力量可能作用方向一致,也可能作用方向相反。当两者作用方向一致时,无论是采用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都可能实现经济效率。具体体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得到政府的认同和鼓励,或者强制性制度变迁顾及了微观主体的经济利益偏好[13]。当两者作用方向不一致时,若内部力量大于外部力量,则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为主导,但由于外部力量产生的负面影响,微观经济主体预期的经济利益可能难以全部实现,反之亦然。此外,若内部力量与外部力量持平时,制度变迁可能难以推进。综合制度变迁的内部和外部力量的作用机理而言,制度变迁的发生取决于制度供需双方的力量作用方向及大小,进而决定制度变迁结果。

    由“村”到“居”的制度变迁可能采用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可能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供需双方基于各自利益诉求而采取的行动及投入的力量,总体遵循收益高于成本的原则。村民在新制度下的共同富裕目标内嵌于政府的共同富裕目标,需要兼顾“更富”和“均富”,前者要求村民有更高的收入与更好的福利保障,后者则要求收入在村民之间的分配更为公平。政府面临实现共同富裕的资源约束,若配置于村民共同富裕目标的资源多,则用于其他主体共同富裕目标的资源少。政府为实现具有经济效率的共同富裕,需要在投入既定资源的情形下,引发村民的正向反馈,促使村民相向而行和形成合力。对村民而言,则可能通过主观否定和行为抵制的负向反馈,要求政府多投入资源,实现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村改居”采用的是何种制度变迁模式以及政府与村民力量如何驱动“村改居”工作,是本文致力于回答的问题(相关机理见图1)。

    图  1  “村改居”模式形成机理图

    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建制于2019年6月22日,是根据《优化提升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要求,由回龙观镇拆分而来。史各庄街道下辖定福皇庄、东半壁店、西半壁店、史各庄(以上四个村统一称为北四村)、朱辛庄五个村。朱辛庄的“村改居”在史各庄街道建制前已经基本完成,因此北四村是“村改居”工作的重点,也是回龙观地区最晚开展“村改居”的村。

    “瓦片经济”指的是在城市和农村的城乡结合区域,老百姓通过出租房屋维持生计的一种经济方式[18]。史各庄街道的“瓦片经济”在村民收入中占据主导地位,带来了“富”。2020年初“村改居”启动时,北四村仅有“村名”无“村实”。村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无集体农用地,也无农业生产活动。全域共有村民宅院1 615处,宅基地建筑130万m2,非宅基地建筑180万m2。多数建筑为村民自建,用作房屋出租,且集中建设于2000年、2007—2010年,与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启动时间对应。2017—2019年,史各庄街道村民家庭年均收入达到26.70万元,人均收入达到7.03万元,略高于北京市2019年6.78万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体现出“富”。其中,平均每户房屋出租收入15.34万元,占每户收入的57.45%,其余收入来自于工资、集体股份分红、政策补助等渠道。鉴于村民自建的非宅基地建筑多数属于无手续建筑,“瓦片经济”难以长久。若这些无手续建筑被拆除,村民无法获取房租收入,则整体收入水平降低到全市平均水平的42.85%,不仅不“富”,还可能陷入相对贫困,急需探索“新富路径”。

    史各庄街道村民收入差距明显,不符合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北四村村民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上的有34.05%;村民年收入最高的达到206万元,接近最低收入(2.64万元)的100倍。四个村的整体基尼系数为0.45,属于收入差距较大地区。其中,东半壁店村的基尼系数为0.49,为收入差距最大的村;其次是定福皇庄村,基尼系数为0.44;第三位是西半壁店村,基尼系数为0.39,为收入差距相对合理的村;最后一位为史各庄村,基尼系数为0.28,为收入比较平均的村。四个村间的收入也存在明显差距,东半壁店的村民平均收入为44.03万元/年,史各庄为23.92万元/年,西半壁店为21.83万元/年,定福皇庄为17.94万元/年。要实现区域的“共富”不仅要消除村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还要消除村之间的收入差距。

    城市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有新的发展动能,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增收,并通过政府税收机制来消除收入差距。史各庄街道所处地区交通便利,可用土地资源丰富。早在2000年、2007年,分别启动实施了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一期和二期项目,并于2009年启动了回龙观国际信息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发展现代生物技术、新医药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成为昌平区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政府税收的新来源[19]。经过多年的发展,新兴产业聚集效益不断显现,已经成为区域支柱产业。随着首都核心功能的确立,史各庄街道被确定为昌平区承接首都科技创新中心的重点地区,急需促进新兴产业提质扩面,以推进区域“更富”和提升政府通过税收收入增长与分配实现“共富”的能力。为此,政府希望能够尽快完成“村改居”,确保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期项目尽早实施。

    史各庄“村改居”既有村民对共同富裕的需求,也有所在区域的共同富裕需求。由此,“村改居”中必然存在村民与政府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以决定最终形成的制度变迁模式。

    “村改居”模式形成于村民与政府的多轮力量博弈结果,贯穿于“村改居”工作前端的“旧村”拆除和后端的“新居”建设工作。“旧村”拆除进展关系到“新居”建设能否如期开展,其中又以村民搬迁和建筑拆除为重中之重。

    村民与政府的博弈始于“旧村”拆除政策的告知。“旧村”拆除涉及的人口、宅基地、房屋核定及补偿标准与方式等政策已有市和区两级政府明文规定,因此“旧村”拆除政策具有刚性。在2019年启动“村改居”工作时,地方政府通过村民大会等方式向村民告知 “旧村”拆除政策,包括宅基地、合法房屋的补偿标准。当时,近半数的村民表示反对,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特别是房租收入高的村民对未能将所有自建房纳入补偿范围表示了强烈反对。就此,地方政府没有强制推进政策实施,以避免引发村民的进一步对立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是优化政策实施方式,组建了一支超300人的工作队,针对反对拆除政策的村民逐户进行政策宣讲,解释已有的“瓦片经济”对村民长期发展的不利影响以及拆除政策的合理性和强制性。在相关人员的工作下,原本反对“旧村”拆除政策的村民超半数发生了转变,但仍有部分村民坚持反对。

    村民与政府的博弈止于“旧村”拆除与“新居”建设工作的整体推进。对于支持“旧村”拆除的村民,可获得提前搬家奖、节约资源奖、一次性自主腾退奖或配合拆除奖,最高奖励可达到30万元/户。一旦村民签署拆迁合同,立即启动村民旧房屋的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进度。2020年,当地政府异地启动村民安置房建设,避免因为“旧村”拆除影响“新居”建设,让村民尽早看到“新居”建设成效,增强村民支持“旧村”拆除政策的意愿。截至2021年底,“旧村”拆除工作全部结束,其中不足10户村民未签署拆迁合同,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强制收回执行。在政策宣传时,重点告知村民“新居”的建设政策及其意义,告知村民新居不仅会带来人居环境的改善,还会促进集体产业的创新高效发展,助力村民实现生活富裕。

    政策沿用主要体现在农转非、临时安置补助费、村民基本福利保障、旧村拆除、村集体治理模式转变等基础性工作方面,即沿用了回龙观地区及北京市已有的“村改居”政策,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征。

    农转非即全体村民强制性转变为城市居民,取消原有的农业人口户籍,保留原有的村民股权设置[20],重新登记入册。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昌平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期限为自交宅基地房屋之日起至入住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月,并根据区政府的规定实行动态调整。把补缴的社会保障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使村民成为城市居民,即可以获得退休工资、医疗费报销等福利。社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也沿用了昌平区已有的政策,即昌平区已有的“村改居”地区村民基本福利保障政策。无论是临时安置补助费,还是补交社会保障金的资金,都来源于集体土地征占用补偿金,这也是昌平区的通行做法。

    旧村拆除中的关键工作是宅基地认定、房屋补偿以及腾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00号),各村制定宅基地及房屋审核认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实地勘测,并对勘测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由宅基地及房屋审核组全体成员签字和村委会盖章,再报送当地政府备案后作为腾退补偿的依据。就纳入补偿范围的房屋,要求具有合法性,即建设初期已依法通过审批。

    稳步推进村集体治理向社区治理转变贯穿于“村改居”工作始末,以发挥好村集体组织的组织、协调和“上传下达”职能[21]。鉴于社区尚未建成和社区治理模式尚未确定,村集体治理模式予以保留,村支委和村委会(“村两委”)保持正常运行,做到“撤村不撤委”。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宅基地自主腾退”方案,为“村改居”方案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就样本村村民对村委会开展的政策宣传工作满意度进行调查可知,表示满意的达到80%,其中特别满意的接近40%。

    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回迁房建设、拆迁奖励设置、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基于共同富裕要求,吸取了已经完成“村改居”地区的经验和教训,符合村民对新经济利益的预期,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征。

    通过综合考虑可用的剩余集体土地数量、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交通地理禀赋以及地区功能定位[22],史各庄将为现代生物技术、新医药产业提供办公、研发、制造空间作为集体经济的新发展定位,统一进行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与项目运营管理,构建了产权清晰、责权明确[23]的“三层股权设置 + 现代企业治理”模式(见图2)。

    图  2  集体经济新型发展模式

    “三层股权设置”中的第一层为各村社员在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股份,以此作为股份分红依据;第二层为由辖区五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联合发起、成立的街道级合作经济联合社,为实现“一项目一公司”及独立运营打下基础;第三层为北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用地指标、人口、资金、历史遗留等因素协商确定各自所占股份,与街道联社共同入股成立联营公司投资集体经济产业用房项目,街道联社作为大股东,统筹建设运营管理。该设置可以实现北四村的两次分红渠道:一次是联营公司获取收益后,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对街道联社和北四村按照股比进行收益分配,北四村可以给村民进行一次分红;另一次是街道联社可再拿出一部分收入按比例分配至五个社员村,由五个村再以街道联社名义给村民进行二次分红。联营公司和街道联社的剩余资金也可以进行对外投资、民生服务保障等多领域发展,不断壮大集体经济。

    将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应用于集体产业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管理,集体组织由直接参与生产经营转变为出资人和委托人[24],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代理人,由此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保障企业高效运行及项目的高效收益[25]。2021年底,作为集体经济产业用房项目实施主体的联营公司注册成立,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经董事会同意前期由街镇派驻执行董事,经营管理队伍,开展项目立项手续报批、建设企业遴选、资金筹备等工作。

    综上所述,政府和村民分别为新制度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基于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开展力量博弈,决定了“村改居”模式。史各庄街道“村改居”模式如图3所示。

    图  3  史各庄“村改居”模式

    政府为“村改居”的主导者,根据已有的“村改居”政策,结合史各庄的实际情况,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给出新制度安排,为“村改居”提供外生驱动力。这里的利益具有多个维度,既包括村民的共同富裕目标,也包括所在地区的共同富裕目标。由此,若村民认为自身新利益无法最大化,则会抵制初始新制度安排,对政府的驱动力形成阻力,并要求政府对初始新制度安排进行优化,形成可接受的终期新制度。反之,村民则会支持初始新制度安排,形成内生驱动力。

    针对村民做出的反馈,政府重新考量利益实现问题,并在村民及所在地区的共同富裕目标下,调整分配给村民的新利益,以免由于村民的阻碍影响整体利益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因生命科学园三期延期供地导致的税收减少以及资金使用成本增加等问题,因而采取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做法。与此同时,政府还考虑了若给予村民大幅高于其他地区的新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成本问题,进而决定同时沿用已有政策以及推广新制度,即采取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做法。由此,双方最终形成合力,体现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做法的融合。

    史各庄“村改居”虽然未全部完成,无法对其成效进行全面评价,但目前已进入了政策实施后期,产生了可以计量的实际影响[26-27],可评价分析阶段性成效。在政策实际影响的基础上,加入村民的主观评价,有助于更加全面地分析政策成效[28]

    “村改居”对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北四村“两委”在“村改居”过程中继续发挥着村民自治的作用,尤其在“旧村”拆除工作中成效显著,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治理保障。

    集体经济新型发展模式为“村改居”后的居民收入及福利提供了坚实保障,夯实了“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经历两年的“新居”建设,52万m2的回迁楼全部封顶,可提供逾6 000套回迁住房,当前进入装修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阶段,预计2024年初可开展回迁工作。集体经济产业用房项目已经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并计划在2024年底完成全部建设工程,2025年上半年投入使用,总计可为科技创新和生物医药企业提供21万m2的产业空间。村民一方面可获得租金带来的分红,另一方面可通过物业管理等方式实现就业。

    通过“旧村”拆除及房屋安置,村民的人均房屋资产趋同,原本由“瓦片经济”造成的收入差距根源得以消除。“4个村合作社 + 1个联社”的联合持股模式,创新性地建立了二次分配机制,有助于消除村与村之间的收入差距。东半壁店村、西半壁店村、史各庄村、定福皇庄村村民可依据在集体经济产业用房项目中的股份获得首次收益分配,以及在联社中的股份获得第二次分配,而朱辛庄村民则可根据联社中的股份获得一次分配,以解决没有土地纳入建设项目和无法分红可能出现的村间收入差距增大及难以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

    村民对“村改居”带来的影响给予了正面评价,具体体现在生活便利、环境卫生、福利保障以及幸福感提升四个方面。结果表明,村民认为“新居”的生活便利、环境卫生、福利保障、幸福感显著高于“旧村”,认可“村改居”在促进生活便利、改善环境卫生、加强福利保障和增强幸福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环境卫生的改善幅度最大。具体到村民的幸福感而言,评价最高的是史各庄村,此后依次为东半壁店村、西半壁店村、定福皇庄村;增长幅度最大的为东半壁店村,此后依次为定福皇庄村、西半壁店村和史各庄村,与四个村的基尼系数排序一致,体现了“村改居”通过促进共同富裕对村民幸福感的正向影响。

    史各庄街道“村改居”是以共同富裕为指引的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制度变迁案例。“村改居”模式的探索与形成兼顾了制度供需双方的共同利益,使得制度供需双方得以相向而行,为制度变迁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一,史各庄街道以共同富裕目标为“村改居”指引,致力于破解阻碍共同富裕的制约因素。村民高度依赖的“瓦片经济”具有脆弱性,难以持续,无法支持所在地区的真正富裕,并引发村民及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障碍。作为昌平区承接首都科技创新功能的重点地区,史各庄的“村改居”工作承担了为新兴产业提质扩面供地的职责,以支持全区的共同富裕。史各庄与其他地区的“村改居”具有共性要求,也因为上述特定职责,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第二,史各庄“村改居”形成了“强制性制度变迁 +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混合模式,对其他相似地区的“村改居”工作推进具有良好的借鉴价值。史各庄强制性地沿用昌平区及北京市已有的“旧村”拆除政策,考虑了区域整体的制度变迁效率,避免因为政策差异引发其他已经完成“村改居”地区的不满。制度创新发挥了诱致性功能,使村民认同“新居”建设带来的新经济利益高于“旧村”时期的利益,为强制性政策沿用提供了有力支持。就此,“村改居”工作的整体性得以体现,让村民对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形成的总利益具有客观认知,不因“旧村”拆除政策未达到现实利益预期而阻碍工作推进。

    第三,史各庄“村改居”取得了阶段成效。以“村两委”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运行有效,集体经济新型发展模式夯实了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联合持股模式及二次分配机制有助于消除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村民对“村改居”在促进生活便利、改善环境卫生、加强福利保障和增强幸福感方面的积极作用给予了肯定。

    史各庄街道“村改居”中的“新居”建设工作仍在进行中,制度变迁的全面成效有待进一步关注。本文就史各庄“村改居”工作的成效及发展模式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业态,确保集体产业高效发展。当前,集体经济产业用房项目的全部股权由村民和村集体共同持有,项目公司承担了职业经理人团队的工作,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是否健全。为此,既要提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街道联社作为委托人的监督能力,也要完善针对项目公司的薪酬、福利和股权等激励措施,充分调动项目公司的创造性和盈利能力。集体产业用房的收益实现方式应多元化,以办公场所租金收入作为基础性收入,同时探索以办公场所使用权入股生物制药、信息技术研发类创业型企业的新收入渠道。

    第二,史各庄“村改居”模式的探索和形成具有规律性,可为其他地区的“村改居”工作提供借鉴。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贯穿于“村改居”的始末,确定实现共同富裕的制约因素可作为“村改居”模式探索的起点。“村改居”制度变迁模式的选择既要从所在区域整体出发,考虑政策的一致性,沿用已有的政策,也需要关注“旧村”拆除及“新居”建设工作的整体性,从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角度关注村民的新经济利益诉求,寻求制度创新,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的高效发展模式,筑牢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新型集体经济高效发展模式的建立需要综合考虑区位特点、发展定位等因素,体现比较优势。在“村改居”的推进过程中,还要发挥好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以及做好政策宣讲、盘活存量资金和现代企业建设等工作。

  • 图  1   “村改居”模式形成机理图

    图  2   集体经济新型发展模式

    图  3   史各庄“村改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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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类型引用(1)

    1. 易宏琤,潘焕学. 社会资本、政策满意度与农户“村改居”合同签署行为.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01): 58-67 . 百度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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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3-05-19
  • 网络出版日期:  2023-12-17
  • 刊出日期: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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