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foresting and Mining: Another View on the Environmental Crisis in Huizhou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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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盗砍林木、挖掘椿桩、纵火焚山等毁林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林木资源的蓄养。部分地区采石、烧石灰、挖煤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对境内山体损毁较为严重。同时,当地居民也效仿棚民垦山,种植经济作物,采矿挖煤,加速了对植被的破坏,引起水土流失、土壤退化、良田无法复垦等环境问题。学界普遍认为乾隆时期徽州外来棚民的垦山活动是造成当地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但事实并非如此,早在棚民到来之前,徽州地区的环境已有破坏的迹象,清代棚民的大量涌入加速了这一过程。事实上,徽州本土居民的毁林、开矿,以及效仿棚民的垦山活动也是导致徽州地区环境恶化不可忽视的因素。
Abstract: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Huizhou region frequently witnessed phenomena such as illegal logging, digging up tree stakes, and setting fires to burn mountains, which destroyed the nurturing of forest resources. In some areas, the scale of stone quarrying, lime burning, and coal mining continued to expand, causing significant damage to the mountains within the region. At the same time, local residents also followed the example of the immigrant settlers to cultivate the mountains, planting cash crops, mining, and coal extraction, which accelerated the destruction of vegetation and led to environmental problems such as soil erosion, soil degradation, and the inability to reclaim good farmland. The academic community generally believes that the mountain reclamation activities of the immigrant settlers in Huizhou during the Qianlong period were the main cause of the local environmental crisis. However, this is not the case; even before the settlers arrived, there were signs of environmental destruction in the Huizhou region, and the large influx of settlers in the Qing Dynasty accelerated this process. In fact, the deforestation, mining, and mountain reclamation activities imitating the settlers by the indigenous Huizhou residents are also significant factor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in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Huizhou region's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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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
- Huizhou /
- deforestation /
- mining /
- environmental cr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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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徽州地区及其文化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相关成果层出不穷,主要集中在对徽州商帮、宗族、教育、学术、文献、民俗、科技、艺术、建筑等方面的探讨上。近年来,徽州地区山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也进入了学界的研究视野,林木技术[1]、林木保护[2]、林木经济[3]、林木文书[4]等都受到了学者不同程度的关注。相关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徽学”研究的视野。
不可否认,历史上徽州生态环境一直保持得较好。但是在特殊阶段也曾产生过比较严重的危机,以明清时期较为明显。该地区历史上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卞利[5]、陈瑞[6]、谢宏维[7]、关传友[8]等学者的关注,相关成果清晰地揭示出清中期外来棚民垦山营田活动对当地环境造成的危害。但是学界对该地区长期存在的本土居民的毁林、开矿行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却未能给予足够重视。事实上,毁林、开矿活动在徽州历时较长,大约从明弘治年间一直持续到清末,而且治理难度较大。比较而言,徽州本土居民毁林与开矿所造成的环境危害并不亚于外来棚民的营山活动。因此,笔者拟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之作简要探讨。
一. 毁林对植被的破坏
古徽州位于今安徽省南部,与江西、浙江交接。“徽州”于南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得名,其行政区划随着朝代的更替略有变化,但是发展到明清时期,已经基本稳定下来,下辖歙县、休宁、黟县、祁门、绩溪、婺源(今属江西)六县。徽州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单元,又因当地四面环山,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地理单元。这里特殊的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较适宜各类山林资源的生长和地表植被的培育。在历史时期,该地区的林、茶、竹、果、草药等植物品种繁多,林间藤蔓、灌木密布,植被覆盖率较高,且呈立体分布。
尽管在明清时期,徽州官府与民间都比较重视植树、养山、护林[9],但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徽州地区也出现了不少与主流生态观不相和谐的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徽州地区存留下来的众多护林文书[4]、规约、碑刻[10]等充分反映了当地对林木保护的重视。同时,也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明清徽州地区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护林规约、合同、碑刻?这或许也能从反面折射出当地毁林行为的普遍性。检阅徽州各种文献资料不难发现,“盗砍”“戕伐”“盗害”“掘椿”“失火”“纵火焚山”等词汇出现的频率比较高。
早在明代中期,徽州地区就经常发生毁林事件。弘治二年(1489),祁门十二都胡琳、仝文玉等人曾盗砍了三四都凌氏的山场,文书中记载:“十二都胡琳、仝文玉等,于弘治二年二月到棑坵畔山上,将树木砍斫。其山本是凌姓买受全业。”[11]488后来在中人胡龙泉的劝说之下,毁林者与山主达成和解,并订立了文约。
地方官府经常能接到百姓对不法人员毁林行为的控诉。嘉靖二十六年(1547),祁门县三四都侯潭村民汪舍远、汪太闰、汪介、汪桂、汪拱,桃墅村民汪坎、汪间,灵山口村民程毛,楚溪村民胡太平,柯里村民饶兴、倪晖、方启等人在一份联合控告书中说:他们的山场,早在弘治等年间,“曾会禁,后被玩法不行……近年以来,节被无藉之徒,不拘山地有无分籍,望青砍斫,斩掘笋苗。或为屋料,或为柒挑,或作东瓜芦棚,或作豆角佥插。有以砍木为由,并砍他人竹木插卖者;有以掘椿为由,连砍企山苗木和卖者”[12]156。嘉靖三十五年(1556),张祖等在护山禁约中说:“本都山多田寡,各家户役,因赖山利以供解。近被无耻刁徒,不时入山侵害。”[12]242
嘉靖三十六年(1557),休宁十三都苏忠义长期住在城里,其山场由佃仆程岩正等人负责看守和管理,持续了二十多年。其间因程氏等人疏于管理,导致山场被盗砍、侵害严重。文书记载:“十三都人程岩正、程齐旺、程天寿、吴社、郑文德,原前加(嘉)靖十一年看守城居苏忠义坟山一片。坐落十三都,土名渔梁。当得银八钱,栽养松苗。年来管理不周,被人侵害数多。苏忠义告县。岩正等再三恳兑,自愿栽补。山主因念祖坟,亦不深究。亲到本山缚验,见存松杉小木共一千余根,岩正等自当协调长养。自三十七年□插补,三年补满三千之数,听从山主为验。如少甘罚。”[13]225-226从存“一千余根”与补“三千之数”的数字对比可以看出,苏忠义的山场遭受盗砍、侵害的林木数量大约是仅存树木的三倍。可见该山场被盗砍、侵害的程度相当严重。
地方官员也清楚地知道当地盗砍林木行为普遍,但碍于深林险阻,多无能为力。时任祁门知县桂天祥曾说:“山林深阻,虽旦旦伐木于昼,而人不知,日肆偷盗于其间。”[12]236通过大量的禁养文书、碑刻、乡规民约可见,此类争端经常有官府与宗族介入处理,但是类似的毁林行为在明代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阻止。祁门县六都善和程氏家族中被尊为“窦山公”的程新春(1379—1452年),“秩下子孙伴仆甚多。间有专畜暴悍之徒,结党连凶,不顾有业山场,白昼恣行砍伐,或盗取小木以充柴薪,或盗取大木以鬻洒货,山佃理说,狠打随之……治山者递年所养,曾不足以供伴仆旦旦之斧斤”[14]74。据程新春后人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制订的《众立保业合同文书》记载,负责管理山场的人员甚至监守自盗,“向因拚木多出管理,以致怀私利己者,一遇当年为首,随即搜寻各处山苗,毋问大小老嫩,一概拚砍无遗”[14]90。虽然祁门民众为保护林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毁林行为仍然屡屡发生,如三四都众桥会的山林,“屡遭内外人等左偷右窃”[15]157。
万历年间,休宁郑英、吴当共有一处山场,山上种植或自然生长了松杉杂苗等木。因吴当外出经商,不能照管,从而导致“近年来却被内外人等,魆入本山,盗害无厌”[16]417。郑、吴两家后不得不将山场出佃给郑廷玉等人。同样是在万历年间,徽州林长云、洪文童曾承到张彩甫的一片山场,长养松木。但是,承管期间并不顺利,“屡被上山吴姓不时盗害,内有趁机混砍等弊……致山主屡召看守,屡又革去”[17]。万历六年(1578),休宁县十都三图的金新、程积才等人盗砍胡燮坟山荫木三百根。胡燮发现之后,将金新等人告到县衙,“土豪金新,势如窝虎,锁骗小民祝社进,投身里役,恨谏成仇。瞰家土名大坞山坟,辖伊毗连。本月初二,集仆程积才、天云多人,不分界至,将身坟木盗砍三百根。山邻叶泽囝、天囝等证,投邻里取。恶倚豪强,靠族生员压制乡邦,啖赃不吐”[18]152。官司打了一年多,一直打到徽州府,最终胡氏胜诉。
万历十四年(1586),祁门二十二都王诠卿等人的山场,被本庄和外人多次盗砍。文书中记载:“廿二都王诠卿同梓舟都黄淮玉、相玉等,有黄西坑合得山场,东至黄坑大降,里至乌庄尖随□仙坦降,外至山坑口。大四至内用工栽养杉松竹木。屡被本庄及外人不次盗砍。”[12]242万历四十六年(1618),祁门人谢承宪叔侄等人的“闻水源”山场被邻县休宁人长期盗砍,后进山当场抓获盗砍人方祖达等,并移交官府。胜诉之后,谢承宪、谢承意等人分担诉讼费用的文书中简要提及了盗砍与抓获经过,“谢承宪、谢承意二房叔侄人等,原承祖父买受本都土名闻水源山场。东至徐家
西至李二 等号,向业无异。近被休宁惯贼遍行盗砍无厌。今幸登山捉获方祖达等,当投乡约验赃,送县闻官正罪”[19]。天启三年(1623),祁门三四都一图的王氏文书中提到,有人贪图私利残伐林木,“王锋、王钟、王朝用、王聘用、王兴福五大房人等,今因家外人心良顽不一,鼠目寸光,侵众肥己,斧斤旦旦残伐,山木光洁,国课难供”[15]12。天启七年(1627),祁门十八都叶氏家族在订立的山林文约中说:“西坑、吴坑等坞山场,向立禁长养杉松杂木,俱已成材。近来人心不一,有失巡缉,致家外人等盗砍。”[20]264刘伯山《徽州文书》中收有天启七年(1627)祁门十七都舒得先等人所立的一纸“服文”,字迹较难识读(不能准确识读的文字用□表示),现将其内容过录如下:
十七都舒得先因先年将本□□□后,周家山山骨并苗木立契卖与程某名下,得价讫。□年入山盗砍松木,山主得知理论,身托中还文看养□词。今复同岳叶应□将下培松杉强拨,又盗砍山内大□杉木数十。山主看山投鸣里系山邻,身等不□,鸣官自头,托凭里系,邀同山邻汪□、舒胜等还文看守。自后毋得入山盗砍乱拨,□有□看守长养,亦毋得盗砍盗菉。如有故违,□从□□□,□砍故害,听山主执此告理。甘罪无词。如失□□□根,指名投报山主,无得互相容隐。如违。亦听山主理论。其邀同舒、汪二姓共还文约之人,一体甘罪无词。今恐无凭,立此服文,看守为照。
天启七年五月十五日立文人舒得先(花押)(后略)[21]259
上述识读的文字虽然断断续续,但是从中依然可以看出“入山盗砍松木”“将下培松杉强拨,又盗砍山内大□杉木数十”等毁林行为。类似的文书在明代徽州还有很多,学者陈雪明就搜集了明清时期徽州地区大量的“山林禁养”文书,并指出:“明清时期祁门县大量的山林禁养文书的出现,反映出当时社会存在大量的盗砍盗伐现象。”[3]笔者认同这一观点。韩秀桃曾对徽州38件民间纠纷文书进行统计分类研究,从嘉靖十三年(1524)至万历二十六年(1598)间,盗伐林木的文书有8件[22]53-58,约占20%。明代徽州地区盗砍林木的方式有多种,有监守自盗、越界伐木等。康健在《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研究》一书中指出:“山场兴养周期很长,苗木一般需要二三十年才能成才,因此,在兴养的过程中,佃山人迫于生计,有时也会监守自盗,部分山主有时也会越界伐木,甚至盗砍林木……甚至有些族人铤而走险,私自盗砍林木。”[23]146-147
入清以后,徽州地区的毁林行为愈加猖獗。《畏斋日记》着重记载了婺源县浙源乡嘉福里十二都庆源村的盗砍林木纠纷,从康熙三十九年(1700)至四十三年(1704)短短的4年中,盗砍林木纠纷达9次之多[24]。
在一些地方,砍伐林木的动机已经突破了生产、生活的范畴,竟然利用木材烧炭获利,且屡禁不止,成为困扰林木蓄养的一大顽疾。婺源县大鄣山中生长着许多树龄达数百年的“巨木”,有人进山伐木烧炭,几乎给这些古树带来了灭顶之灾。乾隆四十八年(1783),祁门人凌凤鸣与浙江人诸天榜订立了“承拼契”,将凌氏名下在山杂木,不计大小,全部租佃给诸氏,供其“斫砍烧炭”[25]142。 伐木烧炭行为对林木蓄养损害巨大,被称为森林的“第二火灾”。学者指出:“一旦阔叶林被砍伐,恢复如初至少需要二十年。”[26]
甚至还有不法之徒盗砍青苗、挖掘柴椿,极大危害了林木资源的再生。乾隆二十六年(1761),祁门县村民康良燿、康启炎等人控诉称:位于南乡三四都潘樟村的康氏祖坟、冢山及青山,“屡遭不法棍徒越入身山,盗砍青苗树木,盗挖柴椿”[27]336。乾隆年间开始,棚民大规模涌入徽州地区,在垦山活动中,对山间林木“根株”“椿脑”的危害也不小。祁门县乡绅程钝根曾开列了棚民的九大危害,其中首要就是“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28]。《乾隆四十六年祁门县告示》中称:祁门县三四都有人将山场租给外来棚民种植玉米,开垦的过程中,挖掘椿脑,对林木生长会造成致命性伤害,“若被挖去椿脑,柴根尽绝,萌蘖不生”[29]22。当地百姓清楚地认识到,“山柴树木遭砍难兴,抑且椿根遭挖,无种生发,将来山成荒废”[29]39。
更有甚者,还有人出于开荒、报复、获利等不同目的,纵火焚烧山林。明代桂天祥曾说:“本县山多田少,民间日用咸赖山木。小民佃户,烧山以便种植,烈焰四溃,举数十年蓄积之利,一旦烈而焚之,及鸣之于官,只得失火轻罪……甚至仇家妬害,故烧混砍,多方以戕。”[21]236前文所述的康良燿等人的坟山及青山就曾惨遭不法之徒“放火故焚”[27]336。乾隆四十九年(1784)的祁门县告示中说:胡日贞、叶孔章等村民的山业,“讵有强横地棍,故意纵火焚烧”[29]39。同治十年(1871),祁门县倪、胡、汪三姓的山场,“屡被不法棍徒遗火焚烧”[30]53。《(慎思轩自誊)杂稿》收录的一件契约,清楚地描述了一场因纵火烧山而导致大量林木损毁的场景:“今因二月初七日,有回岭人烧山,走火逃走,烧到大降,所是上山大处山场烧遍数号,约计烧死树数几万几千余根,坑害不浅。”[31]249
二. 开矿对山体的损毁
徽州境内拥有丰富而优良的石质资源,尤其是石灰石资源储量较大。所谓石灰石就是碳酸盐岩石,学者指出:“天然的碳酸盐岩石占据了大陆表面约10%的面积。”[32]62《天工开物》中也说:“百里内外,土中必生可燔石。”[33]283其中的“可燔石”就是指石灰石,也即碳酸盐岩石。对处在万山之中的徽州来说,石灰石分布较其他地区更广泛,为烧制石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徽州文书中存有大量徽州石灰烧造、交易、运输的文书,也能证明当地石灰烧制业的发达。石灰产地几乎遍布徽州地区的一府六县。
婺源县船艚岭一带的石材就是烧制石灰的优质原材料。当地文献记载:“船艚之龙石随挖随烧,随烧随碎,柴省而灰美,力半而利厚”[34]28;石龙山的石头,“厥质玲珑,融可为灰”[35];大障山附近的岩石,“石理缜密,可熔为灰,射利者争趋焉”[36]。地方志的记载与当代文献基本一致,“我县(即婺源)最主要的矿产资源就是石灰石……石灰石灰岩品位高,含石灰石量65%,覆盖层薄,易于开采。分布在中云、赋春、镇头、障山、古坦等地”[37]1274。总之,徽州地区的石灰石不但取之便利,而且烧制成本低廉,所烧成的石灰质地优良,经济收益较高。
在传统社会中,石灰的用途相当广泛。《天工开物》列举了石灰的若干用途:“凡灰用以固舟缝,则桐油、鱼油调,厚绢、细罗,和油杵千下塞艌;用以砌墙石,则筛去石块,水调粘合;甃墁则仍用油灰;用以垩墙壁,则澄过入纸筋涂墁;用以襄墓及贮水池,则灰一分,入河沙、黄土二分,用糯粳米、羊桃藤汁和匀,轻筑坚固,永不隳坏,名曰三和土。其余造淀造纸。功用难以枚述。”[33]284-285明清时期的徽州,石灰用途更广,除了徽商在家乡大量建造宅第需要石灰以外,造纸、染布、制糖等手工业生产和除草、杀虫、沤肥、改良土壤等农业生产都需要用到石灰。原材料充足、市场需求量大、利润丰厚共同促进了徽州石灰业的发展。
徽州地区烧制石灰的历史悠久,大约自明嘉靖年间,烧制石灰的规模开始扩大。据康熙《婺源县志》记载:“粤自明季,奸民渔利,凿石烧灰。”[38]光绪《婺源县志》的记载更具体,“明嘉靖甲子,始遭附近奸民伐石烧灰”[39]。大规模石矿开采的直接危害就是损毁山体,《船艚岭龙峡公疏》中描述:自嘉靖年间起,“乡有胡某者妬,见船艚岭一带石山可恣开凿,罔利作俑。始至龙峡左右、前后,及龙脊正身等处任意挖凿……以致地方愚民不务农业,咸竞烧灰,起篷雇匠槌凿……夹峡、月山、石洞、石龙尽皆凿为平地。诸如文笔、日山、狮山、龙脊、石笋、石砲,斫削几尽”[40]。
到万历三十五年(1577),开采石灰石对当地山体的损毁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船槽岭上下龙峡暨护峡山,椎凿几尽”。当地进士汪以时说:“慨水岩、石城、长林、峡石、言田等处愚民竞利捍纲,取石烧灰。奇峰石室,残伤殆尽。”[34]16据地方志记载,天启元年(1621),“全盛秀山,残伤已半,乃禁者自禁,伐者自伐,或随禁而随驰”[41]。
婺源境内的凿石烧灰之风并没有因为朝代更迭而有丝毫减弱,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宋德深在《续保龙全书序》中说:“鼎革以来,附近奸民贪其利,碎石镕灰,锤凿之声不绝于耳,熏灼之焰不绝于目。”[40]清前期撰成的《督抚公呈保龙禁烧石灰文稿》描述了当地凿石烧灰的场景,并慨叹:“椎凿之声震地,焚炙之焰熏天。”[34]61康熙六年(1672)十二月,婺源县衙颁布的告示中描述了示禁颁布之前的盛行情况,在船槽峡区域内,“私开窑户,取石熔灰,肆行戕凿”。水岩山、通元洞、石城山、重台石等处,“旦旦椎凿,裂地轰天”[39]。据地方志记载,自长林至峡石一带,“山之肖貌像形者,皆刬削无完肤”[40]。康熙二十九年(1690),婺源知县张廷元协同县丞刘光宗及全县绅士,前往采石地点勘查发现:“昔之文峰挺秀者,今则锤削将颓。昔之狮象仪形者,今则破损殆尽。”[34]62
政府、当地乡绅以及婺源籍旅外官员等不同人群都高度关注当地采石烧灰所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曾多次采取联合整治行动,但是效果始终不佳。《督抚公呈保龙禁烧石灰文稿》中提到:“虽经县禁,而椎凿之声震地……石不尽,火不止。”[34]61甚至还有不法之徒在禁区之内顶风强采,如何榜、俞亨等人,“违禁凿石烧灰”;在长林一带,“顽梗之徒违禁取利,伐石烧灰,赤焰弥天,亘数十里。石象、石狮残毁几尽”[34]54。余绳武在《石龙吟》后记中慨叹道:“椎之、凿之、燔之、炙之,极造物神工,竟毁于荒存之毒手。”[35]
光绪年间,跟随西学东渐的步伐,火药爆破技术开始被引进并运用于矿业生产领域,采石的规模更大,效率更高。地方文献对此即有描述,“有矿之处,挖一深洞,装满硝磺,火燃引线,烈焰一举,矿石轰崩,声闻二三十里”[34]105。由于清代徽州地区棚民相当活跃,也有不少棚民加入凿石烧灰的行列,黟县自嘉庆年间,“有异籍棚民挟资租挖烧灰,各族之中有小肖支丁,贪其重利,租与开采”[42]528-529。
除了石灰石以外,徽州部分地区还分布着少量的煤炭资源。20世纪50—80年代,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曾在黄山市与绩溪县进行勘探,探明歙县梅岭、仰坦,休宁流塘、汪村等地都有一定量的煤炭资源分布[43]57。史料也记载徽州地区有少量的煤炭分布,如歙县的飞布山,“山脉层接,盛产煤灰”[44]31。嘉庆《黟县志》记载境内的岭山亦称“石墨岭”,同治《黟县三志》中注解说,“实则石墨即石炭,今假借字为煤”[42]15。告老还乡的黟县籍官员胡元熙说:“黟县四面皆山,多产石煤。”[42]422徽州地区的煤炭储量虽然不大,但是在明清时期已经开始开采。黟县“六都各姓开出请禁挖煤山业土名”就达40处之多,还特别强调,“唯细小土名甚多,恐未能尽行开出”[42]421。
煤是重要的高温燃料,用煤烧制的石灰具有质量优、产量大、效率高等特点。《天工开物》记载:“燔灰火料,煤炭居十九,薪炭居十一。先取煤炭泥和做成饼,每煤饼一层,垒石一层,铺薪其底,灼火燔之。”[33]284对徽州境内既产煤炭又产石灰石的地区而言,“挖煤”与“烧灰”很自然地结合在了一起。
嘉庆《黟县志》所收的《嘉庆十年知县苏禁水口烧煤示》中说:“李大坤等只知贪利肥己,罔顾亿万生灵,招纳外民汪宾等入山凿石烧煤。”[45]376后来虽然对射利之徒进行了处理,但是汪宾等人,“尚复逡巡境内,勾诱附近有山之家,重资租赁,冀图冷灰复然”[45]376。事实上,一直到咸丰年间,黟县“挖煤烧灰”的活动仍然存在。歙县也存在类似情况,当地人江依濂说:“邑北山居之民,盗开煤矿,炼灰取利,每招外来工匠,群聚深山……凶顽盘踞,易启乱萌。虽屡经严禁,其风未熄。”[46]607
尽管《天工开物》中说烧制石灰的燃料,“煤炭居十九,薪炭居十一”,但是燃料的使用也会因地区因素而有所不同,也有不少地方用柴。《明会典》记载:“每窑一座,该正附石灰一万六千斤,合烧五尺围芦柴一百七十八束。”[47]2591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说:“今人作窑烧之,一层柴,或煤炭一层在下,上累青石,自下发火,层层自焚而散。”[48]628直到清末,仍存在用柴火做烧制石灰燃料的记载,如《营造法原》记载的用树和茅柴烧制石灰的情况[49]230。学者指出:“我国历史上烧制石灰的燃料主要有煤炭和柴草两种。而后者在古代至20世纪几乎都是烧制石灰的主要燃料。……(柴草、菜秆)作为烧制石灰的主要燃料延续到了20世纪70—80年代。”[32]74对明清时期的徽州而言,产煤的黟县烧制石灰多用煤炭作为燃料,但是不产煤炭的其他各县烧制石灰,很可能用的是柴,这又给当地的林木资源造成了重大的压力。
三. 毁林与开矿的负面影响
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毁林行为并非少数地区的个别现象。康健在《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研究》中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明清时期徽州盗砍盗卖山场林木的现象普遍存在。盗砍盗卖山场的现象类型多样,既有宗族内部之间的盗砍盗卖现象,也有异姓宗族之间的盗砍盗卖现象,甚至佃户或佃仆在非常时期也盗砍盗卖主家的山场谋利。”[23]466
毁林的直接影响是导致地表裸露。前文所述明代汪舍远等人的山场,被人为破坏之后,“有山者徒有土石,栽山者枉费人工”[12]156。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祁门县十四都谢氏在所立的乡约中提到,“十四都排年谢公器、谢昔、谢遗德、谢玉、李仲齐等,条立乡约,敦笃风化……徽俗山多田少,全赖栽杉苗柴木,以供国课。有等外县、外都军民人户,杂居本村地方……不思有主山场,专以偷盗柴木、烧炭占种,利己害人,致山濯濯,税无所供”[50]。由于外县、外都人偷盗柴木、烧炭占种,导致谢氏山场“濯濯”。
依据卞利先生所访到的碑刻记载,清嘉庆年间,祁门县西乡十七都环砂地方,有人故意纵火烧山,“故砍松、杉,兼之锄挖柴桩”,导致“非惟材木少觏,即采薪亦艰”[9]。徽州文书对此也多有描述,如道光年间歙县罗、洪二姓的山场遭人“旦旦而伐”,导致山上的草木呈现稀疏零落之状[51]15。在祁门部分地区,“举目四顾,松杉苗木残害一光”[52]536。从文字叙述来看,毁林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触目惊心。
采石烧灰活动的环境危害也较严重。据地方文献记载,婺源县的许多山体原先挺拔壮丽,还有不少象形的山峰,形成奇特的地貌景观,形态优美。但是由于长期采石的缘故,“俱皆破面碎首,有其角者去其尾……黑烟蔽天,惨过咸阳三月之火;搏击震地,声逾长安万户之□。昔之峥峥嵘嵘者,皆抹如齑粉”[34]50。万历年间进士汪以时在婺源《县学龙禁约序》中曾经提到:“婺之方舆最胜在县学龙,最奇绝在船槽上下一峡。慨水岩、石城、长林、峡石、言田等处愚民竞利捍纲,取石烧灰。奇峰石室,残伤殆尽,年来科目蹇甚。”[53]黟县的采煤活动使昔日青苍滴翠的山峦变成“童赭之状”[42]528-529。
众所周知,采石、挖煤等开矿活动对山体破坏极其严重,而且这种破坏是永恒的,不可恢复的。康熙年间的徽州知府朱廷梅就曾感叹道:“自明嘉靖以来,奸民烧灰弋利,伤斫几尽。”[40]黟县虽然煤矿丰富,但是当地自古不开煤苗,然而在清代乾嘉时期的短短数十年中,“时有偷挖之弊,其间如水龙坑、金铺坞、枫树坞、庵堂基、平坟坦、百家山等处,山被凿断,崩裂换形,壅污田畴,害己不浅”[42]528-529。桃源洞附近的山脉,原本环境良好,“层峦复屾,派络相联,村落居其中,坟茔在其麓,故前人多方保护,蓄养竹木柴薪”[42]528-529。但是仅仅过了十余载,就发生了惊人的变化。胡元熙在返乡途中,“远望诸山,昔之青苍滴翠者多成童赭之状,心焉异之。询诸乡人,佥言挖煤之害”[42]528-529。方志对此也有慨叹,“开
凿石……山石立断”[45]377。徽州丛山之间广泛分布着低山丘陵,年平均降水量较高,且表现出季节分配不均的特点。特殊的地理与环境条件使得徽州本来就较其他地区更容易产生水土流失,而明清时期的毁林、开矿等活动更加重了水土流失的程度。
江宁人梅曾亮曾针对徽州伐木、开山前后的环境变化作过对比论述,“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斧斤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污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54]402。
受环境破坏的影响,清代徽州部分地区的土壤已经表现出退化的迹象,到清中后期,地力衰退的情况更加明显。黟县原先的一些“熟田”因煤渣堆积,已经无法继续耕种。地方志记载,黟县水龙坑至暗屋一带曾经是“熟田”,“今被煤渣污填,不可复垦”[42]528。嘉庆年间,绩溪部分地区原先的良田因水土流失等原因,已经无法耕种。地方志记载:“山既尽童,田尤害。雨急则砂石并陨,雨止则水源立竭,不可复耕者所在皆有。”[45]547
流失下来的土壤、砂石不仅仅冲压良田,还被冲入天然河道,抬升了河床,导致河身变浅,影响泄水,进而又削弱了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此外,河床被淤还阻碍了舟楫通航,甚至能影响到吃水较浅的竹排的通行,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了徽州地区与外界的经济交往。黟县在开山挖煤之后,“沙土经雨泻下,则有害于近山之农田;由田进河,带石壅滞,则有害于舟桴之往来”[42]527。受可耕地面积的制约,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粮食不能自给,“每年居民所必须的粮食有三分之二靠从境外输入”[55]328。河道被淤之后,粮食的输入通道受阻,又引发当地粮价上涨等一系列问题。
上述环境问题在有关徽州棚民研究成果中经常被提及。大多学者认为类似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棚民营山活动造成的,如卞利曾指出,“棚民的大规模进入,并进行无序的垦山种田和煤炭等矿物开采,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得徽州山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5]。陈瑞细致列出了棚民营山导致徽州生态环境破坏的具体表现: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河道淤塞、水旱灾害频发、农田被压等[6]。谢宏维也指出:“棚民的这种耗费资源的经济行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制约下,具有粗放的、掠夺的性质,对徽州农村社会原本稀缺的经济资源和脆弱的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7]
一般认为,“棚民”主要出现于明后期,是明清时期活跃在南方山区的特殊移民群体,他们居住在就地取材搭建的简易窝棚里,利用土地、矿产、木材等山林资源在山区从事农业或者手工业生产。因“搭棚居住”,于是有了“棚民”的称谓。不可否认,徽州棚民早在明后期就已经出现,但是规模并不大。据顾炎武记载,明代徽州山区的云雾山中,“蓬居之民,不下二百余家”[56]1027。清人杨懋恬对徽州地区的棚民做过总结,“棚民开种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57]320。据其调查,棚民来自怀宁、潜山、太湖、宿松、桐城等处,间有江西、浙江人。这与安徽巡抚陶澍的调查基本一致,“有由江、广迁往者,亦有由本省桐城、潜山、宿松、太湖、舒城、霍山等处迁往者”[58]424。
结合学界的研究成果,以及“土棚”矛盾的尖锐程度来看,徽州棚民活动和影响主要集中在清乾嘉时期。因此,明代的毁林与开矿行为主要是徽州本土居民所为,这在文书的用词细节中也能看出来。徽州是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有着严格的内外之分。前文述及祁门三四都众桥会山林,“屡遭内外人等左偷右窃”[15]157,其中“内外人”指的是族内与族外之人。郑英、吴当的山场也是被“内外人”等屡次盗害。林长云、洪文童所承张彩甫的山场所养松木,被上山吴姓盗害,明显应该是本地的“族外人”。天启三年(1623)祁门三四都一图的王锋、王钟等五大房人的山场遭到“家外人”残伐[15]12。天启七年(1627),祁门十八都叶氏家族西坑、吴坑等坞山场也是“家外人等盗砍”[20]264。这些“家外人”指的是本土异姓人。
虽然徽州的宗族体系比较健全,宗族制度比较严密,但是随着世系的推衍,宗族内部族人的贫富分化也会加剧,于是难免出现高下强弱之分,同一族内的各支各房也就难免各怀私心。因此,族内不肖子弟也是盗砍宗族公有林木的重要主体。万历三十一年(1603),休宁程氏宗族的“二房”就曾私自盗拚,盗砍本族祖坟上的树木,该族所订立的合同禁约中就说:“今因祖遗坟山一片,土名大充口。弘治年间,祖妣吴氏淑安人葬于其上,前后左右蓄养松木四十五根,永远护坟之庇。……本年九月初一日,蓦有第二房瑶大郎不禀众知,私自盗拚,登山砍斫。”[59]246前文所述的《窦山公家议》中,就明确指出,毁林者主要是“秩下子孙伴仆”。
前文述及的婺源采石者主要是“附近奸民”,指的主要是本土居民,明代尤其如此。到了清代,已经有不少“棚民”加入到采矿的行列,如黟县自嘉庆年间,“有异籍棚民挟资租挖烧灰,各族之中有小肖支丁,贪其重利,租与开采”[42]528-529。如果进一步深入研究史料,会发现本土居民在其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即各族之中的“小肖支丁”的贪利出租行为。嘉庆《黟县志》收录的《嘉庆十年知县苏禁水口烧煤示》虽然强烈谴责“外民”汪宾等人入山凿石烧煤,但是这些“外民”恰恰是本土居民李大坤“招纳”来的[45]376。后来,汪宾等人又在当地勾诱附近有山之家,试图拓展经营范围,形成了复杂的“土棚勾结”关系。
在清代徽州地区棚民活跃的时期,本土居民除了“勾结”棚民以外,也有不少“效仿”之举。《歙风俗礼教考》记载,歙县北部山区,“迩为外郡流民,赁以开垦,凿山刨石,兴种苞芦。土人始获于利,既则效尤。寝致山皮剥削,石泐沙倾,霉月淫淋,乱石随水而下,淤塞溪流,磕撞途径,田庐涨没,其害与凿矿炼灰等”[46]604。这一记载颇值得玩味,一方面透露了“土人”“效尤”棚民的状况,另一方面也指出垦山的危害与“凿矿炼灰等”,显然蕴含着“凿矿炼灰”的危害要大于棚民垦山活动的意思。至少可以说明,“凿矿炼灰”行为对环境的破坏不亚于棚民的垦殖活动。嘉庆《黟县志》的记载正好与《歙风俗礼教考》相呼应,“大抵开煤之害,与种苞芦无异”[45]376。
事实上,由于受经济利益、技术传播、居住交往等因素的影响,徽州本土居民效仿棚民的垦山、营山方式并不局限于个别县域。除了上文述及的歙县以外,嘉庆《绩溪县志·食货志》记载:“近于乾隆三十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植,而土著愚民间亦有效尤而自垦者。”[60]393同治《祁门县志》在引用了嘉庆《绩溪县志》的上述内容之后,感叹说:“诚哉是言”[61]118。《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中记载,祁门也有不少本地人效仿垦山,其西乡箬坑,“自乾隆三十年以后,异民临境,遍山锄种,近日地方效尤”[62]。可见,徽州多地都存在本土居民“效尤”棚民的情况。
四. 结 语
由于史料自身的局限性,很难将明清时期徽州环境破坏的程度作定量分析,但是通过对当地文书、档案、碑刻、地方志等材料的梳理可见,当地的环境遭到破坏,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此,学界已经形成了棚民垦山—种植经济作物(主要是玉米)—生态环境破坏—驱逐棚民—棚民本土化的基本阐释模式[63],这甚至成为整个南方山区棚民垦山问题的研究范式[64]。但是,这样的阐释模式显然回避了徽州本土居民在当地环境破坏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将徽州地区环境破坏的原因单一化了。
学界片面地将明清时期徽州环境危机的责任归咎于棚民身上,显然有失偏颇。最近,王保宁等[65]认为徽州地区玉米种植的规模被高估,徽州驱棚运动中有将棚民种植玉米危害“符号化”的倾向。王氏的观点似乎可以为明清时期徽州环境问题的思考与研究提供另外一个视角。客观地说,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生态环境的变化,并不是棚民垦山期间才出现的,这种破坏早在明代棚民没有大规模进山以前就已经开始,只是其环境后果尚未集中爆发而已。清代中期,棚民快速增加,或许只是加速了当地环境破坏的速度而已。事实上,徽州本土居民与外来棚民的毁林、开矿、垦山等一系列无序活动共同造成了明清徽州地区的环境危机。无论是古代还是当下,无论是海外还是国内,生活在同样的环境之下,没有谁能够置身于环境之外。对真正环境危害者的确定欠准确,甚至规避,不可能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正确的启示与帮助,更不可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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