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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植树造林的价值取向、保障措施及当代启示

黄海涛

黄海涛. 中国古代植树造林的价值取向、保障措施及当代启示[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3(2): 104-110.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3060
引用本文: 黄海涛. 中国古代植树造林的价值取向、保障措施及当代启示[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3(2): 104-110.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3060
Huang Haitao. The Value Orientation, Safeguard Measures and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 of Afforestation in Ancient China[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4, 23(2): 104-110.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3060
Citation: Huang Haitao. The Value Orientation, Safeguard Measures and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 of Afforestation in Ancient China[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4, 23(2): 104-110.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23060

中国古代植树造林的价值取向、保障措施及当代启示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黄海涛,硕士,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Email:huanghaitaoyd@126.com 地址:650034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文献研究所)

  • 中图分类号: S732

The Value Orientation, Safeguard Measures and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 of Afforestation in Ancient China

  • 摘要:

    重视植树造林是中华文明数千年来的文化基因和优良传统。“以固其地”思想是中国古代植树造林公共价值取向的主要代表;“以为民资”思想是中国古代植树造林经济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以时种树”的理念,既是中国古人对植树技术长期总结的结果,也是历代统治者对植树造林的制度性安排。这些思想和理念对当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就是要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提升科技水平,不断完善制度保障。

    Abstract: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afforestation is a cultural gene and fine tradition of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 for thousands of years.The thought of "preserving the land" is the main representative of the public value orientation of afforestation in ancient China, and the thought of "thinking for the people's capital" is the concentrated embodiment of the economic value orientation of afforestation in ancient China. The idea of "planting trees according to the time" is not only the result of the long-term summary of the planting technology of ancient Chinese people, but also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the rulers of various dynasties for afforestation. These ideas and concepts 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current effort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beautiful China, which is to put economic benefits in the same important position as ecological benefits and social benefits, constantly improve the leve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system guarantee.

  • 重视植树造林,既是中华文明数千年来的文化基因,也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优良传统。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绿化祖国”的伟大号召。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植树造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指出“植树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民生福祉的具体行动”[1]72。党的二十大把植树造林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提出了“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42等一系列重大政治任务。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以史为鉴,多次指出:“中华民族自古就有爱树、植树、护树的好传统。”[1]73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总结中国古人对植树造林的规律认识和价值追求,为当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做好植树造林工作提供历史借鉴。

    作为地球上最为高大的生物,树木很早就被人们当作空间标识物,早期人们植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标识地点。以墓树为例,早期人们并不在墓上堆坟、栽树,如《周易·系辞下》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3]533到春秋时期,人们活动区域增大,为了记住先人墓葬之处,必须用堆坟、植树来作出标记。《礼记·檀弓上》记载了孔子为父母墓葬起坟的缘由:“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4]56据说这就是堆坟的起源。坟墓植树开始只是为了标记墓地所在,后来与礼制结合,逐渐成为彰显身份地位的一种标志。如《周礼》就规定在坟墓上植树“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5]322,具体而言就是天子植松树,诸侯植柏树,大夫植栾树,士植杨树。如果说种植墓树最初只是个人行为,但自从成为礼仪制度以后,就具备了公共价值属性。

    当然,为标识地点而植树的并非只有墓树一例,当时还有为标明土地的边界而种植的界树。据《周礼》记载,大司徒的职责就包括“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5]150,遂人的职责则是“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5]223。比较常见的还有为标识道路而种植行道树,《国语·周语》中就有“列树以表道”的记载,这是因为通过道路两旁高大的树木,让人们很远就能看到道路的位置和走向。种植行道树也逐渐成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如《周礼·秋官司寇》介绍“野庐氏”的职责:“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5]546,这里所说的“树”,就是指行道树。

    随着时间的推移,除标识道路外,行道树具备了记程、遮阴、美化等多重作用。秦统一中国后,“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为驰道之丽至于此”[6]2328。唐代诗人岑参的诗句“青松夹驰道,宫观何玲珑”,说的就是秦始皇修驰道、栽青松的事。自汉代起,就在长安道路两旁栽种桐、梓、槐树,据《三辅黄图》记载,当时长安城内太学附近的街道两旁,种有很多槐树,行人、学士每逢初一、十五都到大槐树下聚会,时称“槐市”。北周时,广种槐树为行道树,既作为里程标志,行人又得荫憩。《周书·韦孝宽传》载:“自孝宽临州,乃勒部内当候处植槐树代之。既免修复,行旅又得庇荫。周文后见,怪问知之,曰:‘岂得一州独尔,当令天下同之。’于是令诸州夹道一里种一树,十里种三树,百里种五树焉。”[7]538唐代城市建设规模更大,行道树更加发达,王维《登楼歌》中有“俯十二兮通衢,绿槐参差兮车马”的描述。宋代也有一些地方官员重视种植行道树,如辛仲甫在彭州时,“州少种树,暑无所休。仲甫课民栽柳荫行路,郡人德之,名为‘补阙柳’”[8]9179,因辛仲甫当时的官职为知彭州、左补阙。蔡襄知泉州时,积极组织栽种行道树,“植松七百里以庇道路,闽人刻碑纪德”[8]10400,成书于四五百年后的《闽志》仍记录其“夹道树松”的功绩。明正德年间,知州李碧命人对剑州境内驿道的行道树进行大规模的补种,到清康熙年间,驿道两旁古木参天、浓阴蔽日,时任剑州知州乔钵美称其为“翠云廊”,并赋诗赞誉道:“传是昔年李白夫,奇人怪事教人妒。休称蜀道难,错莫剑门路。”[9]120清代官道两旁,均大举绿化,十分壮观,尚秉和在《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一书中描述:“清时官道,宽数十丈,两旁树柳,中杂以槐。余幼时自正定应举赴京师,行官道六百余里,两旁古柳参天,绿荫幕地,策蹇而行,可数里不见烈日。”[10]186

    除了标识、美化外,古人还发现了树木具备固护水土的作用,如《管子·度地》就指出:“大者为之堤,小者为之防,夹水四道,禾稼不伤。岁埤增之,树以荆棘,以固其地,杂之以柏杨,以备决水。”[11]1063因此,种植行道树还有固路的考虑,如清朝后期,陕甘总督左宗棠整修了西安至乌鲁木齐的驿道,下令夹道栽植较耐旱的柳、榆,以保护路基。1879年杨昌浚访新疆,一路上见柳荫匝地,诗兴大发,写道:“大将筹边尚未还,湖湘子弟满天山。新栽杨柳三千里,引得春风度玉关。”至今兰州、天水、平凉、 阿克苏等地仍可看到百年杨柳,这就是有名的“左公柳”。当然,为了固护水土,更多的做法还是在河堤上植树。如隋炀帝在开挖运河时,就下令在运河两岸栽种柳树,《大业杂记》说,“自东都至江都二千余里,树荫相交”[12]2。唐代长安街道两边有水沟,沟堤上也栽有杨柳,贾至诗中提到的“千条弱柳垂青琐,百啭流莺绕建章”,正是这种情况的写照。柳宗元任柳州刺史时,在柳江边种了不少柳树,还写下五律《种柳喜题》。宋太祖把植树与巩固堤防结合起来,“诏黄、汴河两岸,每岁委所在长吏课民多栽榆柳,以防河决”[13]72。苏轼在杭州做官时,曾在西湖中筑堤,“南北径三十里,为长堤以通行者……堤成,种芙蓉、杨柳其上,望之如画图,杭人名为苏公堤”[8]10813,从而形成了闻名天下的“六桥烟柳”,而“苏堤春晓”至今仍是西湖的十景之一。明永乐年间,陈瑄组织人力“复缘河堤凿井树木,以便行人”[14]4208,自淮至通州的河堤之上,树木绵延千百里,规模十分宏大。

    此外,古人还植树作为防守之用,用来护城、护塞、护边。如《周礼》记载,掌固“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5]433,司险“树之林,以为阻固”[5]435。在长城沿线,有一条非常可观的榆树林带,这是秦始皇修长城时沿长城种植的林带,又称“榆溪塞”,所谓“垒石为城,树榆为塞”[6]2401,西汉时又对榆溪塞进行维护扩展。直至明代,在边关植树还被当作抵御北方少数民族骑兵的重要措施。明景帝时,刘定之建议在紫荆、居庸二关外“或多植榆柳,以制奔突”,因为“此皆古所尝为,已有明效”[14]4693

    总之,“以固其地”思想是中国古代植树造林公共价值取向的主要代表,中国古人对植树造林社会功能的认识,也从固道、固堤到固城、固边,直至上升到“固国”的政治层面。如《国语》记载,周定王时单子路过陈国,看到“道无列树”,认定陈国必亡,因为“周制有之曰: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不然就会造成“道路不可知”,是“弃先王之法制”的表现[15]32-34。又如《晋书·苻坚载记》记载,前秦“王猛整齐风俗……自长安至于诸州,皆夹路树槐柳……百姓歌之曰:‘长安大街,夹树杨槐。下走朱轮,上有鸾栖’”[16]2895。可见在社会和政治的语境之下,植树造林已经成为整齐风俗、振兴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国古人很早就注意到植树造林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如《管子·权修》云:“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11]55《淮南子·主术训》也指出要根据土地的肥力来种植适宜的作物,在贫瘠的丘陵山区就适合种树,所谓“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蓏,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从而使百姓“生无乏用,死无转尸”之忧[17]369-370

    先秦时期,人们喜欢把桑与梓栽在庭院和住宅边,用来养蚕,以维持生计,促进了当时桑蚕业的发展,“桑梓”也逐渐成为故乡的代名词。《诗经》中也有大量记载民众植树的诗句,展现了当时的植树景象。如《鄘风·定之方中》云:“树之榛栗,椅桐梓漆。”[18]74-75《魏风·十亩之间》云:“十亩之间兮,桑者闲闲兮。行与子还兮!”[18]163可见植树的种类很多,有榛、栗、椅、桐、梓、漆、桑等。

    秦汉时期,政府大力鼓励种植经济林木。如汉景帝“三年春正月,诏曰:农,天下之本也。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识其终始。间岁或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6]152-153。可见在景帝看来,农桑与种树比黄金珠玉还重要。不仅皇帝,地方官员也积极倡导植树。如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6]3629。渤海太守龚遂“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6]3640。当时的人们已充分认识到植树造林的经济意义,如《史记·货殖列传》中论曰:“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19]3272

    三国两晋时期,无论民间还是官方,都比较重视经济林木的种植。魏文帝时,郑浑为山阳、魏郡太守,“以郡下百姓,苦乏材木,乃课树榆为篱,并益树五果;榆皆成藩,五果丰实。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20]511-512。吴国有个叫李衡的人,在家宅旁种了一千棵柑橘,临终时对儿子说:“吾州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后来“甘橘成,岁得绢数千匹,家道殷足。”[20]2156-2157后世也用“木奴”代指树木。晋人葛洪《神仙传》则记载了一段“杏林佳话”:三国时吴国有位名医叫董奉,看病不收钱而让病人种杏树,重病看好种五株,小病看好种一株,数年之后,房前屋后的杏树蔚然成林,杏黄时节,董奉卖杏得钱,除买粮食外,其余用作赈济穷人,后来人们用“杏林”代指医家就来源于此。北燕王冯跋重视发展林业,曾下诏曰:“桑柘之益,有生之本。此土少桑,人未见其利,可令百姓人植桑一百根,柘二十根。”[16]3130

    南北朝时期,人们对植树造林经济效益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如这一时期的著名农书《齐民要术》还特别算了一笔账:“男女初生,各与小树二十株;比至嫁娶,悉任车毂。一树三具,一具直绢三匹,成绢一百八十匹;娉财资遣,粗得充事。”[21]548刘宋时,羊希上书说:“凡是山泽先恒熂爈,养种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鱼梁鰌鮆塲,恒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22]935南齐永泰元年(498年)沈瑀“为建德令,教民一丁种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栗,女丁半之,人咸欢悦,顷之成林”[23]678。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下诏:“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24]2853北魏的这些政令颁布后,起到了繁荣社会经济的作用,北齐、北周、隋、唐也都沿袭了这些做法。

    元代对植树造林的重视反映在元世祖所颁布的“农桑之制”中,其中“种树之制”要求:“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25]2355这里还特别强调了“以生成为数”,即按种活的数计数,强调植树的实际效果。元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颁行《农桑辑要》及《栽桑图》”[25]730,元顺帝至正二年(1342年)二月“颁《农桑辑要》”[25]863,这些都是重视植树的诏令。此外,元代还对重视植树且卓有成效的官吏进行奖励,并作为典型事例推广,如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以好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命以为式”[25]2356-2357。元人王祯在《农书》中总结了前人植树造林的利益:“古人云:‘木奴千,无凶年。’木奴者,一切树木皆是也。自生自长,不费衣食,不忧水旱;其果木材植等物,可以自用,有余又可易换诸物。若能多广栽种,不惟无凶年之患,抑亦有久远之利焉。”[26]112《农桑辑要》也指出:植白杨树“三年,中为蚕㰅;五年,任为屋椽;十年,堪为栋梁。岁种三十亩,三年九十亩;一年卖三十亩。周而复始,永世无穷。比之农夫,劳逸万倍。去山远者,实宜多种。千根以上,所求必备”[27]293

    基于对植树造林经济效益的认识和追求,中国古人在树种的选择上往往煞费苦心。如唐代宗时,城里行道树稀缺,有关方面补栽了榆树,当时的京兆尹吴凑不赞成栽榆,命人统统改为槐树。《旧唐书·吴凑传》载:“官街树缺,所司植榆以补之,凑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及槐荫成而凑卒,人指树而怀之。”[28]4748-4749诗人元稹则不赞成用槐树作行道树,他在一首诗中写道:“何不种松树,使之摇清风。”为了更大程度地获取经济价值,人们常常选择果树作为行道树、护堤树。春秋时期,郑国用栗树作行道树。《左传》云:“诸侯伐郑……魏绛斩行栗。”[29]674-675同一时期,还有诸侯国选择桃、李等果树作为行道树。如《吕氏春秋》云:“子产相郑,桃李垂于街。”[30]14隋唐长安城内也常种植果树为行道树。韦述《两京记》记载:长安“自端门至定鼎门七里一百三十七步。隋时种樱桃、石榴、榆柳,中为御道,通泉流渠”[31]149。唐玄宗开元“二十八年春正月,两京路及城中苑内种果树”[28]212。在路旁种植果树的做法还流传到国外,当时在长安学习的日本僧人普照回国后,建议在驿路两侧种植果树作为行道树,很快得到推广实行,成为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的一段趣事。南齐人刘善明在任海陵(今江苏泰州)太守时在海堤上“课民种榆槚杂果,遂获其利”[32]523。宋太祖开宝五年(972年)修缮运河两岸河堤时,诏曰:“应缘黄、汴、清、御等河州县,除准旧制种蓻桑枣外,委长吏课民别树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8]2257可见在河堤上种植果树也是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旧制”。

    总之,“以为民资”思想是中国古代植树造林追求经济利益的集中代表,无论是对植树造林经济效益认识的加深、植树主动性的提高还是对树种的有意识选择,都深刻体现了经济利益强大的内生驱动力量。

    传说黄帝时就知道按时节种植谷物树木。《史记·五帝本纪》载:“顺天地之纪,幽明之故,死生之说,存亡之难。时播百谷草木。”[19]6《韩非子·难二》云:“举事慎阴阳之和,种树节四时之适。”[33]399《淮南子·主术训》也指出:古代人君“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植桑麻”[17]369-370。中国古代还有清明节植树的风俗,发端于清明戴柳和插柳的习俗。清明戴柳和插柳的起源,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为了纪念教民耕种的神农氏;二是与介子推有关,据说晋文公率众臣登山祭奠介子推时,发现介子推烧死前曾经靠过的老柳树死而复活,便赐老柳树为“清明柳”;三是唐太宗赏给大臣柳圈,以示赐福驱疫。无论传说是否属实,唐代清明戴柳和插柳的风俗已经十分盛行了。清明时节,人们在田野踏青或者到坟茔祭祖时,无意中将柳枝往地上或坟头一扔,柳枝成活发芽,间接起到了植树的效果。加上清明前后,阳光和煦、春雨纷飞,种植树苗成活率高、生长得快,于是民间就有了清明植树的传统,此后历朝历代相袭流传。

    清明植树的传统和风俗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植树时节的关注,也是对植树经验的初步总结。事实上,无论政府主导的植树活动还是个人自发的植树行为,都需要成熟植树技术的指导。秦代就重视对植树技术的保护与传播,秦始皇在下令焚书时“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19]255,这其中就包括种树之书。汉代植树造林已达到相当水平,西汉初年《淮南子·缪称训》云“欲知地道,物其树”[17]410,指出了树木生长和自然条件的关系。西汉《氾胜之书》总结植树经验:“考农之种树无时,雨后便栽。多留宿土,记取南枝,是乃种树要法。”[34]到了晋代,植树技术又有新的进步,出现了专门讲种竹的《竹谱》。《南方草木状》一书还明确指出:柘、柞、 楮、柳、竹应分别种在山石、山阜、涧谷、下田、高平之地,因地制宜,各得其所。北魏《齐民要术》一书强调了适地种植的原则,指出:“地势有良薄,山泽有异宜。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任情返道,劳而无获。”[21]80-81

    历代的农书对何时植何种树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西汉《氾胜之书》云:“种树以正月为上时,二月为中时,三月为下时。”[35]东汉《四民月令》云:正月,“自朔暨晦,可移诸树:竹、漆、桐、梓、松、柏、杂木;唯有果实者及望而止” ;“是月,尽二月,可剥树枝”[36]2-3。二月,“自是月,尽三月,可掩树枝”[36]26。北魏《齐民要术》云:“凡栽树,正月为上时,二月为中时,三月为下时。然枣、鸡口,槐、免目,桑、虾蟆眼,榆、负瘤散,自余杂木,鼠耳,蝱翅,各其时。”[21]412这是因为在江南地区,正月树木正处于休眠期,移植树木成活率高。元代《王祯农书》也指出栽树最适宜的时间界限:“冬至以后之腊尽(农历年底),凡松、杉、桧、柏、杞柳、榆、槐、棠、杜……等树,虽本大(树身大)土小,移植亦活。交春以后则不及也。”[35]明代《农政全书》则用成活率来说明移植树木的时限:“移松、杉、柏、桧:冬至及年尽,虽不带土根亦活。正月,九分活。二月,七分活。清明后,半活。”[37]608清代《知本提纲》指出:“春栽切忌生叶,秋栽务令叶落”;“春栽宜早,迟则叶生,……秋栽宜迟,须候叶落,生气始敛”[35]41

    历代统治者也注意对植树活动作出法律规定或制度性安排。先秦时期,就有专门管理植树的官吏,据《周礼》记载,大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5]21-22。到了汉代,帝王在春天下诏劝课农桑几乎成为定制,如汉景帝“三年春正月……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6]152-153,汉成帝“四年春正月……令二千石勉劝农桑”[6]314。北魏时实行均田制,统治者不仅下诏课民种树,而且对所植树木的品种、数量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到了隋代,政府规定在永业田中植树“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38]680。唐时规定:“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39]30宋太祖即位后,“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8]4157-4158。建隆三年(962年)正月,“诏诸州长吏劝课农桑,自后或因岁首,必下此诏”[13]60。自此在年初下达种植桑树的诏令,正式形成了一个制度。宋太祖还下达了奖励植树和开垦荒田的命令,乾德四年(966年)八月诏:“民能树艺、开垦者不加征,令佐能劝来者受赏。”[8]24-25神宗时亦提出:“民种桑柘毋得增赋。”[8]4167南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年)正月,都省言:“淮民复业,宜先劝课农桑。令、丞植桑三万株至六万株,守、倅部内植二十万株以上,并论赏有差。”[8]4174宋孝宗于是立两淮守令劝民种桑。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朝廷下诏颁布的“农桑之制”中,专门提到“种树之制”,对种植桑枣、榆柳以及杂果的数目均作了详细的安排,并规定:“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25]2355

    明代也多次下达强制种植经济林木的法令。如《明史·食货志》云:“太祖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14]1894此外,“洪武时命种桐,漆,棕于朝阳门外钟山之阳总五十万余株”[30]41。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正月癸未谕五军都督府臣,令天下卫所屯田士人树桑百根,随地宜植柿,栗,胡桃等物以备岁歉”,又“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每户种桑二百株,枣二百株,柿二百株”[30]42。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要求天下百姓多种桑、枣,“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过月造册回奏”[30]42。可见明代植树的法令异常细致和严厉。清代雍正帝曾发布植树上谕,要求屋旁田畔以及荒山等不能耕种的地方都要种植树木,因为“桑拓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柏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可以供炊爨”[30]50

    总之,“以时种树”,既是中国古人对植树技术长期总结的结果,也是历代统治者对植树造林的制度性安排,其影响直至当代。1915年,北洋政府将清明节定为“植树节”,从而使民间的插柳、植柳习俗又有了新的社会意义。到1928年,为纪念孙中山逝世三周年,将植树节改为每年的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除大力提倡清明植树的民俗活动外,还正式将每年的3月12日定为植树节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党的二十大提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40]76。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中华民族历来讲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华文明积累了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1]273深入总结中国古代植树造林活动的价值导向、科学认识和制度安排,不仅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传统文化基因,也对当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中国古人对植树造林的价值认识,以及为了实现多方面价值而采取的行动中,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一是必须凸显植树造林的经济价值取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前讨论植树造林时,关注点往往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中国古代,作为公共服务的植树造林并不占据主导,无论是防护林、固堤林还是行道树,都与社会治乱息息相关,即便是盛唐时期的长安城,行道树的毁坏与补种也屡见史书,而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经济林、用材林等才是古代植树造林的主体。事实上,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植树造林的经济价值,早在1989年就提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41]110的重要论断,2005 年又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42]153的重要论述。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植树造林能创造生态效益,而且森林本身也是一笔经济财富,需要把经济效益放在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是必须不断提高植树造林的科技水平。中国古人十分重视对植树技术的总结,《氾胜之书》《四民月令》《齐民要术》《王祯农书》《农政全书》等农书都对植树技术有大量的记载和总结。当前,虽然植树造林的技术基本发展成熟,但在新品种造林、树木繁殖技术、林木生长量调控等方面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科学绿化、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走科学、生态、节约的绿化发展之路,久久为功、善作善成,不断扩大森林面积。”[1]72科学绿化是绿化发展之路的首要选择,既包括科学的种植技术,也包括科学的种植规划。城乡的绿化造林既要注重色彩与美观,还要注意与周边的景观风貌相融合。人工造林从单一树种向多树种混交转变,建立稳定健康的生态体系,提前规划防火隔离带,加强山火防范。在不断增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造林规模的同时,通过科学造林,不断提升造林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必须进一步完善植树造林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42两项重大任务,需要更加科学严密的制度保障。历代统治者都对植树活动作出法律规定或制度性安排,甚至具体到树木的种类和人均种树数量。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也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 ~ 5株。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部分地区采取能种不能伐的“一刀切”政策,导致种树易使用难,森林这座“钱库、粮库”归属谁、谁能用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中国古代将植树造林与百姓利益相结合,百姓能从植树造林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这样也就有了造林、护林的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就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行“分山到户、均林到人”,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激发了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应充分总结中国历史上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有益经验,出台系列制度措施,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和林权改革。

    总之,经过历代发展,中国古代以公共价值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核心、以技术总结和制度建设为保障的植树造林活动逐渐成型。“以固其地”思想是中国古代植树造林公共价值取向的主要代表,中国古人对植树造林社会功能的认识,从固道、固堤到固城、固边直至上升到“固国”的政治层面。“以为民资”思想则是中国古代植树造林经济价值取向的集中代表,表现为中国古人对植树造林经济效益的认识逐步加深、植树主动性的提高和对树种的有意识选择等。无论政府主导的植树活动还是个人自发的植树行为,都需要技术的指导和制度的保障。“以时种树”的理念,既是中国古人对植树技术长期总结的结果,也是历代统治者对植树造林的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总结中国古代植树造林活动的价值导向、科学认识和制度安排,对当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就是要把经济效益放在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提升科技水平,不断完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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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3-04-02
  • 录用日期:  2024-04-02
  • 网络出版日期:  2024-04-02
  • 刊出日期: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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