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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凌抚元两本林业史学著作的介绍

王希群

王希群. 对凌抚元两本林业史学著作的介绍[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18(3): 14-18.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8063
引用本文: 王希群. 对凌抚元两本林业史学著作的介绍[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18(3): 14-18.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8063
WANG Xi-qun. Review of Two Monographs on China Forestry History by LING Fu-yuan[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19, 18(3): 14-18.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8063
Citation: WANG Xi-qun. Review of Two Monographs on China Forestry History by LING Fu-yuan[J]. 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19, 18(3): 14-18. DOI: 10.13931/j.cnki.bjfuss.2018063

对凌抚元两本林业史学著作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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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希群,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林学、生物学、林业史、生物工程、水杉的研究。Email: wangxiqun2003@aliyun.com地址:100091 北京颐和园后中国林科院科信所

Review of Two Monographs on China Forestry History by LING Fu-yuan

  • 摘要: 民国二十一年(1932)刊印的《中国古代林政史》和民国三十四年(1945)的《中国造林运动之过去现在与将来》是凌抚元(凌大燮)论述中国古代林政史和造林史的两本专著。这两本专著是中国林业史中有关林政史、造林史的开篇之作和研究中国早期林业史的重要史料。《中国古代林政史》最早刊于1932年《平等》杂志第11、12卷,后收入《凌抚元论文集》,全文10节,较为系统地论述了从原始时代到清代中国的林政发展;《中国造林运动之过去现在与将来》1945年1月1日由华北造林会刊印,之后公开刊于《文化年刊》1945年第2期,全文6章,其中记载了日本侵华期间华北地区的造林史料,对研究这一段历史有重要价值。
    Abstract: History of Forestry Policy in Ancient China and Silvicultural Movements in China: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are the two books on th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s forestry policy and silviculture by LING Fu-yuan. These two monographs are considered as the first works and important historical literatures on China’s forestry policy and silvicultural history. History of Forestry Policy in Ancient China was publish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1932 in Volumes 11 and 12 of the periodical Equality, and later included in LING Fuyuans Theses. It consists of 10 chapters, systematically discussing the forestry policy development from ancient China to the Qing Dynasty. Silvicultural Movements in China: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was first released in 1945 by North China Afforestation Association, and then published in Cultural Yearbook (No. 2 in 1945). Consisting of six chapters, it recorded the afforestation activities in North China during the Japanese invasion, and is of important value for studying this period.
  • 2020年12月,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设立衔接过渡期,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党的二十大报告也进一步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这说明在2026年以前,保障农村劳动力收入、防止农户返贫、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仍是政府现阶段农村工作重点。

    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践中,确保农户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是关键性问题,而这一关键问题的解决要建立在以农村为支撑的产业发展上[1-2]。2014年,中央阐述了精准扶贫的扶贫理念,在贫困地区大力发展扶贫产业。截至2020年底,每个贫困县都形成了2 ~ 3个具有当地特色的扶贫产业,90%的贫困人口参与其中,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3416元,增加到2019年的9808元,年均增长30.2% [3],实现了农村脱贫目标。扶贫产业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增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否可以保障农户持续增收需要进一步研究。

    在现有研究中,学者们一致认为农村产业发展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对乡村振兴起到一脉相承的作用[24-6]。而关于农村扶贫产业如何巩固脱贫成果、保障农户收益、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探讨,现有研究多聚焦于扶贫产业如何发展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①从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视角出发,对产业扶贫政策的创新性[7-10]、稳定性和可持续性[11-13]进行了探讨,并对市场和政府行为在产业扶贫中的作用机制进行了分析,强调应培育和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形态[14-15]。②从产业发展的内在需求视角出发,关注农户[16]、产业致富带头人[17]、新型经营主体[18]、政府[19]等不同主体在以政府为核心、以市场为核心、以社会力量为核心的不同产业扶贫模式中的作用及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20-24],强调农业扶贫产业持续发展要考虑产业项目输入与乡村社会以及作物特性的整体性关联[25],继而优化产业布局[26],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27]。然而,关于农村产业发展对农户收益保障作用的探讨还比较缺乏,特别是针对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如何对参与主体进行利益分配,以保证农户持续公平合理地享受农业产业红利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从多元主体利益分配视角出发探讨政府嵌入式产业发展中农户收益保障问题,借助案例对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中主体间利益分配机制展开讨论,分析嵌入式产业扶贫模式中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主体利益分配原则。同时借鉴合作博弈中的夏普利值法,对该模式下主体利益分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保障农户收益的优化建议。

    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是在精准扶贫思想的指导下,在已有的以市场为主导的产业扶贫模式中衍生出来的。该模式主要是在产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地方政府及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形成“龙头企业 + 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 贫困户”的合作发展利益联盟体。该模式在脱贫攻坚时期,有效推动了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帮扶农业产业,克服了“龙头企业 + 专业合作社 + 农户”模式中出现的精英垄断扶贫资源的问题,充分保障了贫困户的权益,精准实现农户脱贫目标[28-29]

    在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中,存在龙头企业、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5个利益主体。①地方政府扮演着协调平衡的角色,在该模式中其行为会受到上级政府的制度约束,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完成职责任务为行动目标。②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基层两个不同的管理主体,村委会是农村自治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层经济组织,但是二者在助推扶贫产业发展中发挥着相似的作用,因而本文将二者视为同一主体−村集体。村集体代表集体的利益,在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中发挥着桥梁作用,连接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户,帮助地方政府完成脱贫发展任务。③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特有的以经济互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类全新的市场主体,在该模式中发挥着“造血功能”,一方面通过与村集体签订一系列契约,与村集体、贫困户形成契约合作关系,从而整合农村的生产要素进而实现生产盈利;另一方面创造供给,带动当地农户就业,促进农户增收,是利益联结稳固发展的重要主体,也是贫困户脱贫致富的载体。④贫困户是该模式形成的基础,以脱贫增收作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通过流转土地、参与劳动获取收益。⑤龙头企业主要以订单的形式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市场需求,并不直接参与产业的实际经营且不参与相关的利益分配[28],所以后文在考虑主体利益关系、贡献作用和利益分配过程中,不再考虑龙头企业。在主体利益关系方面,贫困户是利益联结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贫困户、村集体与专业合作社在该模式中利益关系表现为市场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股份制协议等契约方式建立联系,约定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地方政府、村集体与贫困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治理与帮扶关系,政府通过村集体保护和维护贫困户的权益不受侵害,村集体则通过监督和协调等方式防止专业合作社侵占贫困户的收益,从而获得贫困户的选票支持(见图1)。

    图  1  利益联结主体结构图

    现阶段,政府嵌入式的产业扶贫模式已经帮助贫困户摆脱了绝对贫困,在厘清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后,该模式能否在新时代继续保障脱贫之后贫困户的利益,推动产业发展,取决于这种利益联结形式能否持续,而关键因素就是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性。贫困户作为该模式中的主体,由于自身脆弱性等原因一直处于利益联盟的弱势一方,在收益分配过程中会因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自身利益受损[30]。对此,在保证主体间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要优先保护贫困户收益不受侵害,假设贫困户的实际收益一定要高于理论收益且高于脱贫标准,这样才会防止贫困户返贫,该模式的产业发展才能实现农户脱贫增收的目标,保障农户利益。

    因此,本文进一步探讨分析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中主体利益分配优化方式。假定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都是理性的,构建各主体理论利益分配模型。基于文献分析[31-32],本文认为利益联盟中各主体的理论收益分配比例由各主体的边际贡献度和风险分担比两部分组成,两者各占一半,即边际贡献越大,理论分配收益越多,风险分担越多,理论分配收益越多。

    首先设定利益联盟体形成后所获得的总收益为X,其次依据夏普利值法计算出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贫困户每个参与主体i对于利益联盟的边际贡献值φiv),然后计算出每个主体的边际贡献比Vi,再利用各主体参与利益联盟所出资的总额Ii计算出各自的风险承担比Wi,最后计算出各主体的理论分配收益Yi,公式如下。

    $$ {\phi }_{i}\left(v\right)=\sum _{{\rm{S}}\subseteq n\backslash i}\frac{s!\left(n-s-1\right)!}{n!}\left(v\left(s\cup \left\{i\right\}\right)-v\left(s\right)\right) $$ (1)
    $$ {V}_{i}={\phi }_{i}\left(v\right)/\left({\phi }_{1}\right(v) + {\phi }_{2}(v) + {\phi }_{3}(v) + {\phi }_{4}(v\left)\right)\;\;\;{i}=\mathrm{1,2},\mathrm{3,4} $$ (2)

    式中:φiv)表示各主体的边际贡献值;n表示参与主体的总个数;s表示联盟S中的参与人数,s = 0时表示联盟S中没有参与者,此时v(0) = 0,s = 1,即只有一方参与。

    $$ {W}_{i}={I}_{i}/({I}_{1} + {I}_{2} + {I}_{3} + {I}_{4})\;\;\;\;i=\mathrm{1,2},\mathrm{3,4} $$ (3)

    式中:Wi表示主体在利益联盟中的风险分担比,I1I2I3I4分别为各主体实际出资额度。

    $$ {Y}_{i}=(({V}_{i} + {W}_{i})/2)X\;\;\;\;{i}=\mathrm{1,2},\mathrm{3,4} $$ (4)

    式中:Yi为各主体最终理论分配收益,X为利益联盟总收益。

    基于上述分析,为进一步检验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对农户收益保障的影响,本文以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玉龙生态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例进行分析。该县位于国家14个连片特困区的武陵山区,是典型的少数民族集聚的扶贫重点治理区,也是国家重点生态脆弱保护区。该县管辖9个镇,9个乡,总面积5 852 km2,林业面积463 333.33 hm2,总人口30.77万,农业人口约18.12万。截至2018年底全县95个贫困村,60803名贫困人口已实现全部脱贫。根据林业产业扶贫调研项目组于2021年7月的实地调研显示,2016年,在县政府的帮扶下公坪镇成立了公坪镇玉龙生态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自筹资金164万元。该社在县政府和村集体的帮扶下共流转12.1 hm2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为每公顷每年10 500元,共涉及农户105户256人,其中贫困户70户145人。2016年至2021年7月,合作社与固定的经销商签订合约,根据每年市场价收购小龙虾 1。除此之外,该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契约,按持股比例的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红,并规定合作社每年必须拿出盈余60%用于分红。同时,村委会每年所得分红的70%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脱贫后分红70%用于全体村民分红,剩余资金用于村委会的行政管理。自此该地区结合当地特色发展形成了“地方政府 + 专业合作社 + 村集体 + 贫困户”的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构成了利益联盟体,因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鉴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玉龙生态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依据夏普利值法的内容,本文将芷江县政府、公坪镇玉龙生态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贫困户分别设定为A、B、C、D 4个主体。考虑到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形成之前4个主体的收益状况,为了更好地对比分析各主体收益的理论与实际的差异性,本文设定了10种可能的不同收益组合模式(见表1)。其中,利益联盟形成之前,贫困户除了基本农业收入维持生计以外没有任何营利性收入,村集体也不具备盈利渠道,因此二者在利益联盟成立之前自身收益可以视为0。政府和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收益来源,政府拥有来自上级拨放的扶贫资金以及助农补贴的收益,专业合作社本身拥有固定资本带来的收益。

    表  1  各主体收益组合模式表
    各主体组合模式 符号 联盟收益表现
    V(A,B) L1 政府拨款和合作社固定收益
    V(A,C) L2 补贴,如粮食直补
    V(A,D) L3 政府的脱贫拨款
    V(B,C) L4 合作社固定收益
    V(B,D) L5 合作社固定收益
    V(C,D) L6
    V(A,B,C) F1 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拨款
    V(A,B,D) F2 合作社与贫困户各自获得相应的补贴
    V(A,C,D) F3 上级补贴
    V(B,C,D) F4 生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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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形成之后,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组成了新的利益联盟。联盟获取销售龙虾的总收益,联盟成员除政府以外都获取属于各自的收益:专业合作社获取除固定成本以外的大部分收益,村集体享有分红,参与贫困户以获取土地作为股金的分红和劳动报酬。具体收益参数如表2所示。

    表  2  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的主体合作模型参数设定
    参数名称 单位 变量符号 数值
    合作社初期投入 万元 I2 164
    银行3年固定利率 % r 3.25
    流转土地规模 hm2 M 12.10
    前期龙虾种苗成本 元/kg C 32
    龙虾订单价格 元/kg P 56
    龙虾产量 kg/年 m 75 000
    每年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 元/hm2 p 10 500
    周期(一个周期约50 ~ 70
    天)龙虾成本
    元/hm2 H 100
    每天雇工费用 元/工 k 100
    每年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 D 5 000
    涉及贫困户 R 70
    涉及贫困人数 L 145
    每年村集体合作获得公益金 万元 T 15.12
    贫困户粮食综合补贴金 元/hm2 G 1 575
    土地流转补贴金 元/hm2 Z 2 250
    贫困农户利润分配比例 % E 60
    年净利润 元/hm2 Q 104 100
    注:数据来源于实地调研和2016—2020年芷江侗族自治县相关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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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表2参数,测算多个组合收益(见表3)。从中可以对比看出,在不同利益联盟收益组合中,政府嵌入形成的利益联盟获得的收益最大。根据式(1) ~ (3)进一步计算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形成的利益联盟中各主体的边际贡献比、风险承担比、理论收益分配比以及理论收益(见表4)。

    表  3  不同利益联盟收益组合
    主体组合模式 符号 联盟收益/元 计算公式
    V(A) U1 350 000.0 RD
    V(B) U2 53 300.0 I2r
    V(C) U3 0.0
    V(D) U4 0.0
    V(A,B) L1 403 300.0 U1 + U2
    V(A,C) L2 15 427.5 (G + Z)M/3
    V(A,D) L3 350 000.0 RD
    V(B,C) L4 53 300.0 I2r
    V(B,D) L5 53 300.0 I2r
    V(C,D) L6 0.0
    V(A,B,C) F1 9 075.0 ZM/3
    V(A,B,D) F2 6 352.5 GM/3
    V(A,C,D) F3 15 427.5 Z + GM/3
    V(B,C,D) F4 1 244 182.5 [Q-(Z + G)/3] M
    V(A,B,C,D) X 1 259 610.0 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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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  各主体收益分配比例
    边际贡献
    比例/%
    风险承
    担比/%
    理论收益
    分配比/%
    每年理论收
    益/(元·hm−2
    每年实际收
    益/(元·hm−2
    政府 33.7 0.0 16.8 17 515.7 0.0
    专业合作社 25.0 89.1 57.1 59 413.6 41 640.0
    村集体 20.2 0.0 10.1 10 525.1 7 500.0
    贫困户 21.1 10.9 16.0 16 645.6 12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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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4的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利益联盟边际贡献度上,政府的贡献最大,其次是合作社,最后是贫困户和村集体。从风险承担比例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合作社、贫困户、村集体、政府。这两点说明了在政府嵌入式的产业扶贫模式中,政府和村集体对于产业的发展起到支撑作用,并且政府处于主导地位;而合作社和贫困户承担了产业发展的全部风险,其中合作社作为贫困户脱贫增收的载体承担了主要的市场风险,贫困户因投入土地和劳动力而承担部分风险。理论收益分配比的排序最高为合作社,然后是政府和贫困户,最后是村集体。按照此比例,在小龙虾每年104 100元/hm2的稳定收益不变的前提下,合作社、政府、贫困户、村集体理论上分别可获得59413.6、17515.7、16645.6、10525.1元的经济收益。由此根据合作社每户流转土地面积及入股比例可推算出,每户农户参与该产业生产活动,每年可实现约24 465元的经济效益,若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的合作社持续经营下去,参与其中的贫困户可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从而避免再次陷入贫困之地。

    从主体收益分配来看,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改进。整体而言,各主体的实际收益低于理论收益。这可能由于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各主体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组织内部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原因分析如下:①在政府方面,地方政府由于自身的职能特征,未直接参与到实际的收益分配之中。但政府为了可以更好地参与产业扶贫以保障农户权益,需要对基层工作主体进行奖励,以提高政府嵌入的积极性和精准性。②在合作社方面,实际收益低于理论收益,这可能由于小龙虾价格不稳定,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据实地调研了解,该地区小龙虾养殖经营还处于初期阶段,养殖技术还不成熟,需要合作社进一步提升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产业增收。③在村集体方面,作为贫困户与政府、合作社的纽带,当前村集体的实际收益低于理论收益,这可能是村集体经营管理存在缺失,不利于实现村集体凝聚财富。④在贫困户方面,实际收益低于理论收益,虽然结合其他收入,仍然高于贫困线不至于陷入再次贫困的境地,但是未达到前文所提出的实际收益高于理论收益的假设,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参与农户的权益,建立保障农户利益的分配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芷江侗族自治县作为脱贫攻坚时期重点扶贫区域,通过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帮助农户实现脱贫增收的目标,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户的收益,提高农户收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扶贫措施。

    1)提升政府嵌入的精准性保障。研究结果表明,在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中政府对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为更好地保护农户在主体利益分配中的权益,需要政府进一步参与到产业发展中,为此要提高政府嵌入精准性和时效性,防止农户权益受损。这就需要制定将工作者帮扶产业发展的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一部分或与年终奖金相绑定等相应的奖励制度,以激励基层工作主体继续嵌入到产业发展中,同时,建立与激励制度相匹配的第三方监督制度,搭建民众参与的监督渠道,以保障政策和资金有效落实到产业发展中,保障农户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

    2)强化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股份合作机制。在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中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为了保障农户获得稳定、公平、持续的收益,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的股份合作制,让农户更多地参与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户成为合作社的股东,不仅可以强化农户的经营参与意识,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经营管理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利益受损,而且也便于合作社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益。

    3)提升产业发展的稳定性。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规范订单合同,特别是交易价格,要设置保底价格,以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损失。同时,加强合作社管理人员、村集体管理人员、参与生产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养殖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推动产业持续发展,以保障农户权益。

    4)构建激励相容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利益联结机制稳定的核心。政府嵌入式产业扶贫中参与的农户多为贫困户,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优先考虑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根据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变动及时调整分配方式,保障贫困户的合理权益不受损害,融入到产业发展中,实现可持续的脱贫。

  • 图  1   《平等杂志》1932年第11/12卷封面

    图  5   凌抚元

    图  2   《中国造林运动之过去现在与将来》

    图  3   《中国古代林政史》

    图  4   《文化年刊》1945年第2期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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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9-01-19
  • 网络出版日期:  2019-05-06
  • 发布日期: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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