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tudy on the History of Afforest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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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近代植树造林史研究中,东北地区的研究成果相对有限,也鲜有该地区的造林实践呈现。本文基于档案材料、近代方志、林业志资料,结合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梳理了黑龙江省在晚清民国时期开展的植树造林活动。自清朝末年省内的地方性造林尝试,到民国时期地权与林权变革下的公/私植树造林,再到“伪满政府”管理时期基于“森林财政”的科学植林,晚清民国时期黑龙江省的植树造林历程具有相对的独特性。将林业政策、林地产权及林木产权作为分析的要点,发现黑龙江省晚清民国时期不同阶段的植树造林活动各具特色、成效不一,为东北解放后该省的植树造林实践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Abstract:There is a limited number of studies on the history of afforestation in Northeast China, as well as local presentations on the topic. With the help of literature collection and analysis,this paper aims to sort out the historical facts of local afforestation practices by examining how afforestation was carried out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study begins with an exploration of the local afforestation attempts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followed by an examination of the public and private afforestation efforts during the management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and finally, an analysis of the scientific afforestation based on “forest finance” during the management period of the “Puppet Manchuria Government”. Heilongjiang Province's afforestation process is relatively unique. By focusing on forestry policy, wood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forest property rights, this analysis reveal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effects of afforestation activities in different periods. These findings provide valuabl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for afforestation practices in Northeast China after its lib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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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林业史研究中,东北地区的森林占据重要地位,对它的讨论多集中于林木砍伐导致的地区森林变迁史、科学林业的地区发展史等方面,成果纷繁,如王长富的《沙皇俄国掠夺中国东北林业史考》、陶炎的《东北林业发展史》、王希亮的《近代东北森林开发史话》等。这些研究突出东北地区大面积原始森林的砍伐史,聚焦林木采伐对地区林业开发和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研究者们更关注“伐”却忽视了“植”,关于东北地区植树造林史的研究不够充分。因此,本文基于可以搜集的档案材料、近代方志、林业志资料,结合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对晚清民国时期黑龙江省的植树造林
1 实践进行探索。一. 清朝末期的地方性造林尝试(1897-1911年)
因开发较晚,又缺乏文献记载,东北地区最早的造林事业已无法考据。根据相关文献记载,清朝中后期,黑龙江省内少数地方已开展植树造林实践,到清朝末期,部分地区的人工营林已形成一定的规模。这段时期,植树造林活动的主体主要来自民间,如为建庙、修墓、道路美化而植树的民众;也有地方官员主导的造林活动,他们通过栽植树木发展地方实业、增添个人政绩。
一 植树造林活动表现
在黑龙江民俗中,植树常与丧葬有关,“而发冢一事,亦时有之。土无片石,凡葬处,亦有植树,间立碑碣”[1]49,“(蒙古部落)台吉、贵族,均择地修墓,植树看守,与汉人同”[2]255。清乾隆四年(1739年),墨尔根北路驿站站官崔枝蕃在嫩江城郊建造家族墓,首先种植了2 000余株红皮云杉,被认为是黑河地区的造林之始[3]337。建庙也常需莳花植树,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杜尔伯特旗旗庙建成,定名为乌勒穆吉·特古斯·巴雅斯吉郎图·查干黑得,汉译为富裕正洁寺,旗庙建造者派人到内蒙古北山移来樟子松树苗栽于该地,精心栽植抚育,另种有榆树,逐渐形成一片人工林[4]201,“就庙宇、陵寝等处之植树,亦可想见爱好林树之殷”[5]640。
清朝末期,诸如墓植松柏、园林造景的民间植树活动仍在进行。光绪二十三年到二十九年(1897—1903年)间,为修建中东铁路,沙俄先将沿路两侧的森林全部伐光,后又要求已完工的沿线站点实施植树,铁道两旁逐渐林木繁茂。比如齐齐哈尔的昂昂溪、富拉尔等站[6]190,以及杜尔伯特旗的小蒿子火车站(今杜尔伯特站),各站居民不仅采集本地榆树种子,还从外地移来杨树树苗,在车站和铁路两侧百米内栽植,这些树木不仅美化道路,还成为防风带,能够减弱大风对建筑的影响。
受西学东渐的影响,“林业”作为一种有别于“农业”的实业种类受到关注,林政渐为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时任东三省总督的徐世昌提出:“实业之兴基于植树,植树因材而笃,首重栽培,近者东西各国注重林政,造林伐树,无不学有专门。”[7]69秉承林业与农业相辅而行的理念,徐世昌在奉天开办种树公所,并聘请德国技师为顾问,栽种国内外树秧200余万株,他还对植树造林卓有成效者予以奖励,促进各地植树造林活动的开展。当年,五常厅通判史苏鼎铭积极响应,请奖植树,在辖地插柳14 500余株[8]208-210。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颁发《推广农林简明章程》,号召各地采取官办、民办、官民合办的方式进行造林,黑龙江省“叠经通饬各属劝谕绅商辨别土性所宜,采择嘉植,随时课种”[9]367。同年,宾州厅新任知府李澍国发布《劝谕各区栽种树木告示》,在全府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的植树造林活动,栽榆树、杨树、柳树、杏树等40余万株,并设立农林实验场地,栽树1 600余株,以资示范[10]412,他还责令巡警对森林进行防护,另刊印树木保护规定资料,向民众发放。
从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开始,沙俄攫取中东铁路沿线的伐木权,修建铁路的枕木、建筑、燃料等用材全部无偿取自山林,致使铁路沿线大片森林被砍伐殆尽。同时,大量移民从山东、河北、河南等地迁入黑龙江,其生产、生活用材导致城镇周边山林树木数量锐减。只伐不栽现象唤起地方有识之士的反思:“任意摧残,施不时之斧斤,听自然之消长,取之不禁而培之无方,必致取用易竭,生材日耗,此森林一业不急筹整顿之方也。”[11]16宣统二年(1910年),时任东三省总督锡良颁令各地,“……历年采伐无节,渐失旧观。现已将该处森林区域详悉调查,并立保护章程、轮伐方法,严饬地方官实力奉行。又饬劝业道编纂森林警察讲义,加入乡镇巡警课程之内,俾将来分派各学均有保护森林知识”[12]290。于是,黑龙江省大力开展人工造林活动,各府需提交官员组织的植树数量、面积记录,作为官吏考核的一项依据。五常府、密山府、依兰府、阿城县等地纷纷参与,造林多处[13]214。其中,五常府针对只知采伐、不加培植的现况给予建议,拟令划出森林区域,采择养护,查明销场、运道,绘图贴说、评定报部;兰西县制定《种树章程》十条,规定推选本地士绅作为种树会董,会同县巡警局区官长劝导乡民植树,每棵树木需立牌记录种植者信息以便查验,章程还规定未栽足数量者受罚,树董劝种树量多者受奖[9]301。
二 植树造林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清朝末年黑龙江省实施的植树造林活动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作为清朝皇室的“龙兴”之地,黑龙江长时间处于禁封状态,因此“山深林密,土旷人稀,生产之数多,需要之数少,故森林为最盛”[14]2748,但长期以来,这些“以林为生”的官员却并未真正意识到植树造林的重要性,更受限于经济现实,重砍伐而轻栽植。清朝后期,为解决边疆危机和财政缺漏问题,清政府迫不得已开发东北的森林,例如在齐齐哈尔创办黑龙江木植总局,开发大、小兴安岭,以此鼓励伐木事业,从中收取大量税银[15]139。虽木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它们“承领森林始有限制,而林业仍不易振兴也”[16]1505,而且植树造林的实施几乎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财政,当地方经济不振时,植树造林便浅尝辄止。二是黑龙江地广人稀、天气苦寒,比起地方管理、社会发展,该省更倚重边地防戌、疆土保护,且“受气候地理环境的限制,税收较少,财力不足,实业发展缓慢,没有专门的管理实业的机构”[17]188。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奉天(今辽宁省)、吉林、黑龙江三省均将林业纳入行政管辖之列。其中,奉天省设有劝业道,负责包括林业在内的全省实业;吉林省创办林业总局,由负责全省实业的劝业道管辖[18]47;黑龙江省林业先由归善后局管理,待度支司成立后,“全省实业,各森林、渔业、矿产,原归善后局管理者则尽归(度支司)监管”[19]1885。
二. 民国时期的植树造林探索(1912—1931年)
民国初期,西方林业思想的引进和传播、一系列森林法规的颁布、各级林务机关的设立,为植树造林的大规模实施奠定了基础。民国时期的植树造林活动,既有对制定造林奖励与考核章程等过往政策的延续,也有发布政令设置植树节、举行植树典礼、培育苗圃等新举措的推行[20]165。在地方的林业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得以完善的同时,黑龙江省及地方各级政府又通过宣传教育、全民动员等手段,不断扩大植树造林活动的社会影响。
一 植树造林活动表现
1 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植树造林活动
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初步确立主管林业的行政机构为实业部农务司。南北统一后,北洋政府又将实业部分为农林、工商两个部门,林业由农林部下属山林司主管,北洋政府还发布具体的林政方针:“凡国内山林,除已属民有者由民间自营并责成地方监督保护外,其余均定为国有,由(农林)部直接管理,仍仰各该管地方官就近保护,严禁私伐。”[21]71民国三年(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森林法》,其中规定:在三十年内造林者可免除造林地区的税费,造林或经营林业卓有成绩者能得到奖励。后续出台的《造林奖励条例》列出造林有成绩者的奖励实施细则,以鼓励造林、加快国土绿化[22]1120。同年十月,黑龙江省行政公署颁发《黑龙江省林业局试办章程》,第14条规定本省林业局应履行“择地造林,设立苗圃事项”[23]874的职责,该局还应指导各地兴办苗圃、培育苗木。翌年四月,绥兰道苗圃建立,场内设有针叶树、阔叶树、果树、柞树和桑树5个试验区。一个月后,占地64亩的龙江道苗圃建立,圃内培育有白榆、白杨、水曲柳、胡桃楸等多种苗木,其中少部分用于自造林,其余皆以低价或免费的方式向民众分发,“以示提倡,普及造林”[24]511。黑河道于民国三年(1914年)六月成立苗圃,并首次订立《黑河道立苗圃章程》八条。这些苗圃的建设经费或由省政府财政厅解决,或由道属各县、设治局筹集与分摊。但各苗圃的苗木存活率较低,为解决该问题,时任黑龙江省省长鲍贵卿提出:“北寒之地,果树只宜酌量试种,不可注意全于此。嗣后务须选择气候相宜优良树种育之……”[3]345依照该指示,各苗圃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改良树种。
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提出“于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25]112,他认为造森林能防止水灾和旱灾,从根本上解决吃饭问题。民国四年(1915年),在孙中山的倡议下,北洋政府正式下令,规定了每年的清明节为植树节。植树节有县政府安排的集体性植树活动,如包括兰西、巴彦、五常在内的二十余县,每年植树节时动员千人,在公路、公园、寺庙等地开展植树活动[24]543;也有个人的栽植,如嫩江县,植树节当天,由政府官员、大户人家在机关单位、家宅庭院四周自行植树。民国十七年(1928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南京国民政府将3月12日定为植树节,并将造林运动列为七项运动
2 之一,各地公署上行下效,尽力倡导栽培树木。同年,“东北易帜”发生,由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全国,东北三省也被纳入植树动员的范围,又因清明时节土地尚未解冻,东北政务委员会遂在谷雨举行植树仪式,举办相关活动。如民国十九年(1930年)谷雨,奉黑龙江政府命令,克东县设治员召集农、工、商、警、学各界举行植树典礼,栽树423棵、3.2亩,该县还规定此后每年春天植树一次,并制定城内各街道植树管理条例和细则[26]112。2 日益多元的民间营林实践
民国时期,官、公田产私有化得到迅速发展,原为宗室庄田、八旗地产及屯田的大量土地被转入私人地主手中[27]285,这些新兴的私人地主既有官僚和士绅,也有军阀、发贷的商人。根据“林随地走”“山跟田走”的原则,普通农户可向垦务局报垦,取得一些私有土地和森林产权[28]67。随着林地所有者的增多,林地所有权从集中变得分散[29]76。土地产权关系、经营秩序的改变也促进了地方的植树造林实践,民国六年(1917年)时,大赉、汤原、嫩江、巴彦各县设有多处私有林场,其中巴彦县有五区,全部种植经济用材和薪炭材[30]1057-1061。
从民国初年到日本实施侵占前,黑龙江省的民间私人营林活动日益多元:有居民为开荒而植林,如林甸县东南称为“大树林”的地方,林内多为居民开荒后栽植的榆树;有居民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植林,如呼兰县腹地的林木被砍伐殆尽后,居民补植杨树和榆树,以供炊薪[31]331;也有居民为应对自然环境或发展木材贸易而造林,如他拉哈站南地一家大地主,从肇州、大通采购杨树枝干,采用“埋地格子”的方式种植防风林45亩以及甸子边、荒地内用材林375亩[4]201。这些私人造林行为多出自“地方有识之士及笃实农家之手……虽无政府之指导奖励,亦能自行发展”[5]641。按照《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等相关规定,私人栽植林木的所有权归于个人,这更激发民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利于后续林政的推行。
二 植树造林的特点与效果
民国时期,黑龙江的植树造林活动具有一些特殊性。民国初期,相比其他省份,黑龙江林业资源开发较晚,且森林资源相对充足,农业尚未兴盛。由于军阀割据、派系纷争,黑龙江的政局一直动荡不安,省级政权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变化无常,因此仅在绥兰道、黑河道和龙江道设立苗圃,摸索适宜本地的植树办法。奉系军阀控制黑龙江后,国内外局势骤变,伴随关内移民的大量迁入,黑龙江的农、林业得到快速发展。商业扩张与自然资源开发导致大量林木被砍,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发生巨大改变。于是,出于生态、民生、经济的多重考量,从地方政府到民间,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植树造林活动。
政府主导的造林多为国有林和公有林,号召民众广泛参与,所植树木多用于园林绿化。黑龙江省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的成效可参考部分地区的栽种记录:黑河苗圃栽种的800余株树苗,存活的不足250株;林甸县于城街各处种植杨、柳、榆等树,不足一年,所有幼树因干旱而枯死,第二年当地又广植洋槐,秋季时树苗已高有尺余,历经一个冬季,树苗悉数冻枯,第三年改种柳苗,成活率不足一半,种树数年却毫无成绩可言[32]28。植树造林收效甚微的原因,一是“每年各省、县,仅选择附近山地,或原有林木区,种植少数不相干的树苗,事后的保护或补植,则很少注意,树苗的成活率如何,也多不问”[33]421,二是植树造林活动的参与者常为官员、学生等非专业人员,他们缺乏专业知识,多栽培不得法。与政府主导的造林相比,民间植树成效更佳,不仅植有古迹、住房所需的风景林,还植有固土、防沙、护岸所需的保安林,也有满足薪炭、木材贸易所需的经济林。然而这种以民众个人或家庭为主体的栽植,仅能造出“斑块”的树林,因为“栽培森林是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生产,因之而使资本流转的期间就延长,所以对于私人来经营是不利的……小农经济是没有力量在十二年至十四年前预先支付它的劳动”[34]32。
三. “伪满政府”管理时期的科学植林实践(1932—1944年)
“伪满政府”管理时期,日本采用“砍光头”和“一扫光”的手段对东北的森林实施狂采滥伐。为了保证可以持续地掠夺森林资源,维护自身的长远利益,日本在黑龙江省分阶段地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初期,日方不断宣传爱林、护林观念,号召各地民众实施城乡绿化;进入财政充足的中期阶段,“伪满政府”制定中长期造林计划,确立多种林业经营方式,实行具有计划性和系统性的科学植林;到后期,日本主导的造林活动推进缓慢,为扭转颓势,“伪满政府”又引入民间资本进行林业开发,但收效甚微,科学植林实践停滞不前。
一 植树造林活动表现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整个东北地区。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伪满政府”成立,日本开始一步步地控制和掠夺东北的林业资源,包括积极推进林业生产,不仅完善各级林政机构,还开展更为普遍的造林活动,使官、公营造林以及民营造林均有发展。植树也成为一种主要的实业项目,日本以此拓展殖民地的经济开发范畴,将东北作为战略物资的供应基地,为它所实施的侵略战争而服务。参照既有研究[35]129-132,“伪满政府”管理时期黑龙江地区
3 的植树造林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题为教化民众实施城乡绿化。因前期财政困难,“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未实行造林。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伪满政府”规定每年谷雨为植树节,号召各地自行开展植树活动。如巴彦县等地,每逢清明前后,由当地居民在荒山隙地、河堤园边开展植树绿化活动[36]322,杜尔伯特旗泰康县公署还向植树造林者提供资金补助。“伪满政府”在青冈县、呼兰县、黑河县、通河县[37]133等地设立苗圃,为民众的植树造林活动提供栽植用材,责成“伪警察署”及林业机关保护所植树苗,相关管理部门还根据各地的需要开展植树宣传周,在“国”有林所在地组织爱林会,向民众宣传爱林、护林的重要性。然而,这些所植树木仅集中在城镇街道、游览场所等地,受益者十分有限,且因栽植者相关知识不足、管理者管护不善,所以“造林总不见林”[38]175。在农村地区,除天然次生林外,更是“十里不见树,百里不见林”[39]184。“伪满政府”采取所谓的“民地官木制”[40]388,使全部森林归为“国”有,也严重打击了乡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的主题为建构计划开展多途径造林。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伪满政府”开始实行“第一个产业开发五年计划”,“伪满”林业部门制定《造林计划要纲》和《造林实施要纲》,确定“国”营、公营、民营和特殊经营四种经营方式,对造林的目标、次序、机构、统制等做出明确规定。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伪满政府”又制定《“国”营造林实施要纲》《治水造林二十年计划》《地方造林实施要纲》,其中《地方造林实施要纲》要求各地加紧营造农村准备林、农村牧野林和县有林,由造林公司和“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共同管理指导,主要目的是增加地方财政收益。同时,日方还组织开拓民在开拓地建造耕地防风林,计划每户造林2hm2。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伪满”国务院通过《全“国”造林事业振兴方策要纲》,计划在东北地区开展“全盘造林”计划,即100年内造林2200万hm2,具体的安排是最初10年完成造林300万hm2,第二个10年完成造林400万hm2,于是,除特殊地区,均有地方行政官署强制民众造林。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至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为黑龙江造林事业的最盛期:讷河县制定“三十个年计划”,务使县内绿化面积达到总面积的1/10,苗圃所产苗木用于农村用林、县有林河纪念林[41]301;绥滨县公署指令当地居民植树45亩,绥滨县警察署还责令大同村一带村屯,沿公路两侧栽植行道树[42]171;嫩江县根据第一期造林计划,在清明前后,安排机关、商人、居民参加植树,完成“伪满政府”指派的造林任务[43]183;林口县公署招募劳动力在青沟造林千余亩[44]190;孙吴县公署营造两块落叶松人工林,共计150亩[45]167;兰西县在呼兰河垧地建造护堤林[46]120;等等。这些造林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公营造林、城镇绿化最为显著,但实际造林面积与原定的计划造林面积相差甚远,以东北全境为参考,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至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实际造林面积仅不足计划面积的四成[41]244。
第三阶段的主题是造林缓慢推进直至停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人力、财力、物力的三重压力使“伪满政府”再无“国”营造林之力,一般性的造林事业陷入停滞,日方造林的首选是与国防和农业有关的国防林、防风林、农村备林[47]388。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共荣造林制度”出台,日本开始利用民间资本在东北地区实施造林,不论“国”营、公营还是私营,只要能快速且有效地造林,日方便为之提供奖励。“共荣造林制度”还规定了收益分配方案:地方行政官署所管辖的“国”有或公有林野,若有民间共同出资经营者,收益为官民七三分配;对于地方行政官署所与民间出资经营者共同经营的私有林野地,收益则为官民三七分配;而“伪林野局”“伪林野署”代替地方行政官署与民间共同经营时,官民收益各占一半。日本还发放专项贷款,并向种植户给予造林补助费用,以加大民间造林的力度。此阶段植树造林效果不佳,如兰西县记载本地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种植防风林84 000 m2,但只栽不管,林木渐毁[46]120。
二 植树造林的特点与效果
与民国政府边实施边探索的植树造林实践不同,日本侵略者在黑龙江开展的造林活动更具计划性和系统性。第一,开展科学的调研。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日本组织“日本山林会”,以航空摄影的方式调查林木资源,随后又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以获取黑龙江地区森林的实况,同时收集气象、地势、土壤、地力等各项数据,选择适宜各地种植的树种和种植方法。第二,进行统一的栽种。日本不但统一了各地区所植树木的种类,还统一了培育苗木的质量要求,“通过仔细地播种、栽植和砍伐,从而制造出一个便于林业官员清点、管理、测量和估价的森林”[48]10,并借此种栽植方式生产出稳定的、规格一致的木材商品。吸取德国、瑞士等国家实行人工栽植更新法的失败教训,日本提出“天然更新法,胜于人工造林”,即利用林木自身的繁殖力或再生力实现林分的更新。天然更新法更适用于“周围有相当森林”的地区,优点有二,一是该法可以提高森林生产力及保持地力,二是与人工造林相比,该法成本更低。
帝国主义实行殖民地林业开发时,既用锯子伐树,又用铲子植树,林木的培育和栽种也成为他们实施殖民统治的载体[49]7,具体体现如下:日本以森林的再生产控制殖民地社会,通过剥夺本地居民森林所有权的方式完成帝国的不断扩张;日本将森林视为一种经济性资源,开展植树造林旨在实现对经济资源的掌控和剥夺,更忽略了东北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科学植林实施的本质是日本将东北的森林作为“试验场”,他们借此探索不同的管理方式、造林技术、经营手段等,将成功的实验成果用于本国的林业发展,却由中国人民承担一切的代价。因此,在“伪满政府”管理时期实施的植树造林活动中,承担植树劳动的是中国民众,享有所有收益的却是侵略者自己。
通过较为持续的造林,黑龙江地区的造林面积与数量并不算少(见表1)。但这些林木的栽种量远低于日本伐木的数量,如从民国十八年(1929年)到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东北地区的森林面积减少了16.43%,森林蓄积量减少了11.13%[50]128。而且,受时局变化影响,日本不断缩减造林所需的资金,导致苗木缺乏后续保护,林木的栽种质量日渐堪忧。“日本时代的实验林,内部都不完整,多处已遭烂伐;树木伐去之后,野草丛生,使幼树无法生长”[51]110,再次说明太平洋战争发生后,日本曾订立的科学林业管理已化为乌有。
表 1 民国二十一年到民国三十二年(1932—1943)黑龙江地区造林实绩“伪”省别 “国”营造林 公营造林 绿化运动造林 私营造林 公司营造林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龙江 1 033 3 069 5 230 23 143 1 385 5 839 558 2 702 715 2 739 北安 2 751 8 250 1 534 8 553 1 265 4 343 845 3 567 242 1 245 黑河 2 791 8 373 1 117 1 992 333 938 27 45 0 0 三江 1 894 5 547 3 938 6 041 1 057 2 525 273 1 069 644 2 379 牡丹江 2 826 8 478 1 813 2 640 505 1 354 161 613 0 0 滨江 1 519 4 557 2 812 11 430 1 146 5 625 149 851 509 2 719 合计 12 814 38 274 16 444 53 799 5 691 20 624 2 013 8 847 2 110 9 082 注:统计数据摘自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研究组撰写的《林产》一书,其中,公司营造林为满铁、抚顺碳矿、满业坑木及满拓造林会社的造林,私营造林指前项以外的公司营林及组合营林。 四. 历史启示与新阶段实践
晚清民国时期,黑龙江省植树造林的实现路径如下:第一,清末,外部侵略势力不断侵扰北疆森林。面对森林的大量消失,清政府已无暇顾及,由东三省的主要官员予以应对,他们主导植树造林活动,并建立保护林木的章程、探索栽植方法。黑龙江多地的地方官员亦步亦趋,尝试开展植树造林实践,以此发展地方经济和积累个人政治资本,但总体上是伐多而植少。第二,民国时期,从中央到地方设立有相对完善的林业管理部门、经营机构,政府不仅出台自上而下的林业法令规范,还发布政令设置植树节、开展全民植树活动、设立植林专用苗圃等,不断培育民众的植树意识。同时,民国政府实行地权和林权变革,该举措不仅确定了国有林的发放方式,也加大了树木的栽植力度,在黑龙江省,多地出现地方官员主导的国有林、公有林栽植,以及来自官商和农民个人的私有林栽植。这些植树造林实践既有生态层面的考量,如栽植森林以调节气候、预防水患,也有社会层面的考量,如通过林业建设满足民生和实业发展之需。虽然该时期开展了更加多元的植树造林活动,但植树质量欠佳、木材消费更盛,植树多年却没有大片森林出现,“拱木之材终不易成千丈之木也”[52]48-49。第三,“伪满政府”管理时期,日本开展的植树造林活动同为设立植树节、开展全民植树活动、培育植林专用苗圃等,除此之外,它还在栽植林木前进行了更加科学的调研和规划,使栽植面积有所增加。但在后续的实践中,一方面,日本砍伐树木的速度远快于栽植树木的速度,造成林木数量的急速减少,另一方面,日本实行地权和林权的“国”有化,扼杀了民间私人植林的可能性,虽然在后期尝试引入民间资本,但已无法挽回颓势。日本实行林业“开发”的目的是搜刮和掠夺林木资源,他们开展的植树造林活动也仅是确保侵略和掠夺的可持续性,仍是身为侵略者对中国领土和主权的践踏。虽然日本在科学植林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栽植的苗木缺乏持续性维护,质量不佳,造林收效甚微。
然而,不论是清末、民国时期,还是“伪满政府”管理时期,从林业开发中直接获利的是地方官商阶层、外来侵略者,植树造林更成为“展现地方官员政绩的一种现代化手段”[53]160。普通民众不但越来越难以从植树造林行为中受益,还遭受殖民者的抓捕、摊派、雇佣等剥削压迫,他们在条件艰苦的山林中从事极其繁重的伐林、植树劳役,在资本主义的扩张下逐步丧失生存空间。地方政权的不断更迭,以及个体经济自身的局限性,使晚清民国时期黑龙江省的植树造林实践未取得应有的成效,总是造林却总不见林,如此循环往复。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推进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全国各地对木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1946年,黑龙江省政府
4 首先恢复了林业生产,主要工作是收集敌伪时期遗留下来的困山材和漂流木[54]345。依照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森林暂行条例》和《森林保护暂行条例》[24]633,黑龙江省、松江省等在实施森林资源保护的同时,为人民群众划定砍伐、放牧等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既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进行义务植树,还有国营森工系统的大量造林。根据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明确提出的“谁种谁有,伙种伙有,村种村有”的造林政策,黑龙江省各地以村为单位,召开群组大会,宣传造林的益处,组织农民进行植树,苗木由国家贷给,农民种植并进行抚育管理,树木收益按二八或三七分成,农民得大头,国家得小头[24]551。针对所植树木成活率不高的问题,黑龙江省省林业厅派出工作组进入各地,对村民进行树木栽植的指导,并引导育苗、造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机械工具的改革。这些探索充分借鉴了晚清民国时期植树造林的经验:第一,使所栽植的林木成为百姓的“致富树”,充分调动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主动性;第二,采用科学种植方法,确保植树造林数量的同时还提升其质量;第三,重视树木的维护,避免重栽轻管或只栽不管的不良现象;第四,在广大乡村宣传植树造林,提升民众兴林的意识和觉悟。这些植树造林实践不仅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增加了林木的蓄积量,还能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进山区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有助于地方经济繁荣、民生改善。自此,政府民众共同参与、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并举,推动造林事业不断进步,黑龙江省的植树造林实践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 有学者认为在讨论植树造林之前,必须明确“植树”与“造林”两者的不同含义,认为种植面积较大而且将来能形成森林和森林环境的,称为造林;如果种植面积很小,将来不能形成森林和森林环境的,则称为植树。但在资料梳理和分析研究中,这种概念上的差别难以在具体的实践之中予以辨析和归类,为便于叙述,本文仍旧将两者合为“植树造林”使用。2 南京国民政府施行地方自治所推行的七项运动——识字、合作、卫生、造林、造路、保甲和提倡国货。3 在成立早期,“伪满政府”未对过去沿袭的行政区划进行大规模的调整。1934年,“伪满政府”将原有的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东北四省改划为奉天、吉林、龙江、热河、滨江、锦州、安东、间岛、三江、黑河十个省,后又进行过数次小规模的改动。黑龙江省被分为多个省份,此处以“黑龙江地区”予以指代。4 东北地区解放后,自1945年11月至1946年4月,黑龙江省境内先后成立了5省1直辖市民主政府,即黑龙江、嫩江、合江、松江4个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当时黑龙江省会在北安县(今北安市)。 -
表 1 民国二十一年到民国三十二年(1932—1943)黑龙江地区造林实绩
“伪”省别 “国”营造林 公营造林 绿化运动造林 私营造林 公司营造林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面积/hm2 株数/千株 龙江 1 033 3 069 5 230 23 143 1 385 5 839 558 2 702 715 2 739 北安 2 751 8 250 1 534 8 553 1 265 4 343 845 3 567 242 1 245 黑河 2 791 8 373 1 117 1 992 333 938 27 45 0 0 三江 1 894 5 547 3 938 6 041 1 057 2 525 273 1 069 644 2 379 牡丹江 2 826 8 478 1 813 2 640 505 1 354 161 613 0 0 滨江 1 519 4 557 2 812 11 430 1 146 5 625 149 851 509 2 719 合计 12 814 38 274 16 444 53 799 5 691 20 624 2 013 8 847 2 110 9 082 注:统计数据摘自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研究组撰写的《林产》一书,其中,公司营造林为满铁、抚顺碳矿、满业坑木及满拓造林会社的造林,私营造林指前项以外的公司营林及组合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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